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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视角下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

2017-05-24柴丽

青年时代 2016年23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法律

摘 要: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地方高校在其法学教学中也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实践教学,但成效还需增强。为切实提升教学质量、提高法科生的就业率,必须要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导向,从教学目标、师资配置、评价机制、教学方法等方面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深入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职业化;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

法学应用性强的特性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必须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即职业能力,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其职业能力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一种方式。当前,凡有法学专业的高校都纷纷采取各种途径和方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地方高校也不例外。但是从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其职业能力还有提升空间,也反映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效性亟待增强。

一、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职业化趋势分析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教高司函〔2004〕259号)指出,高等学校应着眼于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构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随着现价段依法治国政策的大力实施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教育为了适应这一社会需求,也越来越注重对法科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此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主要任务,明确了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走向。

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两个方面。职业技能是指学生毕业后为就业所必需的技术和能力,毕业生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是能否顺利找到工作的前提;职业伦理指的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体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即指狭义上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强化必须建立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职业伦理的培养即价值观的培养,必须建立在实际的生活中。总而言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职业伦理的教育离不开日常的生活实践,必须在实践环节中加以提高和增强。因而,在法学教育中,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来说,实践教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可见,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是明确的,作为应用性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地方高校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学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导向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增强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当前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缺乏实效性的原因分析

(一)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系统性

当前,法学教育要重视实践教学已经成为各高校法学教学团队的共识,各地方高校在课程设置及专业建设方面已经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但是总的评价,法科毕业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不足,实践教学仍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造成这种现状的因素有很多,但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系统性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目标是方向,目标的不清晰导致实践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导向性。当前,地方高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能够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应用性人才”,这是一个抽象的表述,但如何判断“应用性人才”并没有一个很清晰、明确的标准,具体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更是比较模糊。同时,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较为松散,没有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及内容要求,导致各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差异很大。大多数法学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都过于重视学科的体系化与基础理论的讲授,这已经不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中各类用人单位对法科生职业能力发展的需要。当今社会是理论与能力并存的社会,法科生只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根本无法在社会竞争中立足,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定要与法律自身特有的法律职业特点、法律实践操作等各方面紧密的结合起来。

(二)实践教学师资不足,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实践教学必须要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及教学基础设施保障,这是提升实践教学实效的关键。目前地方高校受地域、学校层次及办学条件的限制,在师资配置及实践基础设施建设上普遍存在不足。一方面,法学专业应用性强,而实务经验缺乏的师资必然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同时,实践教学需要有针对性的指导,但逐年扩招导致师生比严重失调,师资匮乏与学生数量增长矛盾日益凸显,致使诸多高校实践教学也采用大班教学,这种状态下的实践教学效果自然不容乐观。另一方面,法学实践教学同样需要基础设施的建设支持,创设实践环境,但是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对其重视度不够,实践教学基础设施资源短缺,诸如小组讨论、法学实验等等活动无场所展开,这也成为实践教学顺利开展的一大障碍。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机制

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机制是衡量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徑,目前大多数的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同理论课一样,采取期末试卷考试及毕业论文考核,试卷及论文质量参差不齐,且内容多是教材理论知识。笔者认为,就法学专业来讲,单纯的试卷及论文考试并不能有效的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检测和评价。在现有的这种评价机制下,学生普遍存在突击复习应付考试现象,因而无法获知学生的学习效果,也无法合理的衡量教师的教学效果。因此,要增强实践教学效果必须要重视对其评价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三、地方高校以提高法科生职业能力为目标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的举措

法学教育的得失成败、法学人才的质量高低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息息相关。面对“法科生就业难”和职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高校应该努力纠正自身弊端,反思现状,积极有效的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一)结合职业能力要求,明确实践教学培养目标,规范教学内容

目标明确才能有的放矢的展開教学,因此,对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进行法学实践教学的前提。地方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应当顺应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以职业化为导向进行改革和创新。明确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标,结合职业能力要求,规范实践教学内容。法律职业多样,但总的来讲,各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需要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及良好的职业道德,鉴于此,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和法律职业能力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要注重各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系统规范的教学内容。在具体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实现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转化”与“转移”,实现法学学科教育与拓展就业领域的兼顾。

(二)加大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创造职业体验环境

实践教师资源配置及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物质保障。实践教学中职业能力的培养需要一定的硬件支撑来创造职业体验环境。其中,师资配置是重点及基础,地方高校应当从培养现有资源和引进外来力量两个方向强化法学实践教学队伍,尤其是应当强化同司法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的交流与合作,鼓励高校教师“走出去”兼任律师、陪审员和仲裁员等社会实践工作,从而增加教师的实务经验,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时可以“请进来”一定数量的司法实务部门的人才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其将给实践教学带来大量的实践案例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另外,加大实践教学资金扶持力度,除相关模拟法庭、实验室等硬件建设外,还应当鼓励师生走进社会,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可尝试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协同办学,使学生能够切实的参与实务操作环节,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培养其职业能力。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在教学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考核方式的科学化,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准确的评价学生整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检验学生对知识掌握的情况。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应当结合实践教学的目标来进行设计,改变传统的试卷考试方式,变为动态监测。法律实务是具有完整性、连续性的操作,因此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不能断章取义,而是应当综合、动态评价。除此之外,对法科毕业生的考核可以不再单纯的采用毕业论文形式,可尝试让具有实务资格的老师直接带领学生参与司法案件,在案件终结后对其进行评价,这样的评价能直接的体现学生的职业能力现状及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结果更科学,也更具有说服力。

(四)以提升职业能力为目标,改进实践教学方式

德国杰出教育家第斯多惠曾指出:“不称职的教师强迫学生接受真知,一个优秀的教师则教学生主动寻求真知。”适当的教学方式对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些高校的实践教学环节仍然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学生被动的接受,无法充分的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法学实践教学欲要实现法科生职业能力的提升目标,建议在教学中采取引探式教学方式,由老师为主导变为以学生为主体,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让学生能够切实的在法学实践活动中去感知、体验、学习、思索。

发现问题只是解决问题症结的开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要重视法学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把理论知识用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进一步启发学生对实际问题的思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和创造精神,切实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从而提升地方高校的办学质量,提高法科生的就业率,为社会输送满足职业需求的高、精、尖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柴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实效性研究[J].新课程研究,2014(05)

[2]王立民.中国当前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N].法制日报, 2009-11-11(10).

[3]徐凤利. 论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J].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16(01).

[4]章晓明、蒋后强. 法学实践教学现状、问题与改革[J].《法学教育研究》,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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