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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直播平台的存在的问题以及规制

2017-05-20彭慧娟周芸尹颖袁阿玲陈楠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完善措施法律规制

彭慧娟++周芸++尹颖++袁阿玲++陈楠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很多新兴互联网服务随之产生,特别是近年来在网络直播这个新领域,深受网友的青睐。然而网络直播的热潮也带来了新问题,虽然目前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直播平台服务协议来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制,但是仍然存在规制不完善、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下文将从网络直播平台的现状、存在问题、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完善法律规制等方面探讨网络直播平台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网络直播;发展背景;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G206;D922.1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36-02

作者简介:彭慧娟(1996-),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一、网络直播的概念厘定

网络直播,简而言之就是将各种正在发生的事以实时传达的方式,通过网络系统与公众分享、传播和交流。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服务范围,大致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电商直播”模式,例如淘宝直播;“游戏直播”模式,例如目前国内堪称游戏直播一哥的斗鱼TV,此类直播主要包括直播游戏的打法、通关攻略等;“秀场直播”模式,这是最常见的直播,通俗来说就是主播直播唱歌、跳舞或者聊天等。另外还有几种小众类型的直播,比如“教育直播”、“旅游直播”、“新闻直播”等。

二、网络直播的发展背景

2016年是网络直播商业化真正起步的元年。2016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指出,网络直播服务在2016年上半年逐渐受到社会重视,并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实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直播的平台从最初斗鱼,战旗,YY,到现在的熊猫,七煌,映客等等。直播内容也变得越发丰富多彩。室内的,有直播做菜,直播美妆,直播授课;室外的也有直播钓鱼,直播旅途的。但是直播的方式却变得更加简洁,最初是在室内用需要电脑麦克风和摄像头,然而随着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一台普通的携带摄像头的4G手机,一款直播平台的APP就能使你开始直播。全民大直播时代的展开,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直播并参与其中。

三、网络直播平台在相关法规规章出台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的数量已经超过百家,产业竞争十分激烈,但是该行业的发展却存在着种种问题。

盈利模式单一。直播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广告赞助、增值服务、会员付费、电商导流等方式。目前,广告赞助和增值服务是直播平台的核心盈利模式。而增值服务主要依赖于用户的打赏。打赏是指用户通过充值的方式购买虚拟礼物并送给主播的行为,平台和主播从中分成从而获得利益。网络直播平台的商业运行模式过于单一,缺乏创新性。国内各大直播平台都以游戏电竞和美女主播为主,并依赖虚拟礼物打赏为主要变现模式,没有个性化和创新性的平台发展策略。此外,考虑到网络直播平台的技术投入、聘请主播、后台管理等运营成本,外加越来越多的网络直播平台涌入市场妄图分一杯羹,使得大部分的平台的盈利情况并不理想。

主播直播内容违规。在人人即媒体的格局之下,在赚取人气和利益等目的的驱使之下,越来越多浅薄黄俗甚至违法的節目内容充斥着网络平台。例如某平台发生的直播“造人”事件,主播“更衣门”事件,直播飙车,消费女性文化等违背法律和道德来博眼球的内容。

直播平台准入门槛低。除了主播个人修养不高,节目内容良莠不齐之外,用户方面也存在着文明隐患。有些用户追求恶趣味,在弹幕上出口成脏。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科技炙手可得,加之直播平台观众资格的获取方式简单,基本无门槛,用户呈现低龄化趋势,这种文明隐患就对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危害,所以网络直播平台急需净化。

网络直播平台间的恶性竞争。网络直播平台越来越多,相应的竞争也越发激烈,甚至出现了不少恶性竞争。例如,有的直播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恶意攻击其他平台,有的直播平台涉嫌造假在线观看人数,有的直播平台利用不正当营销手段恶意炒作,有的直播平台挖走人气主播、哄抬主播身价等。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个人、对直播内容、对用户监管不力,在监管上为了利益而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行为纵容了直播平台环境的低俗化,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感。

国家有关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管和审核。网络直播虽然发展的极为迅速,但是身为一个新崛起的产业,相关部门欠缺监管力度。

四、国家对网络直播平台存在问题的法律规制

网络直播所产生的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2016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年12月12日,文化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另一方面,百度、新浪、搜狐等20余家直播平台在2016年4月13日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①在发布的《规定》中较大的进步就是规定了“双资质”、实名认证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这些规定对网络直播中的乱象能够予以一定的遏制。

例如,映客直播方面表示,其从上线之初就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审核流程和审核规章制度标准。从内容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日常工作管理及培训等方面全面落实。在审核技术方面映客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图片、音视频识别。此外映客直播还建立了一支上千人的专业审核队伍,一旦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第一时间对相关账号进行关闭、永久关闭等处罚,确保直播平台的绿色健康。目前映客直播已经落实用户的实名认证,另外还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明确禁止未成年人使用映客发起直播;建立了完善的用户日志信息存档机制,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已做到保存六十日;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技术手段,严格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和隐私,确保不被泄露、篡改、毁损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制定了平台公约,并在网站及客户端首页予以公示,其中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利用映客直播平台服务制作、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建立完善的用户黑名单机制,直播者和用户如果言论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暂停发布、或永久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任何用户都可使用“举报”按钮对违规主播、用户进行举报,审核团队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另外还建立了完善的客服渠道,接收社会的监督。

来疯直播业务总裁张宏涛表示:关于新的《规定》中“先审后播、即时中断”等规定是针对新闻资讯类直播的要求,来疯直播做的是娱乐综艺内容,坚决不会涉及低俗及敏感内容。

斗鱼直播回应:政府的监管将更加快速、有效的推动行业的良性运转,斗鱼直播坚决拥护政府监管,将继续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并在日常运营中认真落实相关要求。

另外花椒直播和一下科技等直播服务平台也响应该《规定》的出台,制定相应措施。

五、网络直播平台仍然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各网络直播平台所采取的改善措施,对于网络直播的野蛮生长现象起到了规制作用。但是依然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媒介生态环境,这是互联网时代不可避免的问题,即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特点以及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

二是用户角度,网络直播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直播内容取决于主播的选择,观看何种直播内容也取决于用户的选择。对于各直播平台所采取的封号禁言等手段,并未对违法违规的用户形成实质性惩戒约束。即使对其采取这些措施,他们仍会注册新号或转战其他直播平台。很多低俗弹幕,由于弹幕的隐秘性很强以及对于弹幕用户行为的规范还有待完善。互联网环境是虚拟的,使网民与其他人互动时肆意妄为,最终演变为语言暴力。虽然当下各直播平台实行实名认证,运营管理员也会采取禁言或停封账号等措施维护弹幕语言环境。但由于弹幕的即时性与瞬时性特点,弹幕的语言暴力一出即成为既定事实,相关管理措施往往起不到任何实质性作用②。

针对这些违法违规的主播和用户们就要求直播平台对其实行有效监管。监管可分为三个阶段,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惩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主播、用户之间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一)事前审查。对主播进行培训,规范直播行为。除实名认证外,可以强行规范主播的着装、主播的内容类别和主播应当禁止的言行举止等,通过各种规范将有利于减少其直播内容低俗的现象。

(二)事中监督。平台可以设置多个拥有封停主播直播间权利的管理员,这些管理员将对违规的直播间进行即时查封。除了管理主播之外,也应当对用户进行约束。用户可以通过弹幕发表意见,弹幕是不文明的滋生地,对用户进行必要的约束有利于净化平台环境。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相关脏字脏话,并给予屡犯的用户一定的惩罚措施。由于主播和用户的数量庞大,光靠平台一方不可能实现面面俱到,所以主播和用户之间应当做到相互监督,主播可以对不文明的观众用户进行管理,将其禁言或者逐出直播间。观众用户可以对主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最终由直播平台审查和处理。

(三)事后惩罚。针对有多次不良记录的主播应全范围封杀,落实黑名单制度。

三是运营管理者角度,运营管理者往往会弱化法律与道德的力量,追求更高的商业利益,这是由商业经营者的本质决定的。一方面,经营者即便明知是“问题主播”,但是担心这些高人气主播“跳槽”,也不敢轻易得罪。另一方面,不能对直播平台用户采取过于严格的管理措施,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用户体验不满,造成直播平台用户的流失,商业利益也就随之减损。所以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力度管制网络直播平台。当然对于如何转变网络直播的商业模式,才能使网络直播发展的更好更远也是值得经营者深思的问题。

四是国家监管部门角度。在有关专家看来,规定对如何在直播行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以及如何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同样比较含糊,《法規》中只有简单的一句话,具体该怎么建立、标准是什么,主播信用等级是按人气、粉丝量、还是道德水平,是单独制定,还是国家统一等问题都没有讲清楚。规定里的这些含糊内容可能会让一些有意打擦边球的平台和主播又有了钻法律法规缝隙的空间。这就要求国家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从而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黄艺.泛娱乐化时代网络直播平台热潮下的冷思考[J].新闻研究导刊,2016.

②李君贤.网络直播中弹幕语言暴力机制的形成与消解[J].西部学刊传媒实务,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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