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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017-05-20余宏婧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

余宏婧

摘要:微博是当今中国社交媒体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很多社会热点事件都是通过微博的传播获得广泛的关注与讨论。随着微博的大量使用,微博作品这一概念也进入人们的视野。笔者首先探讨了微博作品的概念,接着分析阐述了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最后对目前微博作品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微博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79-01

一、微博作品的界定

当今中国很多热点事件都是通过微博来广泛传播的,根据最新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6月,我国微博用户规模为2.42亿,网民使用率为34%。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用户体系下,每天都有无数条的微博出现,而这其中什么样的微博才有资格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微博作品呢?尽管有140字的限制条件,当一条微博的内容能够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条件时,便有资格成为“微博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判断作品的标准——应当是“可以复制”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这也是判断微博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依据。总体来说,著作权法意义上所保护的微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微博应当反映作者的思想或情感

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所发表的微博,大都表达作者某种特定的思想或情感等。日常生活中有大量微博内容反映了作者对当下生活、当前的社会现象以及特定的社会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是其思想或情感的外在表达,因而符合著作权法上保护的客体。

(二)微博内容应具有创新性

“独立创作”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就微博作品而言,它指微博内容应是作者发挥自己的想象、运用个人的经验独立创作而成的。其中,前者要求微博内容体现了作者的一定的创新思维,后者是指微博内容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的情况。因此,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不过,现实状况下微博作者们依然可以运用他们的创造力,以140字的语句创作出诗歌、散文、幽默故事、剧本等微博作品。例如靳某在2017年1月5日发表的微博“江南细雨作小寒/恰逢腊八剧中圆/最是忧虑故乡人/身在霾中伤在心”就具有创造性,也反映了他当时的心情。

(三)微博内容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且可被复制

这一要素微博本身就具备,因为微博大多是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自然就能满足可被复制这一要求。综上所述,当微博的内容能够反映作者的态度、观点和情感,且是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时,就能称之为微博作品并获享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关于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纠纷目前已经发生不少,也有很多正在审理当中。从现有的微博作品侵权案例来看,总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类型:直接复制、传统媒体不当转载、平台间复制、“僵尸粉”和“悄悄关注”等。基于上述表现形式,将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归纳为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存在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在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案例中大都则表现为其他微博用户肆意引用作者原创微博内容,随意转发作者原创的图片、视频等;第二,造成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后果。未经许可或不标明来源地擅自引用、转发、甚至抄袭原作者的微博作品或者其微博的实质性内容,可能导致其人预期财产权益的损害;第三,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微博作品作者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与擅自引用、转发等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第四,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人不论是故意或者过失任意转载或肆意引用他人的微博内容,并造成了侵犯原微博作者著作权的后果的行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直接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空白。不过近十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國已经出现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列举如下:1)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但是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了严格的保护,包括在侵权情况下权利人如何追责以及如何获得补偿;2)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环境中的发帖者、跟帖者、搜索者、转发者、微博用户等网络用户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应的网络用户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目前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对微博的法律保护新需求没有进行直接规范。因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应该只能适用《著作权法》当中的“兜底性”条款,这也是《著作权法》将来修订过程中需要完善之处。

[参考文献]

[1]冯小青,王瑞.微博作品转发中的著作权研究[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3(2).

[2]魏超.微博与微信著作权问题思考[J].中国出版,2015(8).

[3]杨美琳.“微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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