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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产生及创新解决机制

2017-05-20吴昊丁超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交通事故

吴昊++丁超

摘要:司法便民一向是我国遵循的诉讼司法理念。现代社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呈现“爆炸式”发展趋势,这不仅使当事人陷入诉讼的冗杂,另一方面给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压力。据近些年法院审理的诸多指导案例来看,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争议大、诉讼请求不尽合理,所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是民事审理的重点与难点。如何切实有效的解决此类纠纷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我国贯彻执行司法便民理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公安调解;民事诉讼;衔接研究;交通事故;三方统筹式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00-02

随着科学的进步,技术的发展,更多的人倾向机动车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故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也大幅上涨。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多或少伴随着公私财产和驾驶人员的不同程度损失与伤亡。因为此类案件有突出的频发性和复杂性,此类案件多诉至法院,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沉重的诉讼压力。而且,此类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调解难、结案率低、执行难的问题也日渐鲜明严重。因此如何贯彻司法便民的理念,通过采取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建设、调解优先原则、调解与诉讼程序对接等措施使纠纷在第一时间得以化解是此文所要探讨研究的问题。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安全意识淡薄。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缺乏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并且宣传的渠道较少,导致相当一部分机动车驾驶参与人员不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二)机动车保有数量飞速增加。改革开放以来,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提升。据2016年国务院交管局统计,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3亿辆并呈不断上升趋势。

(三)道路交通管理系统不严密。城市网络复杂,交通运行也很复杂,相应的城市交通管理方案往往由多个管理策略、管理措施组合而成,任何一个建设或管理措施的实施都会引起整个城市交通运行状况的改变。

(四)对机动车驾驶参与人员没有形成良好的规制手段。道路交通执法人员面对浩如烟海的违章人员,也疲于执法、怠于规范执法,给违章人员可乘之机,助长了他们的违法行为。

(五)机动车驾驶人员综合素养不过关。部分道路交通参与者素质较低、公众意识感弱,忽视自身对整个交通秩序应承担的责任,普遍违章的现象使公众认为法不责众,这对社会的交通安全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久治不愈”的症结所在。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破坏性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破坏性之大是我们难以想象的。此类事故的发生常常伴随着巨大的财产损失与大量的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巨额的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对受害者甚至死亡家属带来沉痛、不可弥补的心理创伤。面对生命,必须慎之又慎。

(二)诉讼主体复杂多样。第一,我国交易平台多元化,缺乏管理的机动车二手市场交易屡见不鲜。对机动车买卖的没有严格的登记审查程序,常常出现一车多主的现象。第二,交管部门对存在的借用、租赁、抵押、质押、挂靠、辅助占有等现象管理亦不够规范,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各种经营方式共存。第三,现行保险制度导致保险公司也必定会牵扯参与到交通纠纷的审理,形成了“双方当事人,三方结构”的诉讼模式。第四,如若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法定的概括承受。而受害人往往拥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导致各方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争议、审理难度较大。

(三)审理时间长、调解难、上诉率高。其一,交通事故案件若造成受害人致伤致残,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伤残鉴定机构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审理周期跨度长,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其二,受害人为了得到最大限度的索赔额会提出不切实际的高额赔偿请求,有的受害人提出的护理、营养、误工期限过长、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尽合理,被告方不会轻易认可。其三,保险公司不配合调解。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涉及条款众多,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处理的赔偿部分有诸多异议,进而影响纠纷解决的进程。据统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一审结案率不达六成,上诉率居高不下。

(四)专项法律规定纷杂。不同程度的损害有不同的法律规范作支撑,况且不同地区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项的基数也不相一致。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创新型解决——三方统筹式调解机制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创新型解决机制——三方统筹式诉前调解是在司法便民的思想指导下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应运而生的一种处理机制。为了实现“司法便民”的理念,提出就道路交通事故创设常驻式道路交通办事机构的三方统筹调解新形式。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设立常驻式办事机构。由政府或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由该区人民法院编配精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官、业务水平能力强的公安交警人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且返聘工作经验丰富的法院、公安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以三方业务人员为主导,结合拥有的社会资源,作为专门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类纠纷的外设机构,实行调解解决优先、保险赔偿为补充、民事诉讼为例外的“统筹式”服务理念,缩短处理周期,使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对于“三方统筹式”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需要加强以下几点建设:

(一)针对不同行业人员进行有区别的专项技能培训。其一、对外派法院审判人员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调解方式与调解技巧、机动车保险领域知识的培训。其二、对外派公安交警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保险等其未曾涉猎的领域加强培训,真正做到“三方业务,互通有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发展局势。

(二)加强基层司法建设,推进普法教育宣传,在一定程度下“送法下乡”。通过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到“三方统筹式”纠纷解决机制相对于传统诉讼模式来的更为安全、高效、权威。

(三)有针对的实行先予执行。该外派机构创立独立的银行账户,裁定先予执行通过的应当赔偿的一方根据裁定书上内容、款项、金额向银行账户拨付账款,经过申请人或其近亲属签名盖章后领取款项。此项措施有效的解决了事故发生后伤员得不到及时安全的治疗问题,对缓解双方当事人冲突、安抚受害方家属情绪具有现实意义。

(四)依申请财产保全,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向外设机构提出进行财产保全,保全将来执行的有效进行的要求时,外设机构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受理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裁定准予保全,将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交与常驻交警人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準予,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实行“派驻式”和“进驻式”双向模式。人民法院、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可就实际情况派驻内部优秀工作人员至外设机构,实行考勤奖惩措施。当然也要稳定诉调机构的组织形式,固定优秀工作人员常驻外设机构,带头引导。

四、结语

非诉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又符合司法自治原则,是社会团结稳定与民主法治的“牵头绳”。社会纠纷能否得到及时的有效化解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而如何运用能动司法方式,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建立非诉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是当代法律人的重要历史使命!当代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陈文华.浅谈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282-282.

[2]陈俊成,林晓隆.法治:实现自由与秩序和谐的路径[J].广东教育学院院报,2009.

[3]2016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4]齐树洁.我国近年法院调解制度改革述评[D].厦门大学法学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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