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的法律关系性质与赔偿责任辨析
2017-05-24胡剑宏
胡剑宏
酒后找“代驾”,随着“醉驾入刑”及酒后驾驶相关行政处罚措施的修改,成为城市生活的一种新的消费方式。
对于代驾行为,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与代驾者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及代驾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下面就两个问题展开讨论。限于篇幅,本文中仅讨论生活中出现的一般情形,即:代驾人有驾驶资格、代驾公司有合法的商事行为能力、为有偿服务、车主(消费者)沒有过错、车辆能正常行驶等。
一、代驾人与被代驾者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所谓代驾,是指消费者与代驾公司签订代驾协议,由代驾公司指派代驾人提供服务,由代驾人将车辆安全驾驶至约定地点的行为。
在已有的理论及实务讨论争论中,代驾关系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代驾”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为被代驾人,雇员为提供代驾服务的司机。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驾”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委托人为被代驾人,承揽人为代驾公司,代驾司机履行的是代驾公司的职务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成果是“将客户连人带车安全送回家”。
第三种意见:认为“代驾”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代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被代驾人,受托人为代驾公司。被代驾者向代驾公司支付报酬,代驾公司将被代驾者及其车辆、财物按约定安全送达约定地点。
本文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代驾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代驾非雇佣合同关系
雇佣合同的双方一般为自然人,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只要受雇人向雇主提供了劳务,即使未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向受雇人支付报酬[1]。因此,受雇人一般不用承担风险,仅需要按照雇主指示提供纯劳务(体力或脑力)。代驾关系中,提供服务一方为公司,且代驾公司指派的代驾人要求有驾驶资格、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且驾驶过程是独立的,并不受雇主的干涉;另外代驾公司本身还有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存在可能的法律责任。因此,代驾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2.代驾非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这是承揽合同区别于劳务合同的最根本特征[2]。因此,“工作成果”的“交付”是承揽合同的一个根本特征。工作成果虽然不一定要是有形的成果,但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承诺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列举式规定来看,只有纯粹的“服务过程”而没有明确“结果”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承揽行为。代驾行为则属于只有“服务过程”而没有成果需要交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安全到达目的地,代驾人的义务即告完成,无需就其工作生成的某种结果进行交付。
3.代驾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要件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以当事人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劳务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而代驾,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将其车辆驾驶至指定地点,代驾人根据其自身的技能,安全将车辆驾驶至目的地时,委托事项即终止。
在学理上,有人将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称为“完成工作的合同”,将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称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二、代驾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1.责任主体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主要由侵权法解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亦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也专门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代驾人是职务行为,根据该条规定,首先应当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车主(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并未涉及商业三责险的赔偿问题,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均经过保监会审核,基本是一致的,在“保险责任”部分中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代驾事故中应当由代驾人(代驾公司)一方承担责任,车主(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曾提出疑问,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执行委托事项,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果代驾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完全是法律上的错误认识!①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前者一般情况下不涉及第三人,后者涉及第三人,才存在所谓的代理行为(直接代理或间接代理);②无论在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委托人承担受托行为的后果,均限于因受托人与第三人产生的合同责任,并非受托人执行受托事务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责任!在代驾法律关系中,不涉及第三人,没有委托代理制度适用的余地。代驾人产生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由侵权法解决,而不是由合同法解决。目前我国在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归责问题上,研究较少,须引起关注。
参考文献:
[1]参见:《债法》,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一版,第387页;
[2]参见:《债法》,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一版,第325页;
[3]参见:《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第五版,5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