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政治腐败的法德兼治研究
2017-05-25何昱蒋丹
何昱 蒋丹
[摘要]政治腐败是一种公权力的异化现象,主要指为私人利益而违背公共信任的现象,常发生于公权力的产生、分配与行使过程中。多年来,我国一再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并采取多种措施治理腐败,但是政治腐败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通过介绍政治腐败现象,阐释社会治理创新理念,进一步探索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政治腐败的法德兼治研究,以社会治理创新为视角、从法治和德治的双重维度,致力于研究防止政治腐败的机制和路径,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推动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政治腐败;法德兼职;社会治理
一、反政治文明现象——政治腐败
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政治腐败是一种难以避谈的现象。与社会腐败不同,它是一种公权力的异化现象,主要指为私人利益而违背公共信任的现象,常发生于公权力的产生、分配与行使过程中。而其表现形态主要为权力交易、寻租行为、官僚主义等。政治腐败现象的存在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它阻碍着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败坏社会关系,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腐蚀民主制度。
政治腐败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公共权力本身的原因,其二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的原因。公共权力具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单一性,主要是权力行使者施加的作用。公共权力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工具性,即权力的价值并不在权力本身,而在于它是权力主体获得其他价值的手段,具有功能性的特征。公共权力行使者责任的缺失是造成政治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是指权力行使者对自身职责的不明确认识。
当今社会,政治腐败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总结反腐的诸多实践经验,不难得出结论,政治腐败问题的解决,既要依靠法律手段,对腐败分子进行严厉的惩处,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功能,也要依靠道德的约束,不能一味挥舞法律的大棒,应当利用道德的手段,约束和克制腐败,令内心的自我强制、自我约束化为反腐的内在动力。政治腐败防范机制的探索,离不开法德兼治,法德兼治是反腐的重要途径。
二、新视角——社会治理创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通过,自此,“社会治理”这一概念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此前,“社会管理”的概念普遍使用。那么这一概念的转变意味着什么呢?
“社会治理”,不同于管理,其强调权力的多种来源,国家权力、居民自治权均为合法的权力来源。自上而下的组织、指挥、控制,将成为历史,而平等协商、协调互动、合作治理即将成为新的潮流。
社会治理创新,是进一步还权于社会的重要举措。社会治理创新令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多主体的互动,发挥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各方利益最大限度的融合,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具有了多样性,而不只是被管理和服务的对象。社会治理创新所强调的平等协商、协调互动、合作治理可以充分的激发社会活力,促进全社会的良性发展。
社会治理创新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党治理能力的提升。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任务,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将促进社会公益发展。
三、新视角下政治腐败的法德兼治研究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有“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名言。从古至今,权力与腐败密切相连。当今社会,政治腐败问题依然十分严重。这一问题解决的重要途径便是法德兼治,法治与德治的相互结合、相互协调。
所谓政治腐败的法治,主要是指依靠法律来治理政治腐败,权力的行使、限制均以法律为标准。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共权力的性质、目的、行使方式、行使程序、应尽职责、法律后果,充分保障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规范。政治腐败的法治需要两个前提,其一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其二是保证人民代表机关的地位。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的政治腐败的法治,应在立法过程中,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民、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提供相关渠道,保障立法的程序正当,方式合理。将公共权力的行使放在阳光下,将相关权力的行使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中。
政治腐败的法治,应加强反腐败立法,虽然已存在各类反腐的文件,但文件在很多方面具有缺陷,没有有效的機制确实地保障实施,并不能达到惩治腐败行为的目的。而真正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并不多,没有充分的立法文件支撑反腐工作。应在反腐基础法律之外,制订相应程序法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实施。明确对腐败行为的权利义务规制,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程序法中应对具体的程序进行统一的规制。加强反腐败的司法力度。政治腐败的法治,应加强反腐败执法、司法,公共权力行使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公平执法、合理执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反腐机构是反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独立的反腐机构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应当成立一个财政、人事方面直接隶属于中央的独立反腐机构,不再隶属于地方政府机关。可以借鉴新加坡、美国等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制度,令反腐的权力机构能够拥有真正的反腐权力,切实地做到执行反腐败立法,保证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政治文明的建设,法制社会的建设。
所谓政治腐败的德治,主要是指发挥道德在防治和减少政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对权力行使者的道德教化,将内心的自我强制、自我约束化为反腐的内在动力。德治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对观念的认可、接受,并逐步践行的过程。德治,即将符合公共利益的道德规范,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增强多种治理主体的道德观念,随着道德规范等的普遍传播和深入,不仅令公共权力行使者意识到按照社会道德要求尽义务的必要,也令其他主体增强了治理意识,从而形成责任感。公共权力行使者会逐步地形成正确的职位观,尊重和珍惜所拥有的权力,形成忠诚于本职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一旦违背道德规范的要求,将会受到谴责,一种是来自于社会的道德谴责;一种是自身的内心道德谴责。这种道德谴责是一种无形的惩罚,无处不在,是一种舆论压力,道义上的惩罚。
在政治腐败防治问题上,应当充分发挥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各方利益最大限度的融合,令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具有多样性,而不只是被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遵循平等协商、协调互动、合作治理的原则。政治腐败的法治和德治,是紧密相联的关系,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反腐败问题,通过社会治理主体多方的合作、协调,法治和德治的相互配合,定将得到最大程度的解决。
[参考文献]
[1]何爱云.新时期廉政教育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2年.
[2]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3]金太军,张劲松,沈承诚,著.政治文明建设与权力监督机制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9.
[4]刘婷婷.论新时期反腐倡廉机制建设[D].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4.
[5]贾利亚.当代中国反腐社会参与机制构建研究[D].北京科技大学,2015.
[6]李敏杰.论廉洁政治的制度基础[D].华中师范大学,2014.
[7]习近平.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3-1-23.
[8]潘振华.当代中国反腐败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2).
[9]路云沛.权力腐败的防治机制研究[D].河北大学,2014(5).
[10]邓伟志.创新社会管理体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1]赵秉志. 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研究[J]. 法学评论,2014(03):1-17.
[12]王美淇,赵霞.试论我国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J].政治研究,2013(07).
[13]王正宇.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J].廉政文化研究,2010(1).
[1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15]任建明.反腐败制度与创新[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
[16]朱维究.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法(论纲)[G].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论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