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急法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完善
2017-05-20徐晨曦
摘要:我国于2013年10月颁布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其中对应急预案做了大致说明,但却未具体规划应急预案的分工及详细措施。笔者认为我国应急预案并不完善,本文从应急预案的概述、我国目前现状、国内应急法的缺失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如何完善应急法提出意见。
关键词:应急预案;缺陷;完善;应急法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54-01
作者简介:徐晨曦(1997-),女,满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一、应急预案概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它提供了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最基本的方法,其中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
二、我国目前现状分析
(一)应急法体系过于分散
在我国,从法律层面来看,制定了应对一般性突发事件的基本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有一部分专门立法,包括《防震减灾法》、《防沙治沙法》等。但是我国的多数立法并非是关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专门立法,只是部分条款与突发事件的应对相关,规定在部门管理法中。如自然灾害类的《森林法》等等。
可见,我国的应急法体系过于分散,只有纵向的法律规范,缺乏对横向的关于突发事件共性问题的具体规范,在基本法和专门法之上没有具体规范对其进行有效控制。这就使得各部门之间法律有重合、也有冲突,从而导致整个应急管理机制的分散,当突发事件来临时管理部门不能依靠应急法进行有效控制,也就不能发挥我国应急法的优势。
(二)应急法规定不明确
1.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应急法应明确的是应急预案的何时启动、由谁主管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后怎样协调等。但对于我国应急法来说,法律规定的条款过于抽象,甚至有些法律仅仅只阐述了应急预案应该具备的哪些原则,或者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权力关系,缺少了具体如何去做的相关规定。
如2008年我国南方发生的低温灾害导致的电力问题。政府虽按《国家电网公司处理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应急预案去做,但仍解决不了大面积停电问题。我认为其原因是在政府的应急预案中未提到具体的解决措施。虽说最后政府表现出极强的领导能力,不过这次灾害也体现出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足,没有具体详细的法律规范导致的部门工作安排的重复、凌乱和不合理。
2.忽视事前预防及事后救济
突发事件的应对包括预防和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和救助三个环节。而在我国的应急法中,事前预防及事后的恢复救济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以阐述。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例,在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以及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中,虽然有所规定,但却过于原则,缺乏具體措施。
三、如何完善我国应急法
(一)加强立法统一
有学者表示,制定一部独立而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是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突发事件又分为一般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一般性解决措施就不再适用。因此,为了加快进入紧急状态,应该制定一部完善的《紧急状态法》,加强立法统一,完善法律制度,保护公民之所需。
(二)提出具体措施,弥补立法空白
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也就要求应急法在立法上需要将不同机关的职责作出清晰的划分,借此来提高处事效率。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各自权限,将横向各部门间的协调作出具体的规定。
从这一方面来看,我国可以向其他国家借鉴,如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对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指定公共机关以及指定地方公共机关在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及灾后复原等阶段的职责规定非常具体;美国的《联邦灾害救助和突发事件救助法》,也对联邦和州在灾害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分工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四、结语
笔者认为应急法具有不确定性和紧迫性,国家要在不可预期的情况下争分夺秒地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保护公民利益。以目前来看,我国的应急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尽快及时完善相关立法,保护国家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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