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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人员玩忽职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2017-05-20王鹏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会计职责

摘要:根据会计行业相关法律规定,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依照其他法律从事公务的会计人员,不认真、不及时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关键词:会计;职责;玩忽职守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58-02

作者简介:王鹏(1984-),男,汉族,浙江临海人,硕士研究生,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一、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0日,北岸村与长丰镇政府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书》,北岸村在坚持村级财务“三权”不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长丰镇政府实行以会计委托代理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审核,统一集中记账,统一财务公布内容和时间,统一建档管理。根据政府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时任村帐镇管办公室代理会计被告人陈某某完成。

2008年11月23日、2009年12月17日,北岸村拍卖村集体地基,分别收得现金人民币44万余元、98万余元,北岸村村民主任何某某(已判决)未经呈报、办理相关借用资金手续,直接出具借条的方式,从出纳王某某(已判决)处拿走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08年12月份,沿岩村村委会将该村六角塘沙场承包给他人经营,所得承包款、押金共计人民币680.08万元,何某某指使王某某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开设个人帐户,将其中380.08万元人民币存入王某某在该行的个人帐户,另300万元存入北岸村开设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集体帐户。同年12月8日、9日,何某某指使王某某将该村集体帐户中村沙场承包款人民币149万元和在王某某个人帐户中的沙场承包款人民币360万元转入其个人帐户,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09年4月许,何某某就其挪用村集体资金起草抵押书一份,并让村两委成员陆续在抵押书上签字,落款时间写为2008年12月份,试图掩盖其挪用资金的事实。2009年12月1日,王某某到长丰镇村帐镇管办公室报帐,该镇村帐镇管办公室代理会计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上述款项被何某某个人借去后,未对何某某借款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未对该村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未要求王某某提供借条补齐相关手续按实入帐,将何某某借款以“库存现金”名义入帐,致使该村库存现金额至2011年10月何某某案发时达到8162860元。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何某某挪用资金一案中,陈某某身为代理会计,在履行村帐镇管职责过程中,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违规记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何某某长期挪用巨额村集体资金,造成至今651万沿岸村集体资金无法追回,已实际造成损失,根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犯陈某某应对沿岩村集体资金被何某某、王某某挪用且造成损失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难以认定陈某某的违规记账行为与造成的损失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何某某挪用600多万沿岸村资金时间为2008年12月9日,该村出纳王某某于2009年12月1日才拿相关票据向陈某某报账,期间陈某某不了解沿岸村600多万资金的情况。沿岸村库存现金超限系历史遗留问题,本案相关会计账单反映出沿岸村长期存在大量库存现金,证人证言反映何某某在任村长期间,专断独行,根本不顾忌市、镇各项财务制度,擅自挪用村集体资金,村出纳甚至连现金都接触不到,在600多万资金被挪用案发生前,纪委、公安机关就沿岸村一直存在的财务问题对沿岸村进行过调查,但一直没有定论。因此不能认定陈某某的违规记账行为为何某某挪用沿岸村资金提供方便或是导致被挪用的资金无法追回,不能认定陈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评析意见

(一)本案主体合格。根据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长丰镇三资管理办公室从事会计工作,属于从事公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存在渎职行为,会计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对有关主体的经济行为合法性进行独立的监督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5、14、15、28、29条规定,財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79条规定,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陈某某作为会计,未对沿岸村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拒绝办理和纠正,将沿岸村的报账以库存现金入账后,未进行现金盘点、未向有关领导书面汇报,未尽到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责任。进而言之,身为会计的陈某某“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②。

(三)何某某挪用资金造成公共财产、人民利益损失基本能够确定。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台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向何某某追缴挪用的651万沿岸村集体资金,2014年3月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出具书面说明,何某某仍未退缴赃款。另外,相关司法解释将持续发生的动态损失也纳入到经济损失,扩展了经济损失的计量范围③。经查明何某某用于抵押担保的山东海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80万元,何某某出资2072万元)40%的股份目前客观上存在变现困难,仍有大量损失无法追回。

(四)渎职行为与损失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或职务活动密切相关;二是实施职务犯罪总是由违背职责义务开始的④。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具有独立的财务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本案陈某某在出纳王某某向其报账时,没有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操作,致使沿岸村600多万被何某某挪用的资金未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其行为使得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流于形式,到2014年2月,长丰镇辖区78村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现金超限额问题未被纠正,带来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四、处理结果

2014年9月5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1月1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依照其他法律从事公务人员,不认真、不及时履行职责,对挪用的村集体资金长期无法追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其罪名成立。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上诉。

[注释]

①郭云.我国会计监督现状探索[J].财经监督,2011(12):69.

②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36.

③贾小军,张红斌.准确把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4(12):61.

④张穹.职务犯罪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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