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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用枪的困境与出路

2017-05-20武阳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警察刑罚犯罪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警民冲突日趋普遍和严重。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武装力量,其用枪面临着非议,面临着犯罪和刑罚。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研究和分析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困境与出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警察;枪支使用;犯罪;刑罚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01-04

作者简介:武阳(1989-),男,山东临沂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一、引言

警察作为一个和平时期维护社会稳定代表国家利益的武装力量,警察的性质是依靠强制和特殊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12项具体的职责,可以说人民警察的职权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人民警察在我国的地位也很特殊,既属于政府工作人员,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应地,维护社会治安中产生的各种冲突将会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我国的犯罪率也随之攀升。警察在处理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危险,群众打死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打死群众的事件时有发生,警民关系会变得非常紧张。在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必然面临依枪支的使用问题。枪的使用把人民警察推到风口浪尖。

二、实践中警察对枪支的使用存在的问题

(一)庆安枪击事件2015年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击毙一名暴力袭警犯罪嫌疑人。引起了轩然大波。上养年逾80老母,下携三待哺幼子,妻子有10多年精神病史,这是徐纯合作为儿子、父亲、丈夫的三重角色。因打工受伤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吃低保,以乞讨为业,三次上访被截,直到火车站候车室传来一声“砰”,徐应声倒地。[1]根据视频监控,徐某故意封堵火车站通道,阻止乘客进站;民警警告无果,徐对民警辱骂并用拳打,抢夺防暴棍并拳击民警;徐猛推81岁老母,举起6岁女儿向民警抛摔,女孩被摔懵,过了几秒钟才哭喊出来;民警取出佩枪对其口头警告,徐继续用防暴棍抡打,民警开枪;徐中枪倒地,其母夺过防暴棍打儿子背部两下。[2]

虽然已经尘埃落定——民警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但是也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为什么警察开枪面临的是非议、是犯罪、是刑罚。庆安枪击事件在我国并不是个案,有很多警察已经因为用枪而面临牢狱之灾。

(二)宝鸡“3·12”警察用枪问题2014年3月12日,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一民警在执行武装安保设卡盘查任务中,其所携枪支意外走火、当场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殉职。[3]警察牺牲了,没有牺牲在“为人名服务”,而是因其所携带枪支意外走火。

(三)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2014年3月1日21时20分左右,在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的一起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该团伙持刀在火车站内砍杀,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落网。

被击毙的歹徒、被击伤的歹徒是一名特警所为,而先到的警察,有枪的枪里的子弹打光了“对着暴徒开了两枪后,5名暴徒将目标转移到谢启明身上,开始围砍谢启明。谢启明不停开枪,打完了枪里的子弹,“子弹没了,拿肉挡”,穿着防弹衣的谢启明被砍中一刀,头顶开了一个口子,鼻子被砍断。此时,谢启明身上的防弹衣已被砍破,胸口、裤子上流满了血。”[4]

在引起全国人民悲痛的同时,也让全国人民心寒。现场被击毙的歹徒,全由一名特警所为。“子弹没了,拿肉档”警察的勇气可嘉,但是不停的开枪,打完了枪里的子弹却没有击伤一名歹徒,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继续处于危险当中,这值得我们反思。面对紧急情况下,警察没有有效的利用其武器,這是失职的表现。

通过以上现象可以看出,我国警察用枪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有三方面:第一,对普通非暴力性犯罪分子适用“枪支”,导致警民之间产生严重误解甚至引发关系紧张。徐纯合无非就是上访受阻,在火车站撒泼,在可使用可不使用枪支的情况下,将其击毙,有些残忍,所以才引发了一系列的风波,但在我国,这样的情况很多;第二,警用枪支都是军用枪支改造而来,火力大、安全性低;第三,警察用枪面对严重暴力犯罪,射击不准,不能有效制止犯罪。

三、我国警察用枪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个别警察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导致警民关系紧张人民警察的形象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已经扭曲。最近海南发生的特警对被拆迁群众的打砸事件,区长引咎辞职,最近网传的一些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伤害的视频,也是令人触目惊心;郑州学生因为拍摄警察不文明执法行为,被带到派出所,屁股被打开花了。所以一旦有警民冲突,在群众的眼里一定是警察的错,即使警察是在依法行政。

在普通的事件处理中,人民警察的形象如此,在涉及枪支使用的问题上,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能经得起考验吗?能让人民群众信服吗?

(二)一些警察缺乏训练我国对警察用枪一直实行“紧缩”政策,公安部“五条禁令”的颁布,警察“不配枪”的导向日趋强化,更别说对枪支的使用了。直到2014年3月1日的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成为这一趋势的转折点。我国民警缺乏对枪支使用的训练,面对突发状况不能应变。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先到的警察面对持刀恐怖分子,打完了枪里的子弹,无一命中。即使有对枪支使用的训练,也仅仅停留在枪支如何使用,缺少面对突发情况的训练。

目前,内地的警员招募分为警校招募和社会招录,其中后者招录后要进行两年的培训。一般警校生(以中国刑警学院为例)的枪支射击训练课程分为32-60课时不等,射击实弹数量在75-200发,主要使用国产77式和92式半自动手枪为训练枪支,训练仅停留在室内打靶。[5]正规警校出身的警察都是这样的训练层次,更何况其他。走上工作岗位以后的实弹训练更少,即便是有,也只是停留在打靶训练。

(三)枪支的种类不全笔者认为,枪支种类不全,是我国警察面临困境的最主要原因。中国警察所使用的枪支,以“五四”式、“六四”式、“七七”、“九二”式手枪为主。这一类手枪都属于军用手枪范围,特点是威力大,射程远,侵彻力强,对人体的伤害是以“侵彻贯通”为主。以“五四”式手枪为例:这种手枪杀伤力过大,所发射的钢芯弹头最大飞行距离1630米,初速高达420米/秒,在25米距离内可击穿3毫米厚的钢板、10厘米厚的木板、6厘米厚的砖墙、35厘米厚的土层。[6]虽然“五四”式已经基本被淘汰,但是在中国使用20年之久。“六四”式、“七七”式手枪也有装弹量小,射击精度偏低等缺陷。于2006年10月13日亮相的9mm警用转轮手枪,可发射9mm转轮手枪弹和9mm转轮手枪橡皮弹,主要用于制服50米内的犯罪嫌疑人。据介绍,这种手枪结构紧凑、动作可靠、射击精度好、勤务操作方便、故障率低,具有出枪击发快速、能迅速迈越瞎火弹、可发射不同弹种等优点。[7]“九二”式手枪具有火力持续性强、故障率低、可靠性好、侵彻力大、停止作用强、精度高、人机功效好等特点,是警察维护社会治安较为理想的武器。[8]十年已经过去,9mm左轮手枪并没有普及,基层民警配枪还是“九二”手枪;昆明事件以后,火车站等公共场所都可以看到配枪的民警或者特警,从外表看来,也是“九二”手枪;2015年庆安枪击案件警察用的枪也不是9mm左轮手枪。“九二”手枪火力大,对于非严重暴力犯罪,很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

枪支种类的不完善导致我国警察面对不同情况很难处理,警察十几枪打死一只狗,十几枪打死一只疯牛的案件常见报端。在高速公路上,经常会有一些家禽或者保护的动物跑上了高速,一般都会尽快找来民警解决这些突发的事件。2015在9月7日的晚上22时许,一辆河南籍的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一只狮子,在民警赶到的时候发现这头狮子距离前面的嘉山服务区就只有500米的距离了,十分的危险,在紧急情况下,经过商量之后决定当场击毙狮子。而狮子在被打了20余枪之后最终倒下了。[9]在日本发生大猩猩越狱的事件,日本仙台市的八木山动物园中跑出一只名叫“恰恰”的雄性大猩猩。充满戏剧性的是,“恰恰”出逃后爬上了十字路口的电线杆到处张望,2个多小时后被捕获。[10]它是被捕获,用麻醉枪捕获,而且只用了两个小时,如果在中国难逃被击毙的厄运,时间还不是首先考虑的。因为在中国手段的局限性,没有办法,拖到最后只能击毙。

由于枪支种类的不完善,警察不具有可选择性。所以客观上也造成了警察不愿意配枪的局面。笔者认为,重要的是,要为警察提供足够完善的枪支种类来选用,这是做到合法合理使用枪支的前提。

(四)立法和规定不健全目前,中国有关武器和警械使用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然而,这些规定要么是行政法规,要么是部委规章,要么是司法解释,均不属于法律,且都是在2000年《立法法》通过之前颁布的。1995年在立法方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但《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的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2010年6月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出台,但文件是关于遏制与打击违法违规用枪行为,不具有操作性。目前中国关于警察开枪等剥夺公民生命权的强制措施的现行规定,都不符合《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因为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警察使用枪支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由法律所规定,更何况涉及到人民的生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显然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五)程序不合理我国警察遇到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在需要使用枪支时,首先需要开枪示警。这样的规定十分不合理,理由如下:第一,鸣枪警告有可能造成对无辜者的伤害;第二,警察开枪未打中嫌犯时会借口鸣枪警告而不报告其开枪行为;第三,鸣枪警告使嫌犯知道警察开始不会向他开枪,难以达到震慑嫌犯的目的;第四,鸣枪警告往往让逃跑者跑得更快,袭警者下手更狠。[11]我国中东部地区人口密度大,也是犯罪高发地区,开枪示警极易伤及无辜。最近就发生了一起警察开枪示警打死无辜的事件,涉案警察已经被停职。[12]

四、我国警察合规使用枪支的出路

(一)国外关于警察用枪的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枪支泛滥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枪支往往比警察的火力还强大。因此,美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随时准备依法开枪。[13]从美国大片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警察遇到犯罪分子时,即使没有反抗,只要不服从命令,就可以随时开枪。到了1985年,美国最高法院认识到时代在变迁,规范也需改变后,在著名的田纳西州诉加纳一案(47,U.S.1,1985)中判令禁止在逮捕逃跑重犯时使用致命武器。最高法院明确认定,在案发地点,如果逃亡重犯没有对警察或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任何一名警察都不可以使用致命武器逮捕。[14]从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没有对警察或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警察是不可以对逃跑的重犯使用致命武器,也就是说不可以使用枪支。执法人员可用其他方式以避免使用武器,比较倾向于选择警棍外的非致命武器。化学或胡椒喷剂和电子设备等的开发(例如,“眩晕枪”和“电击枪”),给警察制服拒捕嫌疑犯、武装分子和精神病人提供了更适合的工具。[15]

在英国,非武装警务是英国警务的象征和骄傲。长期以来,除了特殊情形外,绝大多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警察有能力顺利地履行职责而无需携带枪支,并认为这有助于减少暴力的升级。民事巡逻警察一般只携带快速手铐、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等用于个人防卫。只有国防部的武装警察(军事警察)、民用核设施警察局的警察以及北爱尔兰警察机构的警察才常规配发枪支。[16]更重要的是英国的枪支也呈现多样化,而且英国警察配发的枪支大多具有低致命性,例如配发的泰瑟枪射出的是飞镖,而射程也只有6米,因而不会对嫌犯造成致命的伤害。[17]

日本是世界上治安较好的国家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拥有一套严格的枪支管理法律制度。枪支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格规范民用枪支的生产、运输和拥有。二是严格规范警察执法时使用枪支。在严格管控民用枪支的环境下,社会治安状况较好,因此,警察执法时大多携带警棍,只有少量警察带枪,是配发的左轮手枪。日本警察文化不鼓励警察使用枪支。[18]

事实上,只要允许警察携带枪支,风险就会一直存在,但应该最大化的减少伤害。警察使用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损失,防止犯罪扩大化,而不是以牙还牙。击毙犯罪分子,只要允许警察用枪,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发生,但这不应该是常态。

(二)我国警察用枪的“扩张与限制”

我国面临暴恐犯罪的高发期,尤其是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以后,面对爆恐事件与日俱增的形势,警察允许用枪的情形势必“扩张”,但是对警察用枪又必须予以“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且我国也正逐步废除死刑。人民警察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直接用枪结束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与我国的刑事政策不符,对于警察用枪必须予以“限制”。这就陷入了困境:如何既扩张又限制。

笔者认为,中国警察用枪最大的困境源于枪支种类的不完善。我国警察用枪问题,已经不是一朝一夕,很多学者也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也学习了国外很多先进的训练经验,但是目前的现状并没有改变。在现代法治社会,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用军用手枪对待“公民”,有些残酷。古人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九二式手枪的特点就是威力大,射程远,侵彻力强,对人体的伤害是以“侵彻贯通”为主。与国外警察相比,不考虑其他因素,我国警察需要比国外警察有更高的射击水平,才能避免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发生。我国目前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无枪可用”,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研发专门的警用枪支和非致命枪支例如“眩晕枪”和“电击枪”,完善我国警用枪支的种类。再次面对庆安类似的事件,警察可以直接使用“电击枪”使其丧失行动能力即可,而不是一枪毙命。

我国警察用枪的“扩张与限制”只有建立在枪支种类完善的基础之上,才能走出困境。在枪支种类有可选择性的基础上,完善立法、规范程序、加强训练,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警察队伍,勇于面对各种情况。例如,两名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一名警察手持警用手枪,另一名警察手持电击枪,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电击枪让其失去行动能力,然后予以逮捕;如果是非常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再使用致命武器。这样既可以减缓警民关系紧张的局势,也能提高警察用枪的积极性,减少用枪带来的风险,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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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庆安枪击案结果公布:确实将女儿抛向民警 网友:真相明了[EB/OL].http://www.guancha.cn/broken-news/2015_05_14_319533.shtml/,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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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昆明暴恐案追踪:民警向暴徒开枪打光子弹遭围砍[EB/OL].http://news.163.com/14/0304/03/9MFAPEMT00014AED.html/,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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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风.关注中国警察大换枪[J].党员干部之友,2006(11):40.

[7]林风.关注中国警察大换枪[J].党员干部之友,2006(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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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猛狮逼近高速服务区特警20多枪将其击毙[EB/OL].http://news.sina.com.cn/c/2015-09-09/doc-ifxhqhvf9344466.shtml/,2016-12-10.

[10]日本大猩猩“越狱”后爬上电线杆耀武扬威2小时后被捕[EB/OL].http://n.cztv.com/news/12007249.html/,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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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美]詹姆士·阿尔布雷特.论警察自由裁量权和武器的使用[J].薛姣译.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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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徐丹彤.日本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01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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