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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的瓶颈与对策

2017-05-27曹冬美蒋兆军

职业技术教育 2016年32期
关键词:技术转移江苏校企合作

曹冬美+蒋兆军

摘 要 高职院校因为其自身科研能力的限制,导致多年来其技术转移成功率不高。通过对江苏地区8所高职院校的考察调研,发现其技术转移活动存在校企双方利益诉求有冲突、中介机构权责不清、外部环境保障不健全、缺少连接企业与市场的专业平台、技术转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等瓶颈制约,需要尽快制定技术转移的专门法规,健全外部环境保障措施,搭建多层次的科技成果交流服务平台,规范中介机构市场建设等以突破发展障碍。

关键词 高职院校;技术转移;校企合作;科研成果转化;江苏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32-0022-05

高职院校是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摇篮,学校的特色在于突出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的能力。高职院校通过开展与市场和企业需求紧密相关的科研活动,通过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最新科技成果迅速投放市场,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此,教育部和科技部在2016年8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高校要改革完善科技评价考核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总体来说,我国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的成效并不理想,许多科技成果都被束之高阁。本文以江苏地区的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状况为视角,分析高职院校技术转移中存在的一些瓶颈,进而提出促进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的建议和对策。

一、问题提出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移行动守则草案》将“技术转移”定义为“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移,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该定义明确了技术转移的是“软件”技术,而非单纯的不带有任何“软件”技术的“硬件”转移。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针对技术转移的专门立法,但是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同属于一个法律范畴。在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1]。由此可见,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都是突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转移利用。除此之外,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这一新规定对于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活动无疑也是一个利好消息。总体来说,我国应当抓紧对技术转移的专门立法,以解决我国技术转移在相关法规不健全、机制构建滞后、技术转移率低等问题。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报》的调查显示,我国专利平均实施率为70%;而教育部《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大学的专利转化率只有5%,与发达国家的80%相比相差甚远。“985”、“211”重点高校往往承担着“863”、“973”等国家科研项目,在科研经费比较充沛的情况下,其专利转化率、技术转移率都如此之低,可想而知那些科研力量薄弱、投入经费有限的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效率就更不乐观了。

高职院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其办学定位根植于市场和企業的需求,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更需要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积极贡献。高职院校只有通过大力推动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才能促进企业技术的更新和效益的提升,实现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价值。

二、技术转移现状及瓶颈分析

本研究选择江苏地区8所不同办学特色的高职院校分别进行技术转移活动的调研,研究技术转移与学校办学特色、专业设置、资源设置、科技创新团队等的关系,分析与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相关的影响因素。

江苏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活动主要是通过开展校企合作实现的,其具体操作包括成果转让、合作开发、人才培养、共建实体、科技园区、校企联盟、战略联盟等七种模式。其中,科技园区、校企联盟和战略联盟是当前江苏高职院校技术转移活动的主要渠道。企业在与学校的合作过程中,能够从新技术、新产品的转化转移中获利;而高职院校则通过与企业的合作,不断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和对新技术研究成果的验证能力。2015年,通过走访调研江苏地区8所不同办学特色的高职院校,得到关于技术转移方面的一些数据,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江苏地区各高职院校在师资力量、科技发展平台和设施设备等方面都比较完善,这些方面的数据要高于全国高职院校的平均水平。同时数据统计发现,8所高职院校所发表的核心及以上论文数,最多的有111篇,最少的也有89篇;可是这些学校的授权技术专利,最多只有15项,最少的只有8项,有多所院校的授权技术专利都是个位数。由此可见,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率是相当低的。通过走访调查,高职院校技术转移活动主要存在以下瓶颈。

(一)校企双方利益诉求有冲突

高职院校作为技术的转出方,其利益诉求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经济效益方面,学校希望通过向企业技术转移,能够获取较高的技术成果的成本补偿,包括科研经费、人员薪酬、管理费等,以及获取一定的额外经济收益,如创收、人员奖励等。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当经济收益高于成本补偿时,其发生技术转移的概率也就越高;当额外收益越大时,其技术转移的动力也就越强[3]。社会效益方面,高职院校在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方面都要普遍弱于研究型的本科院校。因此,高职院校也希望通过成功的技术转移案例,来获取更高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社会效益的增加,也会刺激高职院校积极进行技术转移。企业作为技术的转入方,他们的利益诉求很单纯,就是为了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其包括转移成本和商业价值。对于企业而言,高职院校的技术成果是否具有高利润、高收益的商业价值,是其参与技术转移的动力所在。当技术转移成本低于企业自身研发投入时,企业就倾向于进行技术转移,这样有利于企业缩短产品的研发周期,也能够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校企双方的利益诉求往往存在某些突出的矛盾,从而制约着技术转移的成功率。一方面,高职院校希望通过成功的技术转移活动来获取更高的成本补偿、更多的额外收益和较大的社会效益。但是由于高职院校的科研活动常常缺乏市场“嗅觉”,进一步加大了技术成果转移的市场化风险[4];另一方面,企业希望投入较低的技术转移成本来获取更高的商业价值,但又对高职院校的社会知名度和技术研发能力存在疑虑。校企双方因为不同的利益诉求而博弈,进而减缓了技术转移的进程,降低了技术转移的成功率,具体见图1。

(二)中介机构的权责不清

如前文所述,江苏高职院校与企业展开技术转移活动,主要模式包括科技园区、校企联盟和战略联盟。可是由于这些模式的组织形态的特点,导致实际的技术转移成效并不理想。此次调查的8所江苏高职院校中,有6所院校都建有各自的科技园。科技园区原本应该是校方和企业展开技术转移活动的一个中介机构,但是由于科技园一般都是依托于高校建立,虽然科技园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仍然要接受校方的监管,科技园的绝大多数管理人员都是由校方指派或委任,其本身就是代表校方的利益。导致在技术转移活动中科技园维护校方利益的意识要远远强于服务企业的意识,使企业在技术转移活动中经常遭受不公平对待,企业的技术转移意愿就会受到打击,科技园也就丧失了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职能。校企联盟和战略联盟多是在政府部分牵头下建立的,虽然这些联盟中能够汇集很多校企双方的技术转移需求,但是其行政化色彩太浓,所召开的一些技术转移洽谈会、对接会多是流于形式,只是将校企双方组织在一起开会,至于究竟促成多少技术转移成功案例则不是他们所关心的[5]。这就造成技术转移活动的推动力有限,成功率不高。

(三)外部环境保障不健全

影响高职院校技术转移活动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政府的政策引导、中介机构和风投公司的资金支持等。技术转移活动中,校企双方很多方面的顾虑问题都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以及风投公司的资金支持来化解。如高职院校技术成果的社会认可度低,企业技术转移的投入风险大等问题。健全技术转移的外部环境,拉近校企双方的距离和感情,才能进一步增强校企双方技术转移的动力和意愿[6]。而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技术转移的专门立法,更没有针对高校技术转移活动系统的详尽的规定。

(四)缺少连接企业与市场的专业平台

我国绝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无力独立完成科技成果的中试和商品化,而科技成果的中试和商品化需要企业和市场的介入。此次调查的8所高职院校2015年度共产生技术专利90项,科技平台也有65个,但是这些科技平台多数只是学校独立建成,并非与企业合作共建的。这就造成学校的技术专业无法及时发布到专业平台,从而延缓了科研技术成果的转移和转化。虽然江苏各大主要城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均建有发布科技成果的网络平台,但是这些平台主要发布的是本市本科高校以及科研单位的研究成果[7],对于高职院校的科研技术成果的发布和转化十分稀少。

(五)技术转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科技研究的开发、中试和成果商品化三者的资金投入比例为1110,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为110100[8]。正是由于技术研发和转移转化的资金存在大量短缺,导致大多数高校没有能力独立组织技术成果的中试和商品化。这种情况在高职院校中尤为突出。虽然我国高职院校的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加,但是科研经费的总体经费额度仍然偏低。上级部门给每个学校批的科研经费只够项目的初期开发,而可用于投入中试和成果商品化转化的经费几乎没有。企业对于高职院校的技术研发能力又比较怀疑,对于经营风险大、转移成本高、效益不明朗的技术研发成果更是不敢投钱。可以说,资金短缺是制约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瓶颈。

三、突破高职技术转移瓶颈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技术转移的专门法规

政府应当尽快制定技术转移的专门法规,以推动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中高效地实现技术转移。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技术转移的相关规定散落于《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和《民法》中。可是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技术转移在提高国家竞争力做出的贡献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只有出台专门的技术转移法律法规,才能使我国的技术转移活动有法可依、行必循法。尤其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校技术转移法》的同时,还要制定执行该法所必需配套的经济法律制度,从而为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提供法律环境。这些配套的法律规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法》中予以明确。针对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法律规定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属方面的规定[9];二是强化技术转移运作的规定;三是加强对校企合作研究开发的规定;四是促进高职院校与中小企业在技术转移方面合作的规定[10]。

(二)健全外部环境保障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一些高职院校技术转移方面的引导政策和扶持政策,充当校企双方利益诉求矛盾的调停人,以提高技术转移活动的成功率。针对高职院校,政府部门可以多增加一些科研项目立项数,同时加大对高职院校科研经费的投入,补偿其技术转出的成本,这样有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科研积极性和成果的“含金量”[11]。同时,政府还要对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的成功案例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高职院校在企业的声誉及社会影响力,推动高职院校技术转移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补偿技术转入成本,分担企业的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技术转移积极性。

(三)搭建多层次的科技成果交流服务平台

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可利用的科技平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与企业共建的独立科技平台。企业愿意与高职院校共建科技平台的利益诉求在于: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发挥对企业员工的培训作用;利用高校的人才、信息、科技方面的资源发挥对企业的技术、管理、经营方面的作用;利用与高职院校共建科技平台的机会换取政府的优惠扶持以及在科技研发方面的经济利益。高职院校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在:通过平台合作,让教师和学生了解行业最新的科研動向和技术需求,从而使技术研发成果更具市场性;利用共建平台的机会来改善教学条件,并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训环境。高职院校要想科技平台真正成为技术转移的良好载体并实现科技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就必然要兼顾校企双方的利益,在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实现其专业设置、教师学生安排、实训室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尽可能与企业的产品技术、技术人员、设备和企业文化搭配互补,具体见图2。二是搭建与国家科技成果衔接的地方政府层面的科技平台,并且这样的平台要集成“产学研合作支持数据库”,鼓励高职院校的研发团队与企业在平台中共享技术成果信息。

(四)规范中介机构市场建设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连接校企的枢纽作用,公正、公平地对待校企双方在技术转移活动中的利益诉求。就目前技术转移中介结构来说,要让高校建立的科技园在技术转移活动中保持绝对的中立公正,显然是不现实的;要让政府牵头的校企联盟和战略联盟马上去行政化、提高办事效率,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办到。因此,最快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积极发挥民间中介机构在校企技术转移中的协调作用。近年来,我国民间中介机构逐渐增多,但是民间中介机构在促进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而国外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运作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德国民办官助的技术转移机构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STW),该组织共有201个技术转移中心,其中8个技术转移中心设在研究型大学、193个技术转移中心设在职业院校[12]。每个中心安排有专业的科研人员担任技术顾问,依托于有效的对接、转化机制,为高校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活动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的市场调节服务和有偿的技术转让服务。精细化的服务能够促进技术转移的各相关方长期稳定的合作。

参考文献

[1]方晓霞.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及对策研究[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6-8,17.

[2]张玉伟,曹文霞.高职院校技术转移模式浅析[J].知识文库,2016(1):85.

[3]曹可.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的模式研究[J].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87-89,96.

[4]陈钢,陈德人,穆卫锋,等.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路徑的若干研究论述[J].科学中国人,2016(32):171.

[5]袁珊娜.高校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的探讨与构建[J].文学教育(下),2016(10):133.

[6]兰海燕.消除科技成果转化“短视症”[N].工人日报,2016-11-11(5).

[7]张胜,宓洪乐,郭英远.不确定性、知识距离和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J].中国科技论坛,2016(11):110-114,133.

[8]赵桂,张涛,朱国军,等.高校加快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研究[J].科技展望,2016(30):346.

[9]赵亚静,王艳舫.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及政策体系构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32-34.

[10]周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区域实践与理论反思[J].职业技术教育,2014(4):35-38.

[11]杨润柏,师培杰.对陕西高职院校科研现状的反思[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6):27-29.

[12]李玉清,田素妍,高江宁,邹静.德国技术转移工作经验及借鉴[J].中国高校科技,2014(10):56-58.

On Bottleneck of Technology Transfer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he Case of Jiangsu Region

Cao Dongmei, Jiang Zhaojun

Abstract 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 of its own scientific research ability, the success rate of technology transfer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s not high for many years.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to 8 vocational colleges in Jiangsu region, it is found, there exist bottlenecks in technology transfer activities, such as interests conflict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unclea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imperfect exter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he lack of the professional platform connecting enterprise and market, and the shortage of capital investment in technology transfer.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ssue the special legislation toward technology transfer, improve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security measures, set up multi-level communication service platfor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regulate construction of intermediary market.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echnology transfer;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ransfer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vevment; Jiangsu

Author Cao Dongmei, research assistant of Wu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Wuxi 214121); Jiang Zhaojun, research assistant of Wu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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