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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监督链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2017-05-20胡娅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元数据电子证据

摘要:电子证据具有易毁损、易修改,且彻底损毁修改后不易留下痕迹等特点,在取证过程中须特别注意采取措施保护其真实完整性,并形成相应的监督记录,即须在电子数据取证的全过程中建立起一套严密安全的电子证据监督链条。电子证据监督链是包含众多信息数据的元数据,它区别于在取证过程中引入审计信息的监管系统,它本质上是一系列辅助证据的集合。

关键词:电子证据;监督链;元数据;审计信息;辅助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89-03

作者简介:胡娅(1990-),女,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电子数据证据。

随着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在法律上得到确立,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诉讼中来,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真实完整、符合法律法规,才能被法庭所认可和接受。如何加强保护和证明其真实完整性,即如何形成完整的电子证据监督链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很多关于研究电子数据取证的书籍和文章中,都会提到电子证据监督链这一概念,但少有资料对电子证据监督链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相比之下国外研究电子证据监督链的文献更为丰富、成果更为显著,对国内的研究极具借鉴意义。通过对国内外现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界定出电子证据监督链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厘清电子证据监督链与元数据、审计信息、辅助证据三种概念的关系。

一、电子证据监督链的概念界定

国外法律界对证据监督链概念的表述基本均为“chain of custody”,而国内学者对其进行研究时的表述则比较多样化。何家弘认为:“证据‘保管链(chain of custody)也可以叫做‘证据标签,它是一件呈堂证物从其获得到法庭出示期间的完整记录,其目的不仅是保护证物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使出示证物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在其监管过程中该证物未被篡改过。“①刘品新认为:“所谓证据保管锁链,是传统上针对物证的一项制度,指的是涉及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分析各个环节的证据清单和转移手续所构成的保管体系,用以确认物证的真实性。”②再看,“证据监督链包括详细文件资料的搜集、保管以及对证据的分析。”③可以看出,尽管国内学者对证据监督链概念的中文表述不尽相同,但它们所阐述的含义却极其相似。总的说来,国内文献关于证据监督链概念使用较多的表述有“证据监督锁链”、“证据保管锁链”、“证据保管链”、“证据保管链条”、“保管链条的证明”④等。笔者认为“证据保管锁链”、“证据保管链”、“证据保管链条”及“保管链条的证明”这几种表述不太妥当。一般而言,取证过程大致包含了证据的收集、运输、保管、分析及出示等环节⑤,可见保管只是取证过程中的一部分。而证据监督链存在于整个取证过程,若用上述含“保管”字样的概念来表述证据监督链,会直接让人产生只有保管环节记录情况的错误认识。

在美国证据法中,“证据监督链”被确立为一种实物证据的鉴真方法,主要适用于以实物证据为种类物的情形,即某一实物证据不具有任何显著特征。而另一种鉴真方法“独特性的确认”(ready identification或unique identification),主要适用于特定物的情形,也就是某一实物证据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或是具有某些特殊的造型或标记。⑥通常,使用“独特性的确认”这种鉴真方法时,只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辨认庭上出示的实物证据与原来所看到的是否一致即可。而“证据监督链”这种鉴真方法,由于实物证据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便组织证人当庭辨認,则只能是对该实物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一直到法庭上出示这整个过程的展示,以说明实物证据从始至终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进而有效证明实物证据的真实完整性。电子证据属于实物证据,对电子证据监督链的研究大前提下同样符合一般证据监督链的基本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可将电子证据监督链界定为:是指从电子证据最初的获取状态一直到在法庭上出示,即涉及电子证据的收集、运输、保管、分析和出示等各个取证阶段所形成的完整流程监督记录,用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完整性。

电子证据与信息技术密不可分,电子证据具有易毁损、易修改且彻底毁损修改后不易留下痕迹的特点,高温、高磁场、潮湿、静电、腐蚀性化学试剂、人为破坏等都会造成其改变或消失。因此比起传统实物证据,在形成电子证据监督链的过程中更应注意采取措施保护电子证据的真实完整性,即须运用可靠安全的工具或技术来保护电子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一直到在法庭上出示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形成电子证据监督链的目的不仅是在物理上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而且是要在法律程序上排除电子证据在监督过程中被篡改的可能性。⑦换一种更为详细的定义,电子证据监督链也就是指在电子数据取证全过程中,对任何接触过电子证据的人员及其接触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目的以及运用了何种安全可靠的工具或技术保护电子证据不会发生任何改变等所形成的完整流程监督记录。

二、元数据与电子证据监督链

数据是表示事务性质的符号,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所依据的数值,或者说是数字化、公式化、代码化、图表化的信息。⑧元数据是定义和描述其它数据的数据。同传统文件相比,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基本都以数字形式存在,其既可由信息专家等人提供,也能从计算机程序中自动生成。元数据是解决电子文件管理问题的重要工具,它记录了电子文件的特征及其变化情况,反映了电子文件的背景、内容、结构等信息。

把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与电子证据监督链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两者间存在相似之处:①组成形式相似。电子证据监督链其实是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所有相关记录文件的综合,而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也包括了电子文件管理过程中的所有信息。②证明目的相似。电子证据监督链是要证明电子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出示这一过程中的真实完整性,而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也是要证明在电子文件长期管理过程中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性与可用性。③具体内容相似。电子证据监督链分有多个阶段,每一阶段记录的详细内容大致都包含了时间、地点及形成者等基本信息,而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同样涵盖了这些基本信息。

两者间也存在不同之处:①存在形式不同。电子证据监督链中的记录文件并未被限制以某种特定形式,形成者在具体构建时可选择采用最能保护电子证据真实完整性的形式进行记录,而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基本都以数字形式出现。②涵盖范围不同。电子证据监督链展示整个电子数据取证过程的记录情况,而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仅展示电子文件从制成到被长期管理这一过程的各类信息。③使用工具不同。电子证据监督链中的工具通常是指用来保护电子证据真实完整性的各种科学技术,如数字指纹技术、时间戳技术等,而开发元数据工具是为了支持特定的元数据方案,从而方便信息管理人员创建、补充修改或审查元数据,如模板、置标工具等。

从上述分析来看,电子证据监督链各阶段的记录文件作为众多更细信息数据的集合,都是“数据”,也是“元数据”,且电子证据监督链是最大的“元数据”。尽管元数据是管理电子文件不可缺少的工具,但它并不适用于对整个电子数据取证过程的监督记录。

三、审计信息与电子证据监督链

审计信息是审计人员在对相关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过程中整理记录下来的各类信息资料,它能为相关单位管理部门决策者提供可靠依据,增强决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信息对经济监督的重要意义使得法学界一些学者也在进行着能否把其概念引入司法证据审查中的尝试:司法证据审查中也有对证据真实性审计的需求,可以将那些能够满足审计需求的信息称为审计信息。这里的“审计信息”就是指在司法程序中,通过检验待证事实信息有否被修改,进而验证证据真实性的那些信息。⑨在司法证据审查中,审计信息既可以在作为审计对象的证据中获得,也可以在证据之外获得,它并不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只是证明证据的真实性。针对当下电子证据在使用时被普遍质疑其真实完整性的现状,有学者提出建立电子数据取证流程审计监管系统,以说明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始终在令人信服的监督之下进行,最终达到使电子证据符合证据可采用标准的目的。

电子数据取证流程审计监管是指在电子数据取证系统中模拟社会的审计工作,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的一种安全审计、监控与管理的技术,运用电子数据取证流程审计监管技术的目的就是对计算机取证的一系列取证步骤和过程进行记录、制作报告,实现安全审计、监控与管理。⑩电子数据取证流程审计监管系统是同时具备监管和检测两大功能的独立子系统,电子证据监督链与之都是为了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完整性,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模拟社会的审计工作于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而被建立起来的,与电子数据取证过程相对较独立;后者则直接伴随电子数据取证过程的进行而形成,与电子数据取证过程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保护电子证据的真实完整性。因此相较于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引入审计信息用于监督取证行为,电子证据监督链更能全面、真实、完整地展示对电子数据取证过程的监督。

四、辅助证据与电子证据监督链

由前述可得,无论是元数据还是审计信息,其实质都是为证明蕴含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证据之真实完整性的辅助信息。传统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中对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证据分类论之甚少,这一证据类型区分较早由周洪波学者提出并加以论证,他认为实质证据是在证明时被认为属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的证据;辅助证据是在证明时被认为属于相对独立于待证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的证据。○11我国大陆其他学者也在借鉴了国外特别是日本学者的证据分类理论后,提及了“一般证据”与“辅助证据”○12或是“通常证据”与“辅助证据”这样的证据类型区分○13。在日本的刑事证据分类中,有所谓实质证据和补助证据之分。实质证据是指证明主要事实及其间接事实(推定主要事实存在的事实)的证据;补助证据是指证明补助事实(有关实质证据的可信性的事实)的证据。○14将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这一类型区分运用于电子证据监督链中,有助于对其进行深入理解和探讨。

显然,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形成电子证据监督链时,电子证据就是蕴含有与案件事实(主要事实及间接事实)相关信息的直接证据,而并不含任何与案件事实相关信息的监督链各阶段记录文件则是用来证明电子证据真实完整性的辅助证据。电子证据监督链本质上是一系列辅助证据的集合,运用电子证据监督链证明电子证据真实完整性的过程就是运用辅助证据

证明实质证据真实完整性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能有效进行的前提正在于保证辅助证据的真实完整性。

[注释]

①何家弘.证据调查(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62.

②刘品新主编.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2.

③[美]克鲁泽(Kruse,W.G.),海泽(Heiser,J.G.)著,段海新,刘武译.计算机取证:应急响应精要[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222.

④陈瑞华.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J].法学研究,2011(5):131.

⑤麦永浩,孙国梓,徐榕生,戴士剑.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7-19.

⑥陈瑞华.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J].法学研究,2011(5):131.

⑦皮勇.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45.

⑧周文骏.图书馆学情报学词典[M].北京:数目文献出版社,1991:40.

⑨吕晗.审计信息的内涵、价值和问题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85.

⑩潘大四,凌彦.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监管系统研究与实现[J].电脑知识与技术(学术交流),2007(13):86.

○11周洪波.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J].法学研究,2011(3):162-164.

○12陳浩然.证据学原理[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29.

○13陈界融.证据法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80.

○14田口守一,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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