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经济社会权益的保障
2017-05-23李丽萍
李丽萍
摘 要: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补偿成为社会性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生存保证,让他们在新的环境中很快地转换角色,确保基本生活不会受到影响。这就需要在做好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同时,还要从法律的层面补偿农民由于失地而带来的损失,同时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本论文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经济社会权益的保障进行研究。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经济补偿 社会权益 保障
一、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
按照《土地管理办法》中的第47条,对所征用的土地,要按照征用土地原来的原用做出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办法与土地的市场化相背离,不符合农民的经济预期。按照这一规定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很难使农民的生活得到持续性的保障。
处于这种生存状态的农民失去了政府的支持,加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使得失地农民无法享受到政府给予的各种补贴。失地农民没有能力就业,也无法获得失业救济金,他们不再是农民,也不具备市民的身份,当然也会失去获得社会保障的权益。
二、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较为单一化
关乎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国家土地管理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即在对農民征用土地,要支付给失地农民土地补偿费,还要针对青苗、地上附着物提供相应的补助,并给失地农民提供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为与耕地的年产值相挂钩,为征用前三年的耕地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按照农业人口数量提供安置费用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征用的耕地在征用前三年的耕地年平均产值为标准,每公顷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可以超过这个标准的30倍。多年来,这种补偿制度并没有根据农村的发展而进行调整,导致补偿费用与经济发展不相符合。
(二)农民的社会权益没有得到必要的保护
农村集体对农村土地持有所有权,但是却在征用耕地方面不能够发挥自主权利。政府作为征地者,同时也起到“裁判员”的作用,无论是采用哪一种方式征用土地,还是出于何种目的征用土地,政府都是作为土地管理者存在,农民是维护征用权利的主题,却依然被动地接受管理。农民没有权利与政府商议土地价格,政府对征地的数量和征地的价格都具有决定权,这就必然会导致农民无法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也会因此导致财产损失,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保障失地农民的经济社会权益的有效对策
(一)对征地补偿进一步合理化
在失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除了土地的使用情况、土地的质量,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水平、社会保障状况以及农民生活实际需要等等,对征地补偿做出调整,不断地完善。有关部门还要从土地市场化的角度出发为失地农民提供补偿的金额,让征地补偿与土地的市场价格相平衡。在分配征地费用的过程中,要将适合于本地征地补偿资金分配的明细尽快出台,以做到征地补偿有据可依。在明细中要特别规定,当地的政府部门不可以擅自截留补偿费用,做到征地补偿费及时地落实到农民手中;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处理失地农民的补偿费,不可以在村民小组截留;对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要按照有关法律有序地展开,做到法制化运行。
(二)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点问题
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最近补偿之外,还包括安置问题。其中,住房安置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对于住房地址的选择,要将安置点的规划纳入到当地城镇规划工作中,做到连片安置,形成一定的规模。将失地农民住房安置工作市场化,通过招商引资启动安置项目。对安置点的住房可以根据失地农民需要多种方法进行安置,包括补差价以及房换房等等都是普遍使用的安置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对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采用成本价,差价由农民自行交付。住房安置中所产生的税收资金用于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中预留出来的部分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教育等等。除了住房安置之外,还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让失地农民参与到各种生产活动中并获得经济收入,以维持基本生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资本,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根本。针对于此,国家出台了相关制度,给失地农民在经济上基于必要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但是,由于经济补偿以及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存在着滞后性,导致失地农民获得补偿,却没有真正意义地获得生活保障。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经济社会权益进行分析,对促进城乡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马铁成.城镇化视角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兼评《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16
[2]郭东景.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