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研究方法论在《说“偷”和“抢”》中的应用
2017-05-24张瑞瑞
张瑞瑞
摘 要: 在语言现象的研究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是基本的研究方法。直观判断、定性把握是进行调差统计的前提,而系统量化分析基础上的定性研究才能揭示语言现象的本质。沈家煊的论文多从具体词汇分析开,如本文对“偷”和“抢”这一对相近词语进行研究,很好将具体实例转化为研究方法,体现了语言研究方法在日常交流语言中的运用。
关键词: 语言研究方法 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 预设对应关系
在语言研究方法论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最为基础且使用范围最广的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是从对象的属性出发对其内在规定性进行研究的方法;定量研究是在对事物数量特征、数量关系和数量变化分析的基础上,把握对象量的属性进而认识对象的研究方法。
定性方法注重自然观察,主张现象学观点:“站在活动者本人的角度去了解人类行为”;使用归纳、综合的方法;具有描述性。自然观察面广,但分散;变量不加控制,容易了解复杂情况,但容易顾此失彼;注意内容,但容易忽略形式;解释力强,但容易主观;接近现实,但时间长。归纳是以数据为出发点;没有事先形成的概念;可生成假设;研究成果——描述或假设。综合是从分体到整体;全面观;面向内部结构;了解过程。
定量方法注重操纵和控制,主张逻辑实证主义观点:“对社会现象事实和原因的了解无需考虑个人的主观状态”使用演绎、分析、推断的方法。操纵和控制中,面窄,但集中;变量有所控制,了解因果关系,但容易简单化;注意形式,但容易忽略内容;客观性强,但解释力弱;时间短,但人为的成分大。演绎是以假设为出发点;进行预测;检验假设;研究成果——理论。分析是从整体到分体;特殊观;面向外部结构;了解结果。
当今语言现象的研究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是基本的研究方法。直观判断、定性把握是进行调差统计的前提,而系统量化分析基础上的定性研究才能揭示语言现象的本质。
本文選取的是沈家煊对“偷”和“抢”这一对相近词语的研究,运用到了定性和定量的综合研究,试分析一二。
《说“偷”和“抢”》从句式、词义、形式和意义的关系:预测和解释三方面阐述。在第一部分句式中,通过举例来说明中英文中“偷”和“抢”的差异,使用定性分析中的归纳法。
一、“偷”和“抢”的句式
先从英语里的steal“偷”和rob“抢”说起。
(1)Tom stole 50 dollars from Mary.
Tom robbed Mary of 50 dollars.
steal和rob是一对近义词,而且造句时都可以跟三个名词性成分相联系。但是,steal出现的句式里被偷的东西是近宾语(直接宾语),遭偷的人是用介词引出的远宾语(间接宾语);rob出现的句式则相反,遭抢的人是近宾语,被抢的东西是远宾语。如果把两个格式反过来,就不合英语语法:
(2)*Tom stole Mary of 50 dollars.
*Tom robbed 50 dollars from Mary.
语法研究所追求的目标,高一点的是要对哪些说法合乎语法、哪些说法不合语法作出预测,低一点的是要对合乎和不合语法的现象作出解释。然而作这样追求的人在看到汉语(或其他语言)相应的表达式后一定会感到泄气:
(3)张三偷了李四50块钱。
张三抢了李四50块钱。
(4)张三从李四那儿偷了50块钱。
张三从李四那儿抢了50块钱。
汉语遭偷和遭抢的人都可以是近宾语也可以是远宾语,被偷和被抢的东西也都可以是近宾语和远宾语。
看来不同的语言或方言各有各的约定俗成的表达格式,是无法作出解释的,更谈不上预测。然而我自己学习英语时的体会,掌握steal和rob的句式并不感到丝毫困难,觉得(1)这样的句式差异是十分“自然的”。再考察汉语事实,发现“偷”和“抢”的表达也有差别:
(6)*张三偷了李四 *张三把李四偷了
张三抢了李四 张三把李四抢了
*李四被张三偷了
李四被张三抢了
英语steal和rob的差别在于充当远宾语和近宾语的角色不同(是遭偷抢的人还是被偷抢的物),汉语“偷”和“抢”的差别在于能不能只说出遭偷抢人而隐去被偷抢物:“抢”可以隐去被抢物,“偷”不可隐去被偷物。其实英语也有类似汉语的这种差别:
(7)They robbed the boy.他们抢了那个男孩。
*They stole the boy.*他们偷了那个男孩。
(8)The boys robbed my orchard.那些男孩抢了我的果园。
*The boys stole my orchard.那些男孩偷了我的果园。
The boys stole apples from my orchard.那些男孩从我的果园偷了好些苹果。
从上述例子和分析中得出句式的差别,英语steal和rob的差别在于充当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的角色不同。(是遭偷抢的人还是被偷抢的物)。汉语“偷”和“抢”的差别在于能不能只说出遭偷抢人而隐去被偷抢物:“抢”可以隐去被抢物,“偷”不可隐去被偷物。
第二部分从词义出发,引入概念,认知语义学“凸显”情况。从认知上讲,凸现的事物是容易引起人注意的事物,也是容易记忆、容易提取、容易作心理处理的事物。这里运用到定量分析,就已有的例子分析后作出假设,文中用“凸显”情况来解释“偷”和“抢”的不同,之后只需要证明假设成立,就可以综合结论,认定假设为真。
二、“偷”和“抢”的词义
从动词的语义配价来看,“偷”和“抢”都是三价动词,都能跟三个语义角色相联系,一个施事(偷抢人),一个受事(偷抢物),一个夺事(遭偷抢人)。这样的配价描写显然无法解释上述(1)(2)英语steal和rob的句式差异。更使各种配价理论难办的是,“偷”既然是三价动词,为什么像(6)-(9)那样联系两个语义角色反而受限制,又为什么所受的限制是不可隐去受事而不是夺事:
(10)*张三偷了李四。张三偷了50块钱。
*Tom stole Mary.Tom stole 50 dollars.
按照认知语义学的观点,动词的词义不仅包括能跟几个语义角色和什么种类的语义角色相联系,而且包括相关语义角色的“凸现”情况。从认知上讲,凸现的事物是容易引起人注意的事物,也是容易记忆、容易提取、容易作心理处理的事物。
对偷抢事件来说,遭偷抢的人所受的损害越大也就越凸现,被偷抢的物越多越贵重也就越凸现。“偷”和“抢”虽然都跟一个施事、一个受事、一个夺事相联系,但是语义角色的凸现情形有差别:一般情形下,对“偷”而言,偷窃者和失窃物是凸现角色,遭偷者相对是非凸现角色;而对“抢”而言,抢劫者和遭抢者是凸现角色,抢劫物相对是非凸现角色。
如用黑体字表示凸现角色,那么:
“偷”[偷窃者 遭偷者 失窃物]
“抢”[抢劫者 遭抢者 抢劫物]
要指出的是,这种区别首先是我们生活经验的一部分。我们的经验是:虽然都是受害者,遭抢者所受的损害要比遭偷者来得大。因此法律上抢劫罪比偷窃罪严重。遇到偷窃事件,失窃物是注意的中心:一个人在公共汽车上被偷了钱包,人们首先问他丢了多少钱。而遇到抢劫事件,遭抢者是注意的中心。前些时候,我的一个学生在学校附近遭劫,听到这个消息后我首先关心的是这个学生有没有受到伤害,而不是被抢去多少钱。
这种经验在语言中的反映如下。可以说“他偷走我一分钱”,但不大会说“他抢走我一分钱”,因为一分钱不像是重大损失,而“他抢走了我最后一分钱”就可以说了。遭偷者不是凸现角色,“他靠偷珠宝发的财”,无需提及也提不出具体的遭偷者。
(11)他偷我钱了。他偷人钱了。
他抢我钱了。 他抢人钱了。
如果遭偷抢者是泛指的“人”,不是具体的个人,受偷抢的损害也就不太具体,受害人也就不太凸现,所以“他抢人钱了”的说法要打个问号。同样的道理,下面“抢”句听上去不如“偷”句自然:
(12)张三偷了李家100块钱。
张三抢了李家100块钱。
(12)和(3)的差别在于,(12)的遭偷抢者是处所,处所不像人那样能感到所受的损害。
(13)你别偷我饭碗。
你别抢我饭碗。
“你别抢我饭碗”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别把我吃饭的碗抢走,一个是别夺走我的谋生手段,显然就“我”受的损害程度(凸现程度)而言,后者要比前者严重得多。“你别偷我饭碗”只有一个意思,就是别把我吃饭的碗偷走。
我们习惯说“不偷不抢”,“又偷又抢”,“只偷不抢”,“偷抢事件”,不大说“不抢不偷”,“又抢又偷”,“只抢不偷”,“抢偷事件”。因为两个近义词连说的一般规律是把语义份量重的放在后面,轻的放在前面,例如“关而不杀”,“又哭又闹”,“又批又斗”。②“失窃物”是个凝固词,专门指被偷的东西,但现代汉语找不出一个专门的词指被抢的东西。报载“五十万元劫杀案”,有“劫杀”但没有“窃杀”。
(14)她出门旅游期间有人偷了她一台电视。
*她出门旅游期间有人抢了她一台电视。
偷窃行为发生时遭偷者不一定在场,而抢劫行为发生时遭抢者总是在场,这也是遭抢者受到的伤害比遭偷者大的原因。
词义中有两个例子很有代表性,运用“凸显”现象可以解释。
一是“你别抢我饭碗”。两种意思,分别是别把我吃饭的碗抢走和别夺走我的谋生手段。就“我”受的损害程度(凸现程度)而言,后者要比前者严重得多。而“你别偷我饭碗”是别把我吃饭的碗偷走。
二是我们习惯说“不偷不抢”,“又偷又抢”,“只偷不抢”,“偷抢事件”,不大说“不抢不偷”,“又抢又偷”,“只抢不偷”,“抢偷事件”。因为两个近义词连说的一般规律是把语义份量重的放在后面,轻的放在前面。偷窃行为发生时遭偷者不一定在场,而抢劫行为发生时遭抢者总是在场,这也是遭抢者受到的伤害比遭偷者大的原因。
第三部分是形式和意义的关系:预测和解释。提出前提后结合例子分类讨论,得出结论,同时也证明了假设的成立,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使用的结果。
三、形式和意义的关系:预测和解释
前面采用“偷窃者”、“失窃物”、“抢劫者”、“遭抢者”这样一些具体的语义角色是为了便于说明凸现情形的差异,现在可以代之以较抽象的语义角色“施事”、“受事”、“夺事”:
“抢”[施事 夺事 受事]
“偷”[施事 夺事 受事]
用语义角色凸现情形的差异能很好地解释第一节列出的“偷”和“抢”的句式差异。首先,英语(1)和(2)的情形可以这样来解释:凸现角色跟动词的关系密切,所以跟近宾语匹配;非凸现角色跟动词的关系较疏远,所以跟远宾语匹配。认知上的理据是:近的东西比远的东西显著;两样东西挨得越近,关系就越密切。
rob句
语义角色[施事 夺事 受事]
︳ ︳ ︳
句法成分[主语 近宾语 远宾语]
steal句
语义角色[施事 夺事 受事]
︳
句法成分[主语 远宾语 近宾语]
其次,汉语、英语 (6)-(9)的情形可以这样来解释:非凸现角色可以隐去,即没有句法表现形式;凸现角色不一定可以隐去,要有句法表现形式。认知上的理据是:看得见的東西比看不见的显著。
“偷”句
语义角色[施事 夺事 受事]
︳ ︳ ︳
句法成分[主语 宾语 0]
“抢”句
语义角色[施事 夺事 受事]
︳ ︳ ︳
句法成分[主语 0 宾语]
这种跟凸现有关的认知规律还能解释某些表面上的“例外”。有人告诉我,他曾听到这样的句子:
(15)你可真胆大,你敢偷警察!
遭偷者“警察”做了惟一的宾语,与(6)不符。但这句话是抓小偷的便衣警察在公共汽车上抓到小偷后说的,警察比一般人更是偷不得,警察遭偷比一般人遭偷要严重得多,因此,在这个特定语境里,遭偷者而不是失窃物成了凸现角色。最近报纸上有一篇报道,说是有不少人“偷超市”,但这篇报道主要是想说明超市受损失严重。
(16)当晚,一帮年轻人连偷了三辆车,……(《盗窃专业村纪事》,《蓝盾》1999第4期)
如果不看上下文,这里的“三辆车”一般理解为失窃物,但实际是指遭偷者(处所),即有人扒车偷货物,一连扒了三辆车。那篇文章讲的是一个专门靠扒车为生的村子,汽车经过村边时“碰上什么偷什么”,偷的东西是什么倒不是最关心的(即不凸现),而路过车辆损失惨重。《法制文萃报》(1999.5.10)有一篇报道先讲一个儿子不断“偷父亲的钱财”,“把父亲偷得倾家荡产”(注意不能说“把父亲偷了”),然后才出现“偷父亲”的说法。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能对第一节列出的语法现象进一步作出预测。假定总是存在以下的对应关系:
凸现角色 非凸现角色
近宾语 远宾语
不可隐去 可以隐去
语义角色如果是凸现的,在句法形式上总是充当近宾语,总是不可以隐去;语义角色如果是非凸现的,在句法形式上总是充当远宾语,总是可以隐去。这种形式和意义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一种完全的“象似”关系:一种意义对应于一种形式。如果真是存在这样的象似关系,我们就可以达到“预测”的目标:有什么样的意义就有什么样的形式。
然而形式和意义之间并不都是这种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往往是一种扭曲关系。英语(1)和(2)的例子表明:凸现角色为近宾语,非凸现角色为远宾语,体现出完全的对应。但是有的英语方言也有(5)的说法,那么在这样的英语方言里,就出现
扭曲关系:
(17)Tom stole 50 dollars from Mary.
Tom robbed Mary of 50 dollars.
*Tom stole Mary of 50 dollars.
Tom robbed 50 dollars from Mary.
对steal而言,凸现角色只能是近宾语,不能是远宾语;但对rob而言,凸现角色可以是近宾语也可以是远宾语。汉语(3)和(4)表明在角色的凸现/非凸现和近宾语/远宾语之间没有任何对应关系。在凸现/非凸现和角色的隐/现之间汉语表现的是扭曲关系而不是对应关系:
(18)张三偷了50块钱。 *张三偷了李四。
张三抢了50块钱。 张三抢了李四。
对“偷”而言,非凸现角色可以隐去,凸现角色不可以隐去;但对“抢”而言,凸现和非凸现角色都可以隐去。
这都是在一种语言或方言内部表现出扭曲关系。跨语言的比较也会呈现出扭曲关系,可比较英语(1)(2)和汉语(3)(4)。
形式甲、乙和意义A、B之间的对应关系和扭曲关系分别图示如下:
对应关系 扭曲关系
A B A B
甲 + - 甲 + +
乙 - + 乙 - +
对应关系是意义A对应于形式甲,意义B对应于形式乙,都是一个意义对应一个形式。扭曲关系是一种部分对应或部分象似的关系,意义A对应于形式甲,意义B既可以是形式甲也可以是形式乙;前者是一个意义对应于一个形式,后者是一个意义对应于两个形式。
既然形式和意义之间往往是部分的对应、不完全的对应,那么我们也就往往只能对语法现象作出部分的、不完全的预测。这种部分的、不完全的预测可依靠一个单向蕴含式:
X ?劢 Y
这个单向蕴含式的含义是:“如果X为真,那么Y也为真,反之则不然。”就本文讨论的问题而言,可以建立如下的单向蕴含式:
凸现角色 ?劢 非凸现角色
这个单向蕴含式有两个含义:
1)一种语言的句子中如果非凸现角色可以作近宾语,那么凸现角色也可以作近宾语,反之则不然。
英语(1)(2)和汉语(3)(4)以及上面提到的英语方言(17)都没有违背这个蕴含式,因为“反之则不然”是说“如果凸现角色可以作近宾语,非凸现角色不一定可以作近宾语”。这个蕴含式排除的只是(19)或(20)这样的格局,即非凸现角色可以作近宾语而凸现角色却不能作近宾语:
(19)Tom stole Mary of 50 dollars.
*Tom stole 50 dollars from Mary.
(20)Tom robbed 50 dollars from Mary.
*Tom robbed Mary of 50 dollars.
而呈现这种格局的语言,据我们所知不存在。
2)一种语言的句子中如果凸现角色可以隐去,那么非凸现角色也可以隐去,反之则不然。
汉语(18)和没有违背这个蕴含式。因为“反之则不然”是说“如果非凸现角色可以隐去,凸现角色不一定可以隐去”。这个蕴含式只排除(21)或(22)这样的格局,即凸现角色可以隐去而非凸现角色却不可以隐去:
(21)他偷我。
*他抢我。
(22)*他偷了50块钱。
他抢了50块钱。
而呈现这种格局的语言,据我们所知也不存在。
第三部分提出预设对应关系:
“抢”[施事 夺事 受事]
“偷”[施事 夺事 受事]
依照例句,分为对应关系和扭曲关系两种。
对应关系中,凸现角色 非凸现角色
直接宾语 间接宾语
不可隐去 可以隐去
扭曲关系中,一种语言的句子中如果非凸现角色可以作直接宾语,那么凸现角色也可以作直接宾语;如果凸现角色可以作直接宾语,非凸现角色不一定可以作直接宾语。
一种语言的句子中如果凸现角色可以隐去,那么非凸现角色也可以隐去;如果非凸现角色可以隐去,凸现角色不一定可以隐去。
从而得证,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关系往往既不是完全任意的,也不是完全可以预测的,而是一种“有理据的约定俗成”,对语法结构因而是可以作出解释的。说“偷”和“抢”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由此可以看出,掌握语言研究方法,才有可能推动对语言现象的研究工作。如果只是凭借生活的经验或语言使用的感觉来解释语言现象,只能停留在对不同语言用法的收集与归纳中,无法生成有效的準则,最终无从解释。
参考文献:
[1]沈家煊.说“偷”和“抢”[J].语言教学与研究,现代语文,2000(01).
[2]向怡.《说“偷”和“抢”》补议[J].现代语文,2011(12).
[3]张绍杰.语言研究与语言研究方法[J].东北师大学报,199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