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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做“微商”,教育可能受的不是“微伤”

2017-05-20舒悦

湖南教育·C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教职员工营利性公职人员

舒悦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当地教职员工不能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并附上了中央纪委《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活动的相关规定及解释》附件,认为教师也是公职人员,而《解释》对公职人员能否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的问题,给予了否定回答。

互联网时代,“微商”已经成为很多人朋友圈中又愛又烦的“微妙来客”,如今,不少教师也开始做“微商”。对此,支持和反对的声音皆有,支持者认为那么多人都在做“微商”,为何偏偏老师不行?反对者则认为为人师者怎么能去做“微商”,这显然不合适。细细思考,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依旧态度鲜明:老师兼职做“微商”,确实不合适。

首先,影响老师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到处推广,不停宣传,随时回复咨询,管理交易……这些事或多或少要占用“微商”经营者的时间和精力。平心而论,谁愿意把自己的孩子给一个兼职做“微商”的老师教育?也没有人会相信这样的老师会教好孩子吧!

其次,会影响教师职业的廉洁性。虽然,从事“微商”的老师主观上不一定有绑架家长消费的想法,但客观上却多少会引发别人的误读。教师做“微商”难免会有瓜田李下之嫌,并可能导致权力寻租。

虽然教师做“微商”补贴家用可以理解,但此举应该建立在不影响正常工作,而且不面向学生、家长推销商品的基础上。如何把握这个度,对一名教师的师德素养提出了重要考验。不然,对于中小学教育而言,“微商”带来的可能不仅仅是“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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