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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的行政备案规制

2017-05-20陈思明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摘要:从社会作用和行为规制探究角度,思考对法治宣传教育进行行政规制的必要性。从信息收集和行政监督角度分析行政备案的现实作用。

关键词:法治宣传;行政备案;行政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78-01

作者简介:陈思明(1980-),女,汉族,山东人,博士,山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师,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一、对法治宣传进行行政规制的必要性

司法行政法治宣传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辅助法律活动,普法成效关乎法律社会效果的实现,故适时规范司法行政法律宣传活动不无裨益。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的法治宣传机构有时还承担地区法治宣传教育日常事务。法治宣传领导小组在行政法学上属于议事协调机构范畴,其行使的法治宣传职能及作用范围不可小觑。为了更好发挥司法行政法治宣传的社会作用,需要研究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在内的司法行政法治宣传相关内部行政行为的规制方式。①在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学中,对行政事实行为缺乏关注。随着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审查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司法行政法律宣传这种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探析不无必要。

鉴于司法行政法治宣传工作方式特点,比较适宜引进行政备案的监督形式。“所谓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加强行政管理与服务,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②

二、法治宣传中行政备案的作用

一方面,行政备案可以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作用,便于法治宣传信息的整合和相关经验的汇集、总结。司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当下主要利用系统内的信息发布平台,这成为法治宣传部门进行信息收集的重要途径。但是,这种收集信息的方式在确保信息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等方面不及行政备案报送方式。在履行法治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职责方面,由于地区各个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在法治宣传教育信息收集、整理等方面更是存在沟通方式不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不仅不利于法治宣传工作的信息沟通和整合,更不利于相关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导致法制宣传各部门的工作各自为战,从而极有可能产生法治宣传活动开展的重复或空白。这不仅为法治宣传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埋下隐患,更是阻碍了地区法治宣传工作的整体推进。所以,对法治宣传活动及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行政备案可以在信息沟通和收集方面发挥合理汇总作用,利于减少法治宣传活动的重复和空白,提高法治宣传的整体社会效果。另外在当前大数据蓬勃发展的情况下,进行及时的信息沟通成为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获得相关必要信息的基础上可以对其中的优良法宣经验进行提炼,为优良法治宣传经验推介奠定现实基础,不断提升法治宣传的时效性和服务水平。

另一方面,行政备案可以更好地发挥行政监督作用。如果说信息收集功能是行政备案的程序性功能,那么行政备案的监督功能则是行政备案的实质功能。信息收集功能为监督功能的发挥提供现实素材,监督功能的发挥则促進信息收集功能发挥现实应有的法律作用。从现行法律监督机制来看,行政内部监督的力度和范围是明显优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及社会监督。诸如司法行政法治宣传的行政事实行为,由于立法监管缺失和弱法律责任性的特点,由行政监管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必要性就更为明显。通过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情况的行政备案,司法行政法治教育日常事务承办机构可以及时发现法治宣传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及时、必要的指导,避免不良影响扩大范围。这种监督不仅限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其中涉及法律普及、政策宣讲、道德感化等多层面社会问题,也包括法律宣传的形式、方法等程序问题。因为从实质上讲,法律宣传行为存在舆论导向的潜在社会价值。如果对这种行政事实行为仅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就放松监管,那是对法律宣传的社会效果不负责任。尽管司法行政法治宣传没有对宣传对象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产生具体行政行为那样的切实法律效果,但是,司法行政法治宣传特别是地区法治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承办机构的宣传受众面是广泛的,而且其中不仅牵涉政府舆论宣传内容科学合理的问题,更包括政府舆论宣传形象等问题。所以,行政备案可以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在内容和形式两个层面监督的优势,在收集了解法治宣传信息的基础上,全面发挥行政自身监督作用。

[注释]

①周望.议事协调机构改革之管见[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6(02):22-23.

②朱最新,刘云甫.行政备案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