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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孩童救人溺亡案看见义勇为的行政补救制度

2017-05-24谷亚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完善

谷亚娟

摘 要: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者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出发而做出的高尚行为。但是当下见义勇为行为却面临着窘境,有的人因见义勇为却造成了他人或者自己的财产人身损失只得自己承担。但在法治的国家里要维护社会利益、公民利益更需要的是政府责任到位,在政府未能及時履行职能,见义勇为者履行了本应由政府担负的保护人民的职能——因此遭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时,从行政奖励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范,由国家对其进行补救才是根本。

关键词:见义勇为;行政奖励;法律完善

一、案例简介

小栋今年14岁,5月某日,小伙伴小军和小春邀他一起去村庄附近的一个小水塘玩耍。小军想先下水试试深浅,结果重心不稳,落入水塘中。小栋便趟下水塘试图用手去拉正在水中挣扎的小军,可是自己也沉了下去。小春呼喊救人,最终小军救上岸,小栋溺亡。

小栋的父母方某和李某伤心欲绝,他们认为小栋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小军的父亲作为小军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定赔偿义务。同时,水塘边虽有护栏,但大门没有锁住,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水塘的所有者该村村委会及水塘的实际承包人应当承担管理欠缺的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小栋父母将小军及其父亲以及该村村委会和水塘承包人都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小军及其父亲承担30%、村委会承担20%,水塘承包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余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小军家庭的经济状况,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小军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该村委员会赔偿小栋父母7万元,水塘承包人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

二、关于男孩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法上的损害赔偿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法上,由行政奖励对这个问题进行解决是合适的,见义勇为行为是行为人在自己义务之外,履行了本应由政府履行的职能,维护了他人利益、公共利益,而国家是最终的受益者。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在获得社会和公众给予极高的道德评价的同时,政府的行政奖励则是对该行为的一种精神上的肯定与物质上的补偿。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的遵纪守法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我国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制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而且,对于行政奖励制度本身来说,其虽然遵循的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但强调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出现的问题是见义勇为造成的损失,国家给予的物质奖励不能弥补。

就本案来说,若政府给予小栋家以行政奖励,小栋的父母就不会与村委会、水塘承包人、受益人小军父母对薄公堂了,不必浪费财力人力,更不会损害邻里关系,会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给大家以榜样。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行政奖励的物质奖励会不足以弥补损失。

三、行政奖励与行政补偿的争议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这里的争议就是,见义勇为者不是行政主体,他的行为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怎么能用行政补偿来解决。但一部分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行政协助行为。见义勇为者通过自己的行为协助国家履行职责,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也应有国家财政负担。但是行为人是履行的是政府的职责,而他的损失又是以行政相对人的损失来界定,我认为这个是矛盾的。

行政奖励是对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的人的一些人进行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见义勇为是一种公民为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对见义勇为者就不能仅仅通过救助对象给予物质赔偿,而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予以肯定、鼓励与支持。而行政奖励更多的是对见义勇为者行为的一种肯定,表现出的更多的是对精神方面的鼓励,物质奖励也是对于其行为的奖励,而不是造成损害的补偿。所以行政奖励制度也不是很完善。

在这里也不得不提一下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它主要是行政主体根据特定相对人的申请而给予的一些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看我国出台的关于行政给付类的法律,我认为基本上都是一些国家政策性的,保护特定人群的。有关见义勇为者的一些政策也有,但是比较局限。比如说被追认为烈士后,会被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给予评定和抚恤,也没有相关单独立法。而我国地方所出台的一些关于见义勇为者保护的规章制度,他们基本上都是归类于行政奖励,故在此就不再探讨行政给付制度了。

四、从行政奖励制度与行政补偿制度寻求解决途径

行政奖励制度的涵盖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但是我国没有统一的立法,且行政奖励主要是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这就导致了物质奖励跟不上,不能充分弥补行为人的损失。最重要的是行政奖励的经费,行政奖励的经费来源问题对于行政奖励活动的顺利开展和产生预期的效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目前没有关于行政奖励经费来源的统一规定,导致我国的行政就奖励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大部分主要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费用,原则上由授奖部门自行解决。这样就加大了行政奖励物质奖励的难度。从行政补偿制度,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解决行政奖励经费的问题,对经费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规定。对于经费来源,从公共行政理论要求,政府应当承担其社会服务者与社会组织者的角色,因此,凡是经过奖励主管部门审批的奖励项目,奖励费用应当来源于财政预算,政府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包括奖励经费的预算。还有就是社会的一些自愿捐款作为行政奖励经费的补充。行政奖励的经费没有问题以后,被奖励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五、小结

因此对见义勇为的行政奖励制度应予以立法完善:将行政奖励放在见义勇为救济的第一位。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虽然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还不够充分、不够完善,各地方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奖励的等级、奖励的具体措施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这些规定导致对见义勇为的行政奖励比较混乱。因此,十分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行政奖励进行统一的规范。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见义勇为勇士们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社会主义法律的有力保障,见义勇为之风将吹遍华夏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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