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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性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适用刑法第229条第1款刍议

2017-05-24宋文博

青年时代 2016年23期

宋文博

摘 要:刑法第229条第1款“中介组织”的范围在理解上有歧义,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虽然不承担该款列举的六种职责,但其职责应该属于“等”字规制的范畴,是适格中介组织。

关键词:刑法第229条第1款;中介组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款中的“中介组织”除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六种中介组织外,其外延应如何理解?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否属于该“中介组织”的范畴?

一、问题由来

2014年5月,A县B乡C村村委会违反A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擅自与a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后,在无施工技术员、无专业监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该村通村水泥路,至同年11月完工。2014年11月,a多次联系负责A县通村水泥路工程交工检测工作的犯罪嫌疑人b,请求其关照C村水泥路施工,并承诺给辛苦费。当月,b对A县B乡C村通村水泥路工程进行检测后,在制作试验检测报告书中,将大量的不合格数据改写为合格数据,将原始记录数据销毁,伪造了原始记录数据单,出具了检测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将伪造的原始数据单和虚假报告送回D州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审核通过。2014年12月4日晚上,a将现金3万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b。当月,犯罪嫌疑人b将自己制作并经过审核、签发的虚假的A县B乡C村《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报告(钻芯法)》、《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和其他乡村的试验检测报告送交给A县交通运输局,A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该报告通过交工验收,于2015年2月10日将2116226.81元修建款拨付给A县B乡C村。

二、争议

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D州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组织,该检测中心具有道路质量检测资质,其职责是向社会出具公正检测数据,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应当视为刑法第229条第1款法条列举未尽的“中介组织”。第二种意见则认为:D州公路工程试验检測中心不属于刑法第229条第1款所列举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六种“中介组织”,该案不能适用刑法第229条第1款。

三、界定

(一)从立法意图角度

刑法设置第229条第1款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试验检测职责,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和责任,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把不合格的结果检测为合格结果,排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是刑法第229条第1款立法目的要打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条件的,应该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属于刑法第229条第1款中的“中介组织”范畴,符合立法意图。

(二)从立法技术角度

立法技术的关键点是对刑法第229条第1款“等”字的理解。“等”字的意思是等于列举出的六种情形,还是表示可以大出?《现代汉语词典》对“等”字的解释与该条款中“等”字的用法相关的释义项有两种:①表示列举未尽。②列举后煞尾。按释义项①,刑法第229条第1款中“等”字表示可以大出列举出的六种情形。按释义项②,则“等”字表示仅限于该款所列举的六种情形。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为避免产生歧义,如果法条本意仅指列举项,立法者就不应该用“等”字,反之,则应该表明大出列举项。“等”字为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属该款规制提供了立法技术依据。所以,那种认为刑法第229条第1款“中介组织”采用了列举方式列明,仅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六种职责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不属于该款“中介组织”的范畴的说法不能成立。

四、结论

综上,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属于刑法第229条第1款的“中介组织”,为了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建议有权机关出台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第229条第1款“中介组织”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