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社科法学的超越
2017-05-23陶志辕
陶志辕
摘 要:一百多年前,霍姆斯在著名的《法律的道路》中预言:“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也说:“这种把法律条文本身当作研究对象的学问不是法学,法学真正被称为一门科学,是因为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和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生活方式结合在一起。”的确,随着以经济学的科斯定理为理论内核的芝加哥法学派的兴盛和美国法官判决中非法律资料引证率的提高,似乎印证了霍姆斯的猜想。可见,法学已不再是一门固步自封的学科,它的新生命始于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跨界交流。这样的改变同样在中国萌芽,只是新事物的成长注定不是风平浪静,诠释法学的一统话语权已被打破,但是作为学界的话语主导,诠释法学仍然对社科法学有边缘化趋势,本文的写作意图就在于为社科法学正名,探讨社科法学对诠释法学的超越。
关键词:社科法学;诠释法学;规范法学;实证研究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
一、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
中国法学恢复重建30有余,先后受到苏联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从而奠定当代中国的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的三分格局。①
政法法学,产生于1978年持续到整个80年代,当时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拨乱反正,破除法学从属于政治的研究格局,确立法学的自主地位。其基本问题就是要把法学中关涉政治敏感的话题从僵化政治中解脱出来,使之成为一个公众的、学术的话题。
诠释法学,大致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穿了整个90年代,此时的法学开始了脱离政治话语后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其实,就是一个在不断创造自我的专业技术性话语的过程。这是一个法学研究与法律职业双双繁荣的时期,关注法条本身的释义研究与法律职业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形成了一个良好互动,可以说这是一个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的时期,②而其核心问题在于构建一个概念系统基本完整、自洽且能够有效传达和便于运用的法律规则体系。
社科法学,大约从90年代中期,伴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新气象而出现。这一流派不满足只局限在对法条的疏解,而是想要“打破沙锅问到底”,探求法条制定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源,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其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于是乎,他们对法律的批评更侧重于实证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发现法律实践的制度条件,而不限于一般的政治批判或道德批判。社科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试图发现法律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它不大关心提法的正确与否甚至不满足于是否当下有用而是试图发现背后或内在的道理。而在这种学科跨界的研究过程中,甚或不无可能形成某种从法律制度切入的一般社会理论或理论命题。
这三个当代中国的法学流派,今天在不同程度上还共同存在,从价值维度分析,政法法学重点关注法律的合法性要素;诠释法学更强调法律作为制度的有效性功用;而社科法学则是绕到表象的背后探求制度规则的合理性、正当性。
二、超越什么
就现阶段来说,政法法学已基本完成了其特定的历史使命,它所研究的对象基本上在学界已形成广泛共识,虽然现在的法学产出中仍有某些政法法学的话语遗迹,但总的来说那已是一种过去式,至多可把这种情形看做是对某种道路正确的习性使然或特定的功利。故在未来中国法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而对于法治和法学的发展来说它们的功能互补要远甚于流派竞争。
传统的法学研究无非在做两件事情:一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从而为立法或司法改革作出贡献;二是对法律规则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进行解释,以保证法律制度得到较好的实施。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对策法学”,把后者则视为“法解释学”。③而对策法学和法解释学的统一就构成了所谓的“规范法学”,也即苏力教授所称的“诠释法学”。④而用本文的超越观来定性,规范法学无非就是用法律来解释法律应该是什么的研究方法。
不否认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是做法学学问的基本方法,甚至可以说,规范法学与法学研究具有共生性的关系,⑤与社科法学在功能上存在互补性,而社科法学研究方法的价值之一就是對诠释法学内生缺陷的修补。
第一,规范法学只是将已有法律条文的制定、改进、实施作为研究对象,忽略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但是,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科学方法研究的对象,可以说任何法律实践,乃至法律理论的讨论本身,都是社会现象。
第二,规范法学过分强调解决问题,而忽略了对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因果关系的分析。我们应当注重对问题成因的发现和解释,因为找到问题发生的真正原因,就可以解释更多的现象;找到普适化的原因,可以发现问题发生的规律。
第三,规范法学还有一个缺憾,那就是过分强调对西方理论的运用,把中国见实当作西方理论适用的“例题”。研究总是以西式人文社科的理论来套弄中国特有的乡土社会实践。有学者把这称之为“汉堡包式”格局,⑥这种西式显学与中国实践的不搭界,正是由于研究者忽视、误解、误用了在中国社会和学术环境中并非显而易见的西方理论的经验前提,这甚至很容易出现“指称错位”的问题。⑦理论背后往往有其经验基础,看起来相同的概念和理论指称,其经验性内容可能迥异。⑧这种“文八股”的研究怪圈,需要引入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不然,似乎所有的研究结论就成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好,因为它不是西方的制度。
所以,社科法学对现阶段在法学研究占主导权的规范法学是一种超越,它的超越性在于社科法学的研究超越了法律自身,超越了现象表征,超越了西方的间接经验。
三、一种实证的研究范式
范式,是特定专业群体共有的,具有世界观特征的思维方式和理论体系。有什么样的学术思考方式或者学术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范式。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是不能随意选择的。⑨而实证研究,则是社科法学相较于诠释法学的比较优势。⑩
实证研究(empirical studies)主张研究真实的世界,有别于语词构成的概念世界或由信条构成的理论世界。实证研究用可经验感受和验证的方式,有别于概念界定和演绎的方法。?实证研究并不是追求个案的真实或道理,而是从真实发生甚或虚构的事中,发现可靠可信但很容易忘记的更为一般化的道理。?简言之,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就是从问题出发开始自己的研究,将本土的经验上升到一般理论。?
就现阶段整个国内社科法学的研究格局来看,我们并不是美国式的芝加哥经济法学派一枝独秀的局面,而是在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化?等方向上遍地开花。曾有学者批评社科法学的阵地只集中于立法层面,而现也有所改变,在部门法实践、法律职业、司法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有所涉猎。具体来说,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把其他社會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资料想结合,比如延伸个案法,田野调查,统计方法,历史文献法,法律民族志等,根据研究课题和对象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路,但做出来的成果,必须是实证的,经验的。这也无形的为社科法学设立了入门条件,它需要研究者较高的智识性投入,首先必须具备法哲学的一般知识,兼有部门法理论背景,还需相关社科的基本素养,但这样的学术产出往往也是高质的、致用的,既有理论层面的高屋建瓴,也有制度上的精耕细作。
诚如波斯纳之言,我们正在超越法律。
注释:
①侯猛:《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载《法学》,2013年第4期,第30页。
②苏力:《也去正在发生——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1页。
③陈瑞华:《社会科学方法对法学的影响》,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8卷,第1辑,第202页。
④苏力:《也去正在发生——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1页。
⑤陈瑞华:《社会科学方法对法学的影响》,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8卷,第1辑,第207页。
⑥最上层是一整套来自西方却被中国法学者所信仰的概念、制度、理论和思维方式,最下层是中国固有的行之有效的潜规则,夹在中间的则是试图将两者贯通的法学研究者。但如果按照目前的思路、方法继续进行研究的话,法学者似乎将永远陷入外来理论与中国现实之间。
⑦贺雪峰:《中国农村研究的主位视角》,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第9页。
⑧陈柏峰:《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经验”》,载《法学》,2013年第4期,第21页。
⑨徐中起:《说“范儿”》,未刊稿。
⑩侯猛:《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载《法学》,2013年第4期,第32页。
?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载《法学》,2013年第4期,第16页。
?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载《法学》,2013年第4期,第18页。
?陈瑞华:《社会科学方法对法学的影响》,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8卷,第1辑,第212页。
?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