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实行激发新活力
2017-05-23彭雨桐
彭雨桐
摘 要:资产评估法在2016年6月出台于2016年12月开始实行。资产评估法在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使得我国资产评估更加规范化,合理化,有效化。但仍有不足之处如具有资产评估实践经验的判别与国外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内外业务上法律的缺失。
关键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 法律责任 经济转型
资产评估是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的背景下,国企改革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了使公司在转型过程中防止资产流失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至今30多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在当今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不断面临着更多的挑战。随着依法治国法制时代的到来,法律的完善,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资产评估法变化
(一)降低专业人员门槛提供新活力
资产评估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和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这项改变吸引了更多非资产评估专业的学生,他们在不同的资产领域各自拥有着自己的专业性,学生只要在校期间通过了资产评估师考试就能够成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来从事资产评估行业,另一方面没有通过资产评估考试的具有资产评估经验的人员也可以作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参与资产评估,意味着考试不是从事资产评估的唯一途径,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人才,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新的活力。
(二)明确专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权益
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资产评估人员的行为准则,资产评估法做出了充足的描述。例如资产评估法第十二条(一)评估专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包括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提供所需的必要协助等。第十三条(一)评估专业人员履行的义务包括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等。评估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第十四条(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业务、收取费用等。 也就是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资产评估行为中可以获取必要的资料,并且评估要独立、公正,禁止为使委托人获利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低估为国家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高估价值形成泡沫,埋下金融隐患,维护了资产评估人员与国家权益。
(三)行业监管更严格
评估人员、评估机构、委托人、政府部门与评估师行业协会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更加严格。这次在自律上引起了创新,重点强化自律管理的地位与作用。行业协会创建会员档案,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价标准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档案,引入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象征着有政府监管像自律监管的过渡,使社会成员的资产变得更加专业化、规范化,促进了行业的服务能力和素质的提升,提升了行业的公信力和专业影响力。
二、资产评估法为市场激发新活力
(一)市场监管转型为自律监管有利于行业发展
资产评估法在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成有利于行业创新的发展自律监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有所改动与补充,充分体现了中国经济转型需要放权放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由政府监管转变为自律监管,形管体制。
(二)防止资产流出、资产虚增的保障
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在改革中产生,在改革中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面临着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中国经济迫切需要转型,国有企业转型往往伴随着企业合资、并购股份制改造,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有时会过低或者过高出售产权。资产评估是公司在转型过程中防止资产流出,资产虚增的保证,是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有助于增加国际合作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外企来到中国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融资,给资产评估带来更多的挑战。资产评估法,在资产评估业务不断参与国外业务的过程中,为行业提供了更多的挑战与创新,也同时为国际合作提供了保障。
三、资产评估法仍需不断完善与提高
法律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与提高的实践,资产评估法的实行是资产评估法在我国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充分展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但依然面临许多问题,如外国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法并没有规定国外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参与中国业务,非华籍从业人员虽然不能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但可以作为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参与资产评估业务,但是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还需要逐步完善。另一方面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定义引入为资产评估行业增加了活力,但是具有资产评估经验的人员定义并不明确,可能会使得没有足够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的人参与评估过程使得评估报告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