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刿论战》中的礼学观考察
2017-05-24张金香
张金香
摘 要: 节选的《曹刿论战》一文,涉及春秋时期丰富的礼学观念:包括诸如齐鲁间盟约践守的要求、统治者和平民的职责领域区分、爱民富民措施的实行、实事求是原则的运用、谨慎惩罚以顺应民情的执政指向等,结合文章涉及的人事对当时礼学的观念进行剖析,有利于对所选文章的深入理解,且对培养学生的美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曹刿 春秋 礼学
语文教材中的《曹刿论战》选自《左传·庄公十年》,是一篇脍炙人口的佳作,前人对它的叙事特色如战争的描写、人物性格的刻画等多有论述,也有对事件和人物的考证,这些工作对学生理解文章,无疑有很大的帮助。
然而,对本文的理解还可以往前推进一步。因为在春秋时期,整个社会主要仍然遵循周礼,《曹刿论战》中所记述的片段,充满礼学行为的判断,因此从礼学思想的角度来分析课文,可以加深学生对当时社会的理解。反过来,读者也能从现实画面中,增强对周礼的认识。下面依照叙述顺序,补充史实内容并作礼学观分析。
一、十年春,齐师伐我。[1]P182
“十年春”是指鲁庄公十年,即公元前684年。交战双方是齐鲁两国。交战前的背景是这样的:两年前,齐国发生了内乱。《春秋》记载,鲁庄公八年“冬十有一月癸未,齐无知弒其君诸儿”[1]P173,诸儿就是齐襄公。杀君后,无知自立为君。过了几个月后,“九年春,雍廪杀无知”[1]P179。由于无知被杀,齐国出现了暂时没有君主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齐、鲁两国订立盟约,“公及齐大夫盟于蔇,齐无君也”[1]P179,虽然是鲁庄公和齐大夫结盟,但在齐无君主的情况下,盟约自然是生效的。春秋时期,盟约的内容,无非是两国交好,不动刀兵。然而,距春天结盟不久,也就是鲁庄公九年,“夏,公伐齐,纳子纠”[1]P179,鲁国介入了齐国的王位争夺之中。相隔不久,也就是当年八月,因为鲁国想辅佐的齐公子争夺王位失败,两国又动刀兵,“秋,师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公丧戎路,传乘而归。秦子、梁子以公旗辟于下道,是以皆止”[1]P179,乾时是齐地,可见这次是鲁国主动攻齐,损兵折将,以失败而终。次年,齐国兴师讨鲁,教材所选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礼学提倡守信原则,孔子认为:“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2]P6,《周礼》有“诅祝”一职,“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3]对于违背盟约大动干戈的行为,礼学是持完全反对态度的。君子曰:“苟信不继,盟无益也。《诗》云:‘君子屡盟,乱是用长。无信也”[1]P134,认为盟约只是信用的载体。因此杜预在为这句作注解时说:“不书侵。伐齐,背蔇之盟,我有辞”[4]P146,因为鲁庄公对齐主动用兵在先,所以此战虽然齐主动,但所用的词语是“伐”,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齐的正义性。
二、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1]P182
礼学观念认为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都应该依据各自的身份、地位等社会关系的角色,履行既定职责的原则。《管子》指出:“是故有道之君者执本,相执要,大夫执法,以牧其群臣。群臣尽智竭力,以役其上。四守者,得则治,易则乱,故不可不明设而守固”[5],知武子说:“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制也”[4]P528,孔子提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2]P72,曾子认为“君子思不出其位”[2]P128,孟子进一步总结说:“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6],这些见解都认为身份与职责应该一致。在课文的场景中,乡人以为谋划御敌是统治者的职责范围,曹刿则认为保卫国家也是匹夫需要参与的行动。虽然具体的职责认定范围有差异,但每人都要忠于职守的认识,是一致的。
三、乃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遍,民弗从也。”[1]P182
在这个场景中,面对强敌压境,往日爱民不够的鲁庄公才真正意识到民众的力量,提出了爱民的想法,希望通过分发财物来换取民众支持。君主爱民是礼学的重要观念,贯穿整个礼学实践之中,“后非众,无与守邦”[7]P32,认为国君如果没有民众就不能守住国家;“夫君国者,将民之与处;民实瘠矣,君安得肥?”[7]P495认为国君与民众是共命运的。鲁庄公将爱民作为战争的基础,符合礼学提倡的观念。曹刿的回答,指出财物的不公平分配,会造成民众失去对君主的信任,是礼学要求公平的体现。
四、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1]P182-183
从鲁庄公的话中,我们可以读出一个重要信息:在祭祀这样的重要场合,鲁庄公曾经虚报数目,严重违背礼学所要求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诚信是礼学的重要原则,如子路问如何与君主相处时,孔子就说:‘勿欺也,而犯之”[2]P128,同样道理,君主侍奉神明,不诚实就是很严重的错误了。荀子曾经概括说:“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父子为亲矣,不诚则疏;君上为尊矣,不诚则卑。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8],对诚信高度重视。
五、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1]P183
这段涉及案件的审理。古代礼、法一体,人们认为圣君当以德治人为主,君王往往被要求“明德慎罚”,谨慎行法。春秋时期记载的史实也表明,执行刑罚是依照预定规则实行的,如“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4]P155、“有死罪三,何以堪之?不速死,大刑将至”等等[4]P720,对照刑律然后审查实际行为,才能做出判断。因此这段中的“情”字在历史上有两种比较有代表的解释,一种解释是“情谓实际情况”[1]P183(另一种是“必以情断之”[7]P144,“必尽己情察审也”[4]P147。因为对“情”一词的理解有不同,翻译也有差别,一种是这样翻译的:“大大小小的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也要根据实情去处理。”也有另一种翻译法:“轻重不同的案件,虽然不能做到明察详审,也一定合情合理地去处理。”在这里,“根据实情处理案件”,毫无疑问体现了上文所说的实事求是原则;“合情合理处理案件”,也是符合礼学原则的。礼学认为,礼就是为了顺应人情而制定的,“凡礼之大体,……顺人情,故谓之礼”[9]P1032,“故礼义也者……所以達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91]P439“忠之属也”一句,杜预注认为“上思利民,忠也”[4]P147,想办法为民谋利,是君主应尽的职责,再次提及忠于职守的原则。
历史事件中的人和事,总是受一定的思想指导。在面对具体的场景时,结合当时礼学的总体思想来分析具体的人物和事件,才会对历史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2]论语注疏[M].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嘉庆20年江西南昌府学原刻),1960.
[3]周礼注疏[M].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嘉庆20年江西南昌府学原刻),1960:399.
[4]左传注疏[M].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嘉庆20年江西南昌府学原刻),1960.
[5]黎翔凤.管子校注[M].梁运华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04:576.
[6]孟子注疏[M].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嘉庆20年江西南昌府学原刻),1960:97.
[7]徐元诰.国语集解[M].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
[8]王先谦.荀子集解[M].沈啸寰、王星贤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12:47-48.
[9]礼记注疏[M].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嘉庆20年江西南昌府学原刻),1960.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先秦礼学传统与当代价值”(15ZX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