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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发展历程和法律规制

2017-05-20杨向阳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网贷规制

杨向阳

摘要:P2P网贷虽然在国内已经存在九年之久了,但互联网金融的理念并没有深入人心,本文简要介绍了P2P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和P2P网贷平台的自身风险和我国的现有规制。

关键词:P2P;网贷;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F832.4;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94-03

P2P,person-to-person,意指对等的个人对个人。

一、发展历程

借贷现象从出现货币就开始产生,计算机的数制是二进制,由18世纪的德国数理哲学大师莱布尼茨发现。很明显,借贷和互联网的结合要晚很多。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1983年正式设立了格莱珉银行,该银行依据个人信用,向贫困地区和那些得不到银行贷款的个人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无需抵押,整贷零还,按周期还款,人们普遍认为,格莱珉银行开创了P2P借贷的新纪元,穆罕默德·尤努斯也被人们赞誉为“小额信贷之父”。

(一)国外发展历程

1.英国

P2P与互联网的结合始于英国,2005年3月英国第一家,也是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伦敦成立,该平台的贷款主要面向个人,用于购买汽车、偿还信用卡和消费等,该平台是英国目前最大的P2P网贷平台。2010年10月,英国第一个推出“准备基金”的P2P网贷平台Ratesetter成立,“准备基金”要求借款人向平台缴纳一些费用,用于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向投资人支付。2011年2月英国第一家在线票据融资平台Market Invoice成立,持有票据的中小企业通过平台出让票据获得投资者的资金。2013年,Assetz Capital在英国成立,该平台曾完成英国P2P借贷行业最大一笔贷款,金额达到50万英镑的学校宿舍建筑项目2014年1月Lending Works在英国成立,该平台的特点是保障投资人,包括设立“储备基金”、违约保险、犯罪保险,这些使投资人的投资得到充分保障。2014年7月,Ablrate平台在英国成立,其名称是Asset Backed Lending Rate的缩写,中文意思是资产支持贷款利率,表明该平台的每一个P2P项目都有资产作为抵押,主要业务包括设备融资租赁、房产抵押融资和商用飞机融资租赁,是英国第一个将飞机作为抵押物的平台。

2.美国

2006年2月,美国第一个P2P网贷平台Prosper成立,该平台的贷款业务曾在2008年遭到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禁止,获取资格后,于2009年重新开业。2007年5月,Lending Club在美国出现,该平台将借款人的贷款以收益权凭证的形式卖给投资人,该平台前期只提供个人信用贷款服务,包括个人的私人教育费和医疗费用贷款服务等,2014年3月宣布进军小企业贷款市场,但个人信用贷款服务仍是该平台主要业务,2014年12月11日,Lending Club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全球首个在美股市场上市的P2P借贷企业。

(二)国内发展历程

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全称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在上海成立,创始人为张俊,拍拍贷同时也是第一家由工商部门特批,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从而得到政府认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注册用户已超三千万。2007年在上海成立的还有齐放网,该平台是国内首个面向学生的P2P网贷平台,于2008年9月停运后关闭。宜信公司虽然成立于2006年,但早期公司的业务中并没有P2P网贷业务,从2007年开始,宜信才开拓P2P网贷业务。从2010年开始,P2P网贷被越来越多的创业人士看重,2011年到2013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理念和行业知识的普及,P2P网贷行业开始实现爆发式增长。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有692家P2P网贷平台,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有1983家P2P网贷平台。2013年,P2P平台撮合贷款1100亿元左右,贷款余额约250亿,2014年,P2P平台撮合贷款3000亿元左右,贷款余额约1000亿。P2P平台的投资标的来源于资产管理公司或商业保理公司的已有资产,包括小贷债券、融资租赁债券、保理债权等,而资产保理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资产来自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对P2P平台的投资从一开始的基本依靠风险投资、行业资本,到银行、券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资本的涌入。

二、法律规制

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网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

P2P网贷实质上仍属于金融活动,具有金融行业的风险,同时又具有互联网行业的风险。P2P网贷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网络风险、技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同时受宏观经济好坏的影响。

(一)民法规制

1.平台的设立、变更、消灭

P2P网贷平台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辦法》的规制,设立时首先要获得工商部门许可的营业执照,然后到平台的登记注册地的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另外还要遵循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获得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和平台注销后,向平台登记注册地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同时对已经备案的信息进行变更或注销。目前对于P2P网贷平台的设立还没有关于注册资本的特殊要求。

2.平台收费和利率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P2P网贷平台与借款人和出借人订立的是居间合同,从事居间业务。P2P网贷平台收费的依据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帮助委托人成功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居间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居间人为委托人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媒介信息服务的,居间人的报酬有委托人双方承担,如果居间人并没有促成居间合同成功订立的,居间人只有权向委托人要求支付必要活动的费用,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九十条内容为:借贷关系只要是合法的,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然人双方如果没有约定借贷的利率的话,法律将视为借贷没有约定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率,法律保护的利率最高是24%,超过36%部分的利息法律是不保护的,24%到36%部分的利息将作为自然债务,法律既不否定也不肯定,所以,由此可知P2P平台的最高利率应该说是在24%以下的。

3.平台的经营场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借贷信息的中介机构只能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线上渠道进行业务,在现实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收集、核查、抵质押管理等有关风险管理的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所以说,P2P借贷信息服务只被允许在网络上进行,在现实场所经营或者进行宣传是不被允许的。

4.平台的经营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在一个P2P平台上的借款余额不能超过20万元人民币,在所有的P2P平台上的借款余额不能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一个法人或组织,在一個P2P平台上的借款余额最多为100万元人民币,在所有的P2P平台上的借款余额最多为500万元人民币。

5.平台的义务

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对在平台上进行借贷活动双方的信息进行收集,并对双方的信用进行评估,撮合双方的借贷,提供借贷方面的咨询,解决借贷双方争议等;对借贷双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审查贷款用途是否正当,并对其它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进行必要审查;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诈骗行为,要立即通知借款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借款人损失的扩大;平台进行P2P网贷宣传的过程中同时要积极告知借贷的风险,对于与借贷双方有关的信息要披露,建议出借人将资金分成多份分别进行出借以降低借款风险;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并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P2P借贷的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对于平台的注册用户的信息,平台要保密,不能泄露用户信息或者将用户信息出售;用户的身份要进行可靠的识别,对于有疑问的交易要进行核实,客户的交易记录要进行保存;相关部门在调查金融犯罪时,平台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活动;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工作;银监会和平台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义务。

6.借款人义务和禁止的行为

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P2P平台的注册用户应当为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与借款事项有关的信息;所借资金要按照所说的用途使用,不能将所借资金用于非法目的(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借贷合同和相关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禁止的行为有:故意改变身份,虚构借款项目或者夸大借款项目的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通过数个P2P平台,改变项目名称或者对项目的内容进行形式上的改变等方式,利用一个借款项目进行多次借款;在P2P平台以外的公共场所公开借款的信息;法律和银监会禁止的其它行为。

7.出借人的义务

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的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向P2P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与借贷有关的信息;用于出借的资金应当是合法资金;对于借贷的风险应当有所了解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因为借贷而产生的本金和利息损失由自己承担;借贷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二)行政法规制

1.监管部门

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P2P网贷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

2.自律组织

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P2P网贷的自律组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行政部门共同组建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P2P平台的自律管理,并且承担下列职责:制定自律章程,有关经营方面的详细规定和研讨出并负责推行行业标准,教育会员履行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监管机构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谐会员关系,组织与平台经营有关的培训,接受信息和法律咨询并主动向会员提供与平台经营有关的信息,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受

理对P2P平台的投诉或举报,组织自律检查;设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法律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拓展延伸

由于我国征信制度的不成熟,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的困难,很长一段时间,平台对借款人的授信主要依靠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近年来,部分P2P网贷平台正积极探索技术创新,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用于征信、反欺诈、借贷审核等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控制行业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5.

[2]Lending Club简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知道意见.

[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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