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的观念》述评
2017-05-19曲安琪
曲安琪
【摘要】《现象学的观念》是现象学的创始人胡塞尔在哥廷根举办讲座时的讲稿。在这部著作中,胡塞尔第一次公开的阐述了决定了他以后全部思想的想法。因此研究此著作对于我们全面理解胡塞尔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厘清胡塞尔的思想脉络,更加清楚明白的看清现象学的由来、任务、方法以及本质。
【关键词】现象学的观念 胡塞尔 纯粹意识
【中图分类号】G6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2-0206-02
《现象学的观念》是现象学的创始人胡塞尔1907年在哥廷根举办讲座时的讲稿。在这部著作中,胡塞尔第一次公开的阐述了决定了他以后全部思想的想法。他既第一次系统的论述了现象学的还原思想,也清楚地阐述了对象在意识中构造的基本思想。由此成为胡塞尔一生思想发展的第二个重要转折点。因此研究此著作对于我们全面理解胡塞尔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厘清胡塞尔的思想脉络,更加清楚明白的看清现象学的由来、任务、方法以及本质。
一、现象学的确立及其任务
胡塞尔首先区分了自然的思维态度和哲学的思维态度,并重点批判了自然的思维态度。
在自然的思维态度下,我们所意向的客体是世界中真实的实体。它们具体的存在于时空之中,这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人们从直接经验出发,利用归纳、演绎的方式,逐步推演出未被经验之物。于是这样就形成和成长出各种自然的科学:经验科学和先天科学。自然科学在自然思维下取得了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识成果,并且我们确信,经过精确论证的自然科学是最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我们被认识的事物迷住了,我们从来不会去追问认识的可能性问题,我们认为认识的可能性是显而易见的。但与自然的思维态度根本不同的是,哲学的思维态度是关注认识的可能性问题:认识如何能够确定它与认识客体是一致的?认识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去有把握的“切中”自在的事物呢?
胡塞尔认为,在自然的思维态度下,自然科学和前现象学的哲学都无法有效的解决认识批判的问题,认识的领域到处都是谜。
在自然科学领域,自然客体是人的意识的超越之物,它与意识是二元的。因此认识如何能够切中自然客体,无论是在人的主观认识方面,还是在客体方面,都无法得到证明。具体来说,一方面,人主观经验所及的范围是有限的,经验归纳的方式永远无法穷尽认识对象的所有形态。任何事物都是一种个别的存在,都是偶然的。通过直接经验归纳拼凑出的事物的本质和规则是值得怀疑的。比如对于黑天鹅的发现就能够推翻“所有天鹅皆白”这个普遍的论断。正如胡塞尔所说的,当经验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就权衡各种可能的规定和解释的理由,弱的理由必须向强的理由让步,这些强的理由现在是有效的,这种有效性将保持下去,直到它们不能再继续维持原状时为止”。另一方面,客观逻辑本身是可疑的。胡塞尔提出,“实际上,对于自然思维来说完全无可怀疑的逻辑规律性的实体含义现在已经成为问题并且自身变得可疑起来”。逻辑规律总有解释不到的地方。无穷多的演绎程序都来自于最初的一些公理。这些公理是没有办法推理出来的,也是不可能推理得出的。胡塞尔认为,“直观是无法论证的”。因为能够被论证的东西一定不是最根本的东西,最根本的东西是无法论证或演绎的。最初的公理必须是直观到的。因此,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使其得不出科学的认识。
在前现象学的哲学领域,、哲学以自然科学为基础,把精密科学的内容和方法当做楷模,同样导致主客二分,产生心理主义的倾向,即从经验的自我出发认识自然客体。但是每个人的心理经验是各自不同的。当认识以心理经验的形态展开,客体无法得到统一的本质性的认识。因此,在自然思维的视角下,哲学并不是彻底意义上的认识论反思的哲学,不能揭示认识的本质。
因此,胡塞尔在认识批判的维度上否定了自然科学和哲学的可靠性。那如何解决认识的可能性问题呢?他认为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维度、全新方法的哲学科学——现象学。
胡塞尔确立了现象学的两大任务:首先是批判性的任务。现象学必须严厉谴责自然思维态度下的认识论观点,通过证明其荒谬来反驳怀疑主义理论;二是通过对认识本质的研究来解决有关认识、认识意义以及认识客体的相互关系。只有通过完成这些任务,现象学的认识论才能进行认识批判,即它使我们能够以正确的和彻底的方式解决自然科学关于存在之物的成果。
二、现象学研究领域的确定
进行认识批判,揭示认识的本质,就要确保其开端的认识始终是无可置疑的。那么,任何前科学的认识都不能再作为预定的绝对自身被给予的认识。因为,所有认识都带有可疑性的标记。
没有被给予的认识作为开端,也就无法进行认识批判。那么如何才能确立认识批判呢?胡塞尔指出,如果认识批判不能接受任何认识,那么它开始时就必须自己给自己以认识,前提是这种认识必须是绝对自身被给予性的、完全明证的认识。“这种认识不是它不加考察地从别处取来的,而是它自己给予的,它自己把这种认识设定为第一性的认识”。
在探求认识批判的开端时,胡塞尔效仿并改造了笛卡尔的怀疑理论。笛卡尔要求对持之为真的全部判断保持怀疑。但当我怀疑一切外界事物和自然科学知识时,我无法怀疑“我在怀疑”这一点的存在,否则想要坚持普遍怀疑就会导致背繆。这样,我们便找到了认识论唯一确定的点——“我思”。“我思”之所以是不容怀疑的,正是因为它是内在的,是自身被给予的。
但是,胡塞尔指出,我们只能跟隨笛卡尔走到“我思”,不能跟他推出上帝、我和世界的存在,因为后面的推论并不清楚明白。并且即使到“我思”这个地方为止,胡塞尔与笛卡尔之间仍然有着根本的分歧,以至于笛卡尔后面的一切推理都不能接受:
第一,笛卡尔的“我思”是经验自我的思维体验,还不够纯粹。胡塞尔指出,我们必须把“思维的明见性”与“我的思维是存在的”的明见性、“我思维地存在着的”明见性相区分,必须防止把现象学意义上的纯粹现象与心理学现象相混淆。笛卡尔的“我思”事实上还是自然科学心理学的客体,依然没有摆脱现实世界和肉体的人。因此,胡塞尔要求不能只是停留在笛卡尔的“我思”,必须对其进行还原,排除主体的经验自我,还原到绝对内在的现象学意义上的纯粹意识上去。
第二,笛卡尔哲学的起点是怀疑一切自然的信念。但是除非我们有理由去怀疑某个事物,否则我们不可能真正怀疑它。所以笛卡尔的怀疑也就变成了一种先入为主的判断,偏向了一种怀疑主义态度。因此,胡塞尔并不主张我们开始一种普遍的怀疑。相反,他要求我们采取终止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待任何判断保持一种中立的姿态,我们尚未怀疑它,只是中止了我们的信念,以获得我们对于事物的纯粹意识。
第三,笛卡尔在普遍怀疑之后,采用推理的方法来获得确定无疑的认识。他认为,没有任何事物被直接的呈现给我们,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推理的方法达到事物的真理。他曾说,甚至只有中等智力的人,也可以遵循每一个简单的证明步骤而逐渐获得可靠的结论,获得智力最高的人所能够达到的确定性。
笛卡尔的怀疑考察方式为我们提供了起点,使我们的目光转向思维领域。接下来,胡塞尔通过对内在和超越的双重含义的论述确定了现象学研究的领域。以往人们把内在理解为实在的含有,经验的意识活动,即指个别的意识活动和感觉材料,特点就是因人而异,体现个别性。在此意义上,超越是指在认识行为中对认识对象的非实在含有,但胡塞尔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内在是指被意指对象的绝对的、明证性的被给予,而不仅仅是指实在的含有。它是指在本质直观中可观察到的思维的一般本质和意向对象,及思维对象本身。在此意义上,超越是指所有非明证性的、虽然指向或设定对象,却不自身直观的认识。正是因为思维只能够切中绝对内在的被给予性的东西,所以一切内在与我的东西才是现象学研究的领域,而外在的超越的东西则要排除在研究领域之外。为了不超越内在的被給予性领域,胡塞尔指出必须进行现象学的还原。
三、现象学的还原
现象学的还原,从广义上讲包括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从狭义上讲就是指先验还原。一般情况下胡塞尔都是从狭义上使用现象学还原这个观念的。
先验还原,就是将心理学现象还原到纯粹内在的意识、将笛卡尔“我思”中的经验自我还原到先验自我上去,让现象自身如其所是的显现自身。任何实体之物都应被悬置,不仅是自然科学知识,而且包括主体的经验自我。通过悬置或加括号,我们完全隔绝于任何关于时空事实性存在的判断。正如前面对笛卡尔怀疑论考察分析的那样,无论认识对象存在与否,无论这一认识体验是真实的、想象的,亦或是回忆的,思维体验本身是确定无疑的,它具有自身被给予性。“诸思维表现着一个绝对内在的被给予性的领域,无论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说明内在”。先验还原为我们确定了现象学的研究领域,即绝对自身被给予性的纯粹思维或意识现象。
在绝对被给予的内在领域内,纯粹思维只是个别的被给予性,把握的只是个别、特殊的对象。但是,“现象学的判断作为特殊的判断不会教给我们许多东西”,无法向我们提供所需要的普遍有效的本质的确定性。现象学的任务就在于阐明认识和认识对象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因此,现象学必须把研究领域从个别扩展到一般。这就引出了本质还原的问题。本质还原可以称为本质直观,即还原到爱多斯(本质或是观念)上去。在本质还原中,被排斥的是相对于本质而言的事实性的东西,相对于可能性而言的现实性的东西。
如何确保一般本质能像纯粹思维那样在相同的意义上达到自身被给予性呢?难道一般本身不正超越了认识吗?胡塞尔认为,本质直观是在关于某事物的所有自身被给予形态中,排除掉个别的非本质的特征,直观到事物的具有共同性的本质形式。这一过程始终是在绝对被给予的内在领域当中的进行的,没有超出纯粹思维本身,因此从个别到一般的超越是合理的。
由此,现象学的研究领域从个别扩展到一般,这使得现象学的本质研究成为可能,而且更重要的是把意识对象也引进了现象学的研究领域。
四、意向性理论
意向性的构成思想是《现象学的观念》一书中重要的理论突破。它是以现象学的方法去解决认识和认识对象问题的关系问题。
“认识体验具有一种意向,这属于认识体验的本质,它意指某物,他们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与对象发生关系,尽管对象不属于认识体验,但与对象发生的关系却属于认识体验。”这种关系就是指意向性。意向性的特点有:1、意向性是内在于意识的,是意识本身所带有的。只要有意识,就必然具有意向性,具有意向性,也必然就有意识。2、意识总是某物或关于某物的意识。意识和对象是不可分割的,意识必然有其认识对象。
胡塞尔通过先验还原获得了纯粹意识这个现象学的研究领域,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认识对象从何而来?既然认识对象不能从超越中来,那么纯粹现象本身必须能够提供认识对象;另外,意识具有意向性,它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但是外部的客观世界已经被胡塞尔悬置掉了,因此,“某物”,也就是意识对象,也要由意识自身来提供。由此胡塞尔提出了意向性的构成问题。
胡塞尔指出,“对象不是一个像藏在口袋里一样的藏在认识中的东西,好像认识是一个到处都同样空洞的形式,是一个空口袋,在里面这次装进一个,下次装进一个。”意识在自身中包含着自己的对象。被认识的对象在一开始就从意识中获得了意义。所以,任何思维现象不仅包括实在的内在之物,即意识活动和感觉材料,而且包括意向意义上的内在之物,即意识相关项(意识对象)及其被给予方式。对象在意识活动中被构造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意识对象虽然是由意识活动构造出来的,但是二者有着很大的不同。一方面,意识活动虽然构造了意识对象,但自身中并不实在的具有意识对象。意识对象虽然不是意识活动的实在部分,但是在意识活动中展示出来并且在其中作为“存在着的”明证地被给予;另一方面,意识活动是实实在在发生着的思维过程,是因人而异的,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而意识对象则是从明证的被给予性出发对对象的认识,具有共性和一般性。
意向性理论的提出,使得认识能够产生意向意义上的内在之物,把现象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意识对象,使现象学真正成为一门研究认识本质的科学。另外,意向性理论为我们解决认识如何能够切中认识对象的问题提供可能。因为意识活动和意识对象都是内在之物,从实在的内在向一般内在的超越并没有超出意识本身,这种超越是合法的。
五、小结
胡塞尔在本书中大致阐述了现象学的目的、任务、研究领域和方法。他始终保持着“面对事情本身”的态度,始终坚持直接、明证、原本的把握绝对真理本身。这种认识态度有助于我们打破常规,以一种反思性的姿态重新建立对于世界、对于自我的认识。另外,胡塞尔认为我们能够直观到事物的本质,它要求我们主动朝向事物,静心沉思,而不是被动的受制于方法证明。
参考文献:
[1]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2]胡塞尔.《胡塞尔选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