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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法律机制的完善

2017-05-20李拓野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保险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快速扩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量也不断增加,实践中注册会计师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改革,注册会计师责任增大的趋势也愈加突显。为提升注册会计师的风险防范能力,注册会计师投保职业保险是非常可行的途径。本文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的途径和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职业风险;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00-02

作者简介:李拓野(1992-),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本科生。

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风险及职业保险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风险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履行与委托人之间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或者未能按照会计专业规范标准出具合格报告,最终导致委托人、审计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在欧美等一些国家,注册会计师的各种风险责任制度比较完善,注册会计师虽然是高收入群体,但其承担的风险也大,在我国,实践中注册会计师被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已不在少数。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风险的成因

1.社会环境层面的原因

从社会环境层面看,市场经济环境下对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并不清晰,尤其是随着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市场资本加速扩容,市场对独立审计的需要也越来越强,市场主体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可以这样讲,几乎在所有的审计项目中均存在着审计风险,然而就审计业绩而言,社会公众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社会和舆论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风险变得更加突出。

2.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从法律环境层面看,目前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在《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多部法律中都直接或间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由于立法不统一且缺乏专向性,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趋向复杂化,而注册会计师又并非法律专业人士,稍有不慎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背离。

3.注册会计师本人的主观原因

就注册会计师群体而言,相对于其他群体属于高知识、高文化的群体,但就其内部而言,注册会计师个体之间仍然存在专业素质能力、道德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法律责任意识的差异,有的受个人能力所限出现了工作失误,有的则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迷失了自我,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违规操作,这些均有可能引发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所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基础是职业责任风险,其特点是保险公司仅针对注册会计师为完成本职工作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承保,非职业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不在承保范围。此外,由于注册会计师故意造假行为所产生的风险亦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二、注册会计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改革正在进行,根据财政部与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个体,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大大增加,而且还是无限责任。因而,注册会计师有必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资本市场快速扩容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资本市场异常活跃,大量中小企业在中小版、创业版上市,这些企业经济实力不一,规范化程度良莠不齐,其中不乏业绩造假的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这类被审计并出具合格报告的企业由普通企业转为上市企业被公众所关注后,审计风险将呈几何倍率增加,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也唯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才能很好的抵御类似风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促使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

根據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分所的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和使用。”第三条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该办法仅规定了5%的职业风险基金,但是并未规定上限,而且对于提取年限也未作规定,实践中这笔风险基金也并没有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完全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处置,这种财务管理混乱的状态很难保证专款专用。而注册会计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的压力,同时也能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更加规范。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率较低

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并非强制性质,所以很多注册会计师对于职业保险并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加之我国目前的职业保险理赔体系也不完善,理赔程序较为复杂,往往也使得注册会计师不愿意投保职业保险。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范围过窄

从实践中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仅对过失行为进行赔付,对故意行为不予赔付,事实上有很多情况下很难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必要的审计义务,从而难以认定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这类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不予赔付。而且保险公司承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范围仅限于审计业务过失,对于非审计业务过失导致合同对方经济损失的则不予赔付。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赔付额偏低

目前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是1000万,实践中在证券交易市场,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致使审计报告不实或者作出虛假陈述引发证券诉讼纠纷的案例已不是个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均超过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限额,1000万的赔付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显然,保险公司最高限额的设置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合理规避风险,同时也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障。

(四)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不到位

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质量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投保容易理赔难已经成为保险界的现实写照,其中拒赔理由蹊跷、百般刁难、手续繁复、服务态度欠佳这些都是保险业的突出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使得人们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高,对于保险的态度比较消极。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须要保险公司采取加大理赔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取消最高赔偿限额等措施外,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性的完善。

(一)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范围

首先,需要由法律明确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的界限,明确列出哪些行为属于过失行为而哪些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并且列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这样保险公司在承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时就可以做到范围明确责任清晰。其次,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业务,因而建议法律将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业务行为也纳入职业保险的范围。保险范围的扩大,可以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投保积极性。

(二)推行强制职业责任基础保险

市场经济发展、资本市场扩容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加之注册会计师个体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一些注册会计师承揽与自身能力不相称的业务并不罕见,其中隐藏的巨大职业风险往往是个人难以抵御的,因而建议法律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基础险设置为强制性质,以求得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够健康平稳发展合理化解部分风险。

(三)实行个性化浮动保险费率

制度规范除设置强制基础责任保险外,还应当增设一些附加险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的信用等级、平均年收入、公司的规模等实际情况设置个性化浮动保险费率,这样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得到充分的保险赔付。就目前而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量等级设计保险费率等级不失为一项有益的探索。

(四)成立专门职业责任保险鉴定委员会

对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定损,目前是由保险公司自己完成,出于主观利益考量,保险公司总会找出各种理由拒赔,于是出现了理赔难现象。因此,建议成立第三方机构保险鉴定委员会,由第三方定损可以增加保险损失认定的公正性,同时可以降低理赔难度。

[参考文献]

[1]李磊.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构建问题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7).

[2]刘玉红.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分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

[3]刘琴.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问题及对策[J].国际商务财会,2015(3).

[4]彭志国,张庆龙.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方式探讨[J].审计研究,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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