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治:基于法治和政府治理的“社会共治”
2017-05-19薛韦慧
薛韦慧
摘 要:“媒治”是通过媒体来治理社会或者是人们通过媒体来解决遇到的社会问题。虽然“媒治”一经出现,就争议颇多,但媒体是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之一,媒体虽没有国家权力,却拥有社会权力,因而“媒治”存在具有合理性。“媒治”非人治,它是一种间接治理,是传媒公共性的体现。“媒治”是对法治、政府治理有效补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共治现象。“媒治”事件的解决,是“媒治”借助法治和政府治理实现的。在我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实现媒治、法治、政府治理三者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媒治;法治;政府治理;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4 — 0087 — 03
2010年4月13日,著名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在《新闻1+1》栏目中说了这样一段话“什么叫媒治呢?就是媒体治。因为媒体只要报道了,迅速地就能反映。从人治到媒治是一种进步,但是媒治到法治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从而把 “媒治”一词带入了人们的视野。随着近几年媒体在“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李天一案”“邓玉娇案”等诸多重大社会事件中发挥的突出作用,“媒治”被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所接受,但新闻界对“媒治”还存在着颇多争议,甚至很多学者认为媒体只是在发挥它本身的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难以达到“治理”这一高度。
一、“媒治”与人治
1、“媒治”概念辨析
“媒治”一词自出现以来就争议颇多,然而不管是业界还是学界至今都没有给“媒治”一个明确的定义。从主持人白岩松的一段话来看,“媒治”就是“媒体治理”的一种简称,简言之,所谓的“媒治”就是通过媒体来治理社会或者是人们通过媒体来解决遇到的社会问题。根据最近几年的“媒治”事件来看,媒体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确实颇有成效。
治理一词,词源上来源于古希腊文与拉丁文,原意分别是指掌舵和引导或操纵。治理的过程就是一个组织或社会自我掌舵的过程,而沟通和控制是这一进程的核心。〔1〕随着社会的发展,治理的主体不再仅限于政府,不再单靠政府权威来强制实施。因此,相对于政府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说法越来越被认可。社会治理主要是指通过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团体、公众、企业、传媒在内的多元主体一起来应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根据社会治理概念可知,媒体自然而然是多元社会治理中的一元,因而有“媒治”这一说法也合情合理。
新闻界很多学者不承认“媒治”存在,究其原因是认为媒体没有权力来治理社会。他们认为与法治和政府治理相比,“媒治”依靠的是媒体的一种权利,其本身并不具有像法律和政府那样的强制力,因而不具有治理的功能。然而权力和权利从来都是相互的,《现代汉语词典》把权利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因而权利天生内含权力。从这个方面看,媒体虽然没有国家权力,但这不表示媒体没有任何权力。新闻媒体是公众权利的代表,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反映社会主体的意志,并受公众委托行使权利,让公众的集体权利转化为了集体权力,即舆论的压力、威力,从而形成有别于国家的社会权力。〔3〕从社会权力这个层面来看,媒体是有权力对社会进行治理的。
2、“媒治”非人治
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媒治”事件的解决过程:首先是媒体报道,揭露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形成舆论压力;然后在舆论压力下,政府机关介入,通过下达行政命令督促事件解决,就简单的把“媒治”称作“人治”。仔细探究人治和“媒治”的内涵,二者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从词义上来讲,人治主要是通过掌权者个人意志治理国家,依靠的是掌权者的个人智慧、个人权威;“媒治”虽然是通过领导批示来敦促事件解决,但却是媒体把关于事件的民意传达给政府领导者,政府领导审视民意后,从保护公众權益的角度介入事件的解决过程,责令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其次,“媒治”现象的产生表明人们从固有的“人治”思想中跳脱出来。人治模式下,很多民众对于官府潜意识里有着“清官难寻”、“官官相护”的观念,老百姓往往有怨无处诉。而现在,人们却能够通过媒体曝光,让自己的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并形成舆论压力、有效监督政府,避免“官场黑幕”。近年来,屡次的“媒治”事件也正表明“媒治”唤起了人们的维权意识。
再次,人治模式下,官府主要维护的是当权者的利益,处理案件时主要维护社会地位高、经济实力强的那一方,问题解决具有片面压制性。而在“媒治”模式下,媒体不仅是公众问题的反映者,更是政府的监督者,如果政府解决问题时玩忽渎职,媒体则可以进行跟踪报道,揭露相关官员的不作为来促进问题的实质解决。
二、“媒治”:社会共治的表现
1、“媒治”的社会公共性
从法治和政府治理的直接性来看,媒体对社会的治理应该看作是一种间接治理。依上文所说,媒体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因而公共性应该是传媒的基本属性之一。根据潘忠党的归纳,传媒公共性正是指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形成与表达的逻辑实践。〔4〕媒体进行社会治理,正是媒体公共性的显著表现。纵观现实我们会发现,在社会变迁和技术变迁的双重逻辑推动下,现在的社会已经变成了一个多元社会——多元主体、多元渠道、多元利益等,在这种社会多元的大背景下,媒体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早些年,媒体在我国作为体制内的工具,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替政府说话和管理社会,很少发挥其为公众治理社会的作用。但现在,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让传媒从附属地位变为主体之一,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中的一员,发挥着媒体自身独有的特殊作用。媒体是社会的 “瞭望塔”和“排气阀”,具有监察社会、监督政府以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的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揭露社会问题,引起政府、公众的注意,促进问题通过法治和政府治理来解决。虽然媒体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的是间接治理作用,但却是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整合社会的重要手段。媒体的这种间接治理作用,充分表明媒体是以公共利益至上为原则治理社会的,是媒体公共性的积极实践。
2、法治、政府治理基础上的“媒治”
社会治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在治理过程中,法律、政府、媒体都发挥着各自特有的作用。“媒治”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本身就是对法治和政府治理的有效补充,是在法治和政府治理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共治”的特殊表现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一个多元利益格局的社会结构出现并稳固下来,多元文化、多元利益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而这种复杂、多元的利益格局反过来会敦促社会采取各种方式来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社会治理关键在于“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建立一个有序的关系 。〔5〕但是,法治往往遵循理性逻辑、通过冷冰冰的法律对社会进行绝对治理;政府治理又常因冗杂的行政体系而导致缺位、越位现象严重,此时“媒治”恰好起到一种补充作用。通过媒体可以协调社会多元主体的利益划分,促进社会良性循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媒治”是一种社会善治的表现。〔6〕“媒治”对法治和政府治理起到了内容补充和辅助效果的重要作用。
但是,媒体毕竟属于一种体制外的社会主体,追根究底是没有任何强制力的,其所用的社会权力也只是一种舆论、道德影响力,是一种柔性权力,并不能直接对社会进行治理。因而,“媒治”的治理是有条件的,必须是通过法治和政府治理来达成的。从近些年来一系列的“媒治”事件来看,媒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离不开法治和政府治理的积极支持。不管是事件前期,政府的密切关注和积极指导,还是后期遵循法治和相关制度来解决问题,法治和政府治理都是“媒治”事件得以解决的根本保证。没有法治和政府治理作为基础和保障,“媒治”事件始终只能停留在媒体报道阶段,得不到实质的解决。
三、合理规范“媒治”,推进“社会共治”
1、行使媒体正当权利,避免媒体权力异化
一方面,媒体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必须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深入考虑如何在日益分化的各利益群体之间建立最大公约数,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对于新闻媒体的权利,学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在我国,新闻媒体的权利法理上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媒体的权利是公民让渡给新闻媒体的,包括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等。媒体必须要积极、正当行使这些权利,达到监测环境、向公众积极反映外界变化以及协调社会的作用,让“媒治”走向媒体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其本质在于实现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两者的最佳契合关系 。〔7〕在我国,媒体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媒体必须以“媒介善治”为目标,促进社会多元主体在法治和政府治理的基础上协调自己的利益和社会关系,让社会和谐、持续发展下去。
另一方面,即使媒体具有的社会权力是一种“软权力”,但这种权力使用过度,就会导致权力的异化,形成媒体的一种特权。正常的“媒治”能够实现媒体的基本社会功能,但“媒治”过度就会形成“多数人的暴虐”,媒介审判现象就是此类表现之一。媒体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对自己的媒体权力有明确的认识,政府也可以通过帮助媒体建立和推行媒体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媒治”依宪、依法有效展开。权力清单管理制度是一种国际上普遍流行的管理模式。〔8〕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异化,产生各种社会问题,媒体权力也会如此;而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可以让媒体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避免媒体权力的异化和腐败的产生、积极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2、实现媒治、法治和政府治理三者的良性互动
社会治理是全社会的一种共同行为,因而必须发挥媒治、法治、政府治理三者的共同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这一重要改革措施,它要求国家更新观念,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9〕
在社会治理这个层面,法治、政府治理和“媒治”并不是彼此敌对的,它们都是社会治理的几个重要方面,发挥它们各自的特色,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治理,推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在我国,自古就有“无规矩不成方圆”的说法,因而我们要积极推进法治建设,让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政府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的实施者,没有政府高效率的行政,社会将无法正常运行,人们的生活也会变得混乱、嘈杂。“媒治”是社会治理的新型主体,虽然无法发挥直接的治理作用,却能够对法治和政府治理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让法治和政府治理能更好的各司其职,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整合社会。实现媒治、法治和政府治理三者的良性互动,更有利于发挥我国社会治理的“多元共治”特色,推进社会有条不紊的向前发展。
小结:
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的重中之重,政府治理也被人们普遍接受,而“媒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新主體,虽然受到普通民众们的喜爱,其主体地位却依然备受争议。本文从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共治的视角对“媒治”做了正面的介绍。就像技术是中性的一样,依靠媒介技术进行治理的“媒治”也是中性的。“媒治”本身并不会必然对法治建设造成冲击,法治和政府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主要是国家权力分配机制的弊端,这反而表明了我国法治和政府治理应该进一步完善自己,发挥“媒治”应有的作用。
麦克卢汉的媒介理论中,把传播工具开创的可能性及其带来的是社会变革作为各个时代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讯息。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媒介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充分验证了这一观点——媒介引领了社会治理的变革,推动了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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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