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信用约束机制 不断改善营商环境
——专访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
2017-05-24何玲
◎文/本刊记者 何玲
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施行,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了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2015年6月30日,全国第一次企业年报工作完成,实现了从年检到年报的转变,同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制定发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夯实了对企业“严管”的制度基础;2016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到“全国一张网”并对外公示;同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文件,要求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充分激发了社会创业创新热情,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放管服”各方面为企业带来了政策红利。与此同时,经过几年探索,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设运行“全国一张网”、推动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等,初步形成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从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到多部门联合惩戒、依靠大数据提高监管效率,最终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格局,这是我们实施市场监管的基本逻辑。”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信用监管这条路还很长,我相信只要坚持不断探索不断前进,就能离目的地越来越近。”
明规矩于前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
记者: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主体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国家工商总局是如何实现“放开”的同时做到“管好”?
马夫:商事制度改革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五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改革统领全局,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宽进”之后做好“严管”,倡导以信息共享促进公平交易秩序,树立“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的理念,着力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优化制度供给,不断探索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明规矩于前,划出红线、底线,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坚持“宽进”“严管”同时设计同步推进,统筹布局,推动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建立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双随机”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各项制度,明确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边界,构建了职责清晰、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明晰了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为有序实施“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公示即监管。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改年检为年报,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使企业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2013年-2016年企业年报公示率分别为87.55%、85.12%、88.3%、90.45%,均高于改革前2012年全国企业83.86%的年检率,反映了我国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企业的存续和经营意愿保持较高水平。
二是共享即监管。共享信息最主要目的就是要把市场交易信息第一时间告诉市场贸易伙伴,让贸易伙伴掌握其所需要的贸易信息包括违法违规信息等,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比如,在政府监管层面,企业在工商系统的行为记录等信息在过去是相对封闭的,一旦能实现信息交换,就可以和其他部门所掌握信息进行核对,及早发现问题。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在积极与其他部门共享或交换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改变以往由政府背书的“保姆式”监管,强化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络员宣传培训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鼓励市场主体在坚持守法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用承诺,在平台治理、信息披露、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主动加强自治管理、政企合作,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互联网+市场监管”理念,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作用,支持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利用新媒体、加大奖励力度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发动社会向工商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双随机、一公开”规范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记者: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等。目前各地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情况如何?该举措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何作用?
马夫: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减轻企业负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初衷在于规范政府执法行为,给各类检查“瘦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通过“随机”与“公示”向企业明确传递“企业是守法合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的信息,促进企业自律。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国务院推动监管科学性、执法公正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在广泛征求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以及各省级工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对工商系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行了部署,公布《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直销违法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拍卖活动资格、公示信息、登记事项、广告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等12类40项工商检查事项全部纳入,100%全部实施随机抽查,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出台“双随机”抽查相关文件,明确了省局内部“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分工方案,以总局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为依据,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省级抽查事项清单。
2016年各省开展“双随机”抽查共计1100余次,抽查企业118.5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4.7%,2017年前5个月,各地开展双随机抽查400余次,抽查企业37.4万户,绝大部分省份整合公示信息、消保、市场、广告、商标、竞争执法等各业务领域开展了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联合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了公示。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福建省厦门市等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牵头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全国一张网”切实打破信息孤岛
记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以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推进取得了哪些进展,在推进信用建设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
马夫:积极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与共享应用,强化信用监管。商事制度改革总体目的是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推进“证照分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必须同步做好企业信息公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确保市场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推动出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8月8日获得国务院批复,明确将目前分散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切实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对于归集的涉企信息,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并在政府部门间全量共享,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同时开放企业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便于开发市场化的信用产品。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构建条线协同、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大监管”格局。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制定完成《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下发各地执行,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都建立了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归集公示政府部门各类涉企信息约5.5亿条,为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打下良好基础。
截至2017年8月底,全国共有361.38万户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907.87万条即时信息,有效反映了企业信用状况,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促进了企业诚信自律。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368.28亿人次,累计查询量165.89亿人次,2017年以来日均访问量1933.6万人次,日均查询量323.6万人次,成为社会各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渠道和对企业实行社会监督的基础平台。将社保和统计相关事项纳入企业年报公示内容,通过“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结合年报工作的开展,开展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2017年已完成吊销的35.92万户。
施重惩于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记者:失信联合惩戒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请问工商总局在落实联合惩戒制度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马夫:施重惩于后,对严重违法违规、影响恶劣的市场主体加大违法失信成本。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将存在不及时报送年报,不按规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4种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对企业进行履行义务的警示,对社会提示风险。截至2017年8月,经营异常名录实有企业445万户。制定出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工商各业务条线存在的违法失信情形都纳入其中,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消费维权、商标广告、信息公示等,明确将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形成了工商部门内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目前全国共有33户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积极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加大违法失信成本,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协调37个中央部门,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并以此为基础,主动将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等失信信息提供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惩戒。与司法部签订《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任职资格限制。与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合作关系,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提高监管效能。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老赖”担任公司各类职务共计15.97万人次,使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企业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成效日益显现。
大数据+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
记者: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大数据运用,在市场监管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大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目前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马夫: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风险分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要作用,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分析应用,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线索,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状况、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情况开展监管风险动态评估,提高风险发现能力和预判能力,加强对重点行业、高风险领域的监管,防止监管中的“眉毛胡子一把抓”,依据风险分类开展靶向性监管,建立基于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指挥处置机制,探索推进智能监管,真正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目前,我们正有序推进两批共17家试点省市两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大数据应用工作模式,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数据分析应用、服务绩效评估等方面发挥大数据的服务功能和支撑作用,还选取了河北省、北京市海淀区、上海浦东新区、昆山市等13个不同层级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运用数据加强市场监管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记者:近年来,在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新部署、新突破不断,下一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何安排?
马夫: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要求,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全面履行好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落实各项监管方式改革举措,创新监管格局。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关系到整个市场监管体系的重构,我们将继续着力推进相关工作,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督促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高认识,革新监管思维,创新监管方式。支持各地立足现有监管资源,改革创新监管机制、方法,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风险分类监管,推进大数据监管。倡导运用市场理念和互联网思维,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是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推行公正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推动监管科学性、执法公正性的重要举措,是释放监管红利的重要手段。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的体制机制,做好“双随机”抽查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工商各业务部门的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完成,今年底前实现随机抽查事项100%全覆盖。积极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长效工作机制,将双随机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不断健全完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对企业的不合理干扰,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强化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协同监管。根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归集涉企信息,推动将目前分散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企业公示信息,实现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不再要求企业向政府部门多头报送、重复报送相关信息,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全面落实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各项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切实提升执法效能,让违法失信企业付出更多失信成本,让履约守信企业收获更多信用红利,促进市场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