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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谢宇“社会研究方法的三个基本原理”

2017-05-19黄平

美与时代·城市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社会科学定量

黄平

在《社会科学与定量研究》一书中,谢宇论述了其对于社会世界和如何研究社会现象的基本观点。其核心观念可以概括为社会中的人是存在差异的,而定量是研究差异的妥当办法。这本书是以“差异”作为讨论的基点,因此文章也以变异这一概念展开论述,并试图分析这样一种总体逻辑思维超越实证与非实证之争的可能。

一、方法论:总体逻辑思维

谢宇在该书中多次表明其对于社会世界的基本理解: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是完全不同的,社会世界也没有所谓的普遍法则在发挥作用。他的哲学立场是被迈尔称之为“总体逻辑思维”,核心观点是认为变异在社会中是普遍的现实,社会科学应当研究差异。“总体逻辑思维”源于达尔文和高尔顿。达尔文关注差异在物种适应环境中的重要性,而高尔顿将这种将“差异”正常化并视之为社会研究的对象。迈尔、邓肯等人认为这样一种分析视角的转变对于社会科学之可能(从研究对象到研究方法)至关重要。人与人是不一样的,我们应当关注个体之间的差异,“变异是社会现实的本质”(谢宇,2012:12)。因为按照达尔文的进化学说,特定物种普遍存在差异,正是差异使得个体在环境变化中生存下来,而促成了群体的保存。人类变异之复杂还在于终其一生,变异可能都在进行,而且不同因素之间会相互作用造成共变。社会科学应当研究为何个体之间具有差异。

关于个体具有特殊性的观点几乎是陈词滥调,但邓肯和谢宇认为这恰恰构成了定量研究方法之合法性的基础,而非攻击量化分析合理性的依据。因为个体是不同的,所以社会科学研究者们应当运用量化的手段收集和分析数据,以确保研究结果不仅仅是某一个特殊个体的表露,而是对包含诸多个体的总体信息的呈现。在个体层面,反事实结果是不可验证和表明的,因而,量化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最为可行的选择。谢宇将差异性归纳为社会科学研究的第一条原理。该原理对统计科学的要求不仅仅关注平均值,更要分析离散值。

在通过总体异质性来证明定量方法的核心重要性时,他也批评定性研究方法的不具有代表性。然而,窃以为谢宇用来捍卫定量方法的论据其实也可以证明定性研究方法的合理。让我们回到最基本的立场,个体是有差异的,社会科学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了解差异从何而来。循此逻辑,质性研究是对某一个个案的深入分析而获得对该个案的理解,可以认为社会科学是从了解每一个个体开始,获得足够多的案例,对他们进行异同比较而最终理解社会。当然,用质性方法收集的数据很难量化,因此不同个案之间的比较是不容易的。笔者提出这一点,是想表明从“代表性”来批判质性方法可能是不恰当的。或者,谢宇的批评有着这样的前提,社会科学是一门科学,其研究结论应当是可以重复和检验的,而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得出的研究结果的可重复性比较低,是不符合“科学”的要求的。从这个立场批评定性研究方法可能更为切中要害。

二、类型、社会分组与社会情境

邓肯认为要研究个体差异,可以用社会分组的方法,将个体按照某种标准分为不同的组别,先分析组间差异,再慢慢分析组内差异,最终获得对个体差异的理解。谢宇倡导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第二条原理即为社会分组原理,强调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从了解组间差异开始而获致对于社会世界的理解。对于“组”,谢宇认为没有必要确定是社会唯实还是社会唯名论意义上的,重要的是对结果的解释力。

社会分组的一个前提是承认人与人之间有共同性,但在社会世界中,很难认为可以从某个类别来理解个体,并且某一个类别有一个恒定的构成规律,社会分组不具有永恒性。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分组是不同于类型的。但笔者以为,对社会分组持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可能也会使我们忽视一些社会现实。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而对他人采用一种类型化的认识是普遍的社会现象,如舒茨就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依赖于“手头库存知识”,其中就包括使用类型化的方法与他人互动,亲密领域除外。那么人类是如何类型化的,类型在人们交往的过程中是怎样发挥作用的。人们一般会认為其属于某一个群体或阶层,这一集体层面的社会事实不应仅仅被视为理解个体差异的途径,它对于研究者理解人和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谢宇提出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第三个原理是社会情境原理,即认为在不同的时空状态下,群体的变异模式也是不一样的。这一原理非常容易理解,特定个体和群体都不会是超时空的存在,而是受一定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规约的,因此做社会研究时要注意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

三、反事实与因果推理

反事实这一概念是相对于自然科学当中采取实验法、严格控制相关变量来了解某一变量对于另一变量的影响,即“事实”是可以在不同条件下同时发生的。然而,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某一个体或群体过去的行动所造成的结果是不可能让社会科学家进行实验,以推论出某一因素的相关程度。简而言之,发生了的就是发生了,无论人们进行怎样的思想实验,也不能在任何意义上了解不做某一行动的结果或者对当下的影响。因为有“反事实”这一事实存在,所以社会研究者所做的因果判断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贸然进行比较得出的因果关系可能只是研究者的臆断。研究者无法将与研究相关的变量在相同的社会情境下反复试验,以断定哪个因素应对于个体差异负责。谢宇认为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是概率性的,就是说某一个因素对于一个群体中特定个体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但对该群体是有影响的。在群体层面,社会科学界如何获得对照组的数据呢?一般情况下,是根据研究题目选择在其他方面都相似的个体,但在某一方面,即研究者期望弄清楚的对个体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方面不一样的个体,将这些个体分为不同的组,通过数据分析造成组间差异的因素。这样得出的因果关系当然是存疑的,因为总体异质性的存在,研究者不可能得到这样的研究对象,但社会科学研究者可以通过组间差异慢慢了解组内差异以至个体差异,在统计方法上表现为多元分析。

然而,“在个体层面上你不可能得到因果关系,因为你无法找到反事实情况下的同一个个体作为对照组”(谢宇,2012:45)。当然,这一结论是在严格的自然科学的因果判断的意义上得出的。笔者疑惑的是,谢宇既然认为社会现象是不同于自然现象的,那以自然科学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和标准来要求社会研究是否恰当。更重要的是,群体层面上的因果关系是通过具有一定共同性的个体之间的比较得出的,那为何此种方法运用于个体就变成不可行,或者说是因为因果关系是概率性的这样一种先验性的论断,所以认为在个体层面得不出因果关系?另外,邓肯和谢宇既然认为社会科学的目标是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如何形成的,通过社会分组不断地进行比较而最终获致对于个体差异的理解。照此逻辑推演,最后的分析单位必然是个体,从两个个体的差异比较入手得出终极的原因,那么最终还是在个体层面上理解因果关系。如果笔者没有误读谢宇的文本,那么笔者实在难以明白为何在个体层面因果关系是不能成立的。或许是因为《社会科学与定量研究》的方法论部分收录的大多是演讲稿,作者并没有将更深入的思考展示出来。

正是知晓社会研究中因果推理之困难,谢宇提出社会学难以研究“结果的原因”,而只能去试图理解“原因的结果”。进行因果解释是科学研究的目标之一,而对于社会现象,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各种解释,而哪些因素是重要的或者在某一具体情境中是决定性的,人们莫衷一是。从科学和可操作的角度出发,研究某一因素或变量的特殊结果更为可取。这样一种做法是更为谨慎和谦虚的,可以视为是对学界随意的因果解释的一种矫正。

四、结语

谢宇在《社会科学与定量研究》一书中,以个体差异作为讨论核心,探讨了个体变异给社会科学研究所面临的一些特殊困难。这些困难对于社会研究所带来了影响,并认为只有定量研究方法才可能使总体异质性得以具体呈现和得到解释。

作为一本定量取向的著作,谢宇教授对于社会现象和社会研究目标的理解和清晰阐述,使读者一改对量化研究的僵化刻板印象。承认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现象,不认为社会发展由本质的法则支配,个体与个体是不同的,倡导对于个体差异的理解,这些似乎与经典实证主义方法论相悖,但并不妨碍谢宇坚定地认为定量方法对于理解人和社会的关键作用。人文主义取向和批判主义取向的方法论强调人的主观性和能动性,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是不可预测的。总体逻辑思维也是以承认個体差异为出发点,但其研究方式和具体技术都是实证取向的。社会学,作为一门以科学自居的学科,固然不可完全套用自然研究方法,但过于强调“意义的理解”和主观性可能使社会学难以成为一门科学,更多的是一门学科。正如倡导理解社会学的韦伯所言,没有因果恰当性作为意义适当性的底线,所谓“规律”或理论对于理解真正的行为不过毫无意义的杜撰(韦伯,2006:45)。科学的特征之一是经验性、重复性和可错性,社会学要成为一门科学,研究过程的可复制性和研究结论的可验证性都是难以避开的。从这一方面而言,定量研究方法对于社会学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再者,从社会学的研究目标上来说,理解总体异质性也仰赖于量化方法,对于了解由诸多彼此不同的个体组成的社会,大规模的定量调查分析是切实可行之途。

总体逻辑思维本质上是自然科学的思维模式,将既具有共性又具有差异的个体不断地进行分组比较,最后(理想)得出是哪些因素造就了不同的个体。当然,笔者并不是在质疑自然研究方法能用于社会研究。但总体逻辑思维大体上还是一种整体主义,从外向内探寻个人不同之形成因素。这种研究倾向,强调的是外在的物理和生物因素对于塑造个体思维和行为倾向的重要性。对于定量取向的批评,即人类的哪些方面是不可量化的,这始终是困扰量化研究的问题。笔者以为,以总体逻辑思维指导的定量研究也难以避免这一困境。谢宇认为当代社会学在方法上陷入撕裂境地,并批评方法论相对主义,认为虽然没有一种研究方法是完美的,但是定量在社会学研究中应当是一个核心地位。虽然总体逻辑思维将探寻总体异质性作为研究目标,但个体分组与社会情境之间的关系,谢宇在本书中并未予以明确地讨论。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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