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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制度

2017-05-20龚玲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权利

龚玲

摘要:诉讼时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时效是关乎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否可以展开的重要环节。而诉讼时效制度是我们研究诉讼程序重要的环节,其研究意义无论对于理论还是实务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诉讼时效制度展开讨论,其中尤其要结合我国司法制度我司法实践。

关键词:诉讼时效;权利;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20-01

一、诉讼时效制度简述

所谓时效,是指生活中发生的事实存续状态,经过一定时间,从而导致某种法律效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时效分为消灭时效和占有时效。占有时效制度是指取得他人财产达到一定的时间,其结果是占有人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其后果是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或效力贬损。在古罗马法中,著名的《十二铜表法》是这样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两年,动产一年而取得所有权”,可见《十二铜表法》是有关于取得时效的最早规定。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指在普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普通时效,普通时效往往不是针对诉讼中特殊情况而设定的,而是针对一般情况来适用的。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说明,在我国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在立法中为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制定的时效制度。根据一般规则,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特殊时效规定优先于普通时效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民通》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在立法中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结合审判实践,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分析

(一)诉讼时效的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被称之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大陆法系通过分析权利的不同效果从而把权利分为包括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我国在民事立法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等。我们认为诉讼时效究应当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包括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以及人身。在债权请求权中,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行为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以及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制度价值分析

诉讼时效制是在民事诉讼非常重要的法律环节,对于如何理解诉讼时效制度价值取向,国内外的学者观点并不统一。从法理逻辑分析来看,民法追求的基础价值是私权神圣与公平正义,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则是从效益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诉讼中的效益价值应当不能高于公平正义与私权神圣价值。诉讼时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时效是关乎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否可以展开的重要环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形成及其演变取决于以下因素:权利方与相对方各自的安全追求及其相互博弈互动,社会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以及不同时期立法对安全与效率价值的不同侧重。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把公平正义放在首位而不是一味的去追求效益,我们立法司法的目的是在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司法公平而不是把效益放在首位,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否公平正义才是他们关注的首要目标其次才是效益。

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从某种意义上具有督促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作用,而且还禁止当事人滥用权利,维护社会正常交易次序的进行,诉讼时效制度应当从如何更好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把维护正常交易安全,补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缺陷放在首位,而不是把效率价值放在首位,这是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践运用

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护法权益放在首位,那么在我们日常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是否有利于债权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一味追求程序上的正当性。然而,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种“过紧”的动向,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动往往很轻易适用诉讼时效,造成诉讼当事人权利失衡。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涉及重大金额的债权纠纷,在这些涉及重大金額纠纷中时效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严格按照时效制度很可造成仅仅因为当事人诉讼时效超出了很短一段时间而让债权人失去胜诉权,那么造成的结果就是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作用大打折扣,失去了诉讼环节中时效制度的设计初衷。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首先应当表现为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虽然这种保护不是无限制的保护,但是我们在使用该制度时应提醒自己该制度设计的立法初衷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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