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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协定》推行困境探析

2017-05-19刘超丁昊

理论观察 2017年4期

刘超+丁昊

摘 要:目前和太空活動有关的几个重要公约还都是是冷战时期签订的,与人类加速的太空活动相比,相关的外层空间立法活动却“停滞不前”。其中《月球协定》的签署国只有十几个,且不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这样技术领先的国家,这无疑对于推动公约来说是极大的障碍。本文以《月球协定》推进困境为切入点,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和《万民法》中的实质平等观出发,探析其困境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月球协定;实质平等;差别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4 — 0108 — 04

一、《月球协定》现状与困境

从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到神州十一号顺利返航。人类对太空的探索已经从当初的美苏冷战对抗状态发展到如今的科学研究和商业化。太空探索活动的增加,势必会引发许多新问题。因此,加快推动国际空间法的建设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月球协定》的发展与签署情况

目前国际空间法主要是《月球协定》、《外空条约》等5个条约。1969年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从月球待会的样本让国际社会意识到了月球的商业、自然资源和其它价值。同年法国、波兰、阿根廷等国家就开始通过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推动一套管理人类和其它天体行为的规则。在这之后,美国、苏联、保加利亚等国也都积极的参与进来。直到1979年最终形成了《月球协定》草案并开放签字,1984年生效。众多国家对该协定产生浓厚兴趣,原因有两点:1.美苏冷战中的太空军备竞赛将人类的视野推向了外层空间。2.《月球协定》作为目前人类探测和利用月球及其他天体的唯一的专门条约,对整个国际社会探测月球或者其它天体活动都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所以各国都更愿意利用这个契机抢占先机。

在这几个空间法条约中,对《月球协定》却反对声最大,迄今为止只有16个国家加入了条约。且都是一些在外空活动中占非主导地位的国家,如:菲律宾、乌拉圭、巴基斯坦、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像美国、前苏联、中国等一些可以发射载人航天探索的国家却都未签署或通过,所以说该条约是失败的。

(二)《月球协定》中争议最大的条款

为什么像美国、苏联等当初对《月球协定》的出台积极主导推动的国家最后确并未签署?异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条款:

《月球协定》第5条:……每次飞往月球的任务的时间、目的、位置、轨道参数和期间的情报应在发射后立即公布,而关于每次任务的结果,包括科学结果在内的情报则应在完成任务时公布……。第6条:缔约各国为促进本协定各项规定的实施而进行科学研究时,应有权在月球上采集并移走矿物和其他物质的标本。……缔约各国应顾到宜否将此类标本的一部分供给感兴趣的其他缔约国和国际科学界作科学研究之用。第11条: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本协定缔约各国承诺待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即将可行时,建立指导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其中包括适当程序在内。因此我们可以得到结论:1.探月国需在探月后将相关的技术和实验结果公布。2.探月国有义务将取得的月球标本贡献给他国,以作研究之用。3.月球是人类共同财产。待月球资源开发技术成熟的时候,缔约国要受到技术成熟时新制定的制度、程序约束。

美国考虑到以后从太阳系中其它天体的资源开发,反对将获得到资源成为商业可能时与其它国家分享。〔1〕前苏联对“人类共同财产”的概念就有异议。正是存在诸多类似的争议和质疑,该协定的推行始终较为尴尬。

二、《月球协定》的困境根源

对于《月球协定》目前的困境,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因为两点原因:1.第5条、第6条超过了差别原则的界限,过于追求科技获利平等而忽略了差别的存在。2.第11条更是将各国的权利限制在一个未来的制度框架之内。规定有关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下的国际机制对现行空间强国探测和利用月球及其他天体的利益的公平分享。〔2〕这从本质上也扩大了人权限制了主权。由于国家间经济、科技水平发展差距较大,因此如何在国际法的框架下,缩小不同国家科技水平的差距,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显得尤为重要。但要实现这种实质上的平等就要着眼于现实,了解差别。

(一)用实质平等观分析《月球协定》

美国当代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曾提到实质的平等观。《正义论》试图提出一种能够替代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结构的正义理论。正义原则提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指涉及人们基本的自由体系——思想、人身、信念、政治等自由。第二原则是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看上去并不平等,因为允许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存在,但是这种不平等是严格条件允许下的不平等,追求的是实质平等。这两个原则中又产生了两个优先法则,分别是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又优先于差别原则。第一个优先法则保障所有人的良心、信仰、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与自由;第二个优先法则则是希望平等和可能范围内的均富,即在差别原则中,要使得最不利的群体也能得到一种“最大最小值”的保障。虽然罗尔斯在书中用的较多的是公民(Civil),说的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但笔者认为罗尔斯的实质平等观及其这种分析方法和理论原则放大到整个国际社会来看也是适用的。因为:1.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都有独立平等的主权,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都受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2.就好比《正义论》中一个社会会有“社会基本结构中最有利的人”和“最少受惠者”的分类,现实的国际社会上,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水平、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文化发展不同,实际得到的“社会分配”也有很大不同。3.罗尔斯在《公共理性观念新论》中认为,公共理性的总念有三个主要特征。这里将公共理性总念的三个特征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做个对比,见表(1)。

由此可见,公共理性总念的特征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不仅不矛盾,反而相互印证。因此,用罗尔斯的实质平等观来理解和分析国际空间法中的《月球协定》完全合适。

(二)对差别原则的理解

如上所述,谈实质平等,首先要着眼现实、了解差别。国际法是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各种不同利益冲突与妥协的结果,它体现了一种各国意志间的协调。〔3〕所以有的国际公约内容对各国来说不可能完全平等。所以国际公约最后想要顺利推行,既无法绝对平等,也不能太过功利。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这种不平等是在严格条件允许下的不平等,但依然体现出了“差别原则”。那么这种差别到底如何产生的?以下用无差异曲线加以说明。

1.我们首先假设代表国际社会中最有利的群体,代表国际社会中获利最少的群体(下同)。他们将在权利、自由、机会都毫无差异的情况下分配社会资源总和。无差异曲线代表各方在所有方面完全平等,这就是个强烈的平等主义。无差异曲线就是分别由平行和垂直水平线的直线在斜率为1的线上直角相交而成。这种情况下,当获利增加时,的获利也就会相应增加。如图(1)所示。但由于实际上之所以被称之为最有利的群体,那么假设社会资源目前的分配必然向一方倾斜。我们设原点O为国际社会所有的利益、机会等都被平等分配,曲线OP(我们也可称之为获利曲线)代表和在同等国际规则博弈下的结果。所以OP始终在水平夹角45°的直角平分线以下,且在斜率为1的直线以下。那么此时的差别原则是当OP正且与与它接触的最高那条无差异曲线时,效用才最高,如图(2)中的a點。

2.如果整个国际社会毫无正义公平可言,忽视国际法的作用,那么就是一种完全的功利主义无差异曲线。这种无差异曲线就是彼此垂直于斜率为1的直线的直线。如图(3)。我们若像之前那样画出同等获利曲线OP,如图(4)。就可以看到,按照完全功利主义的观点,最好的效用是在a点之后的某个点达到的,而a点实际上是曲线OP的极值点,但是b点才相切于无差异曲线,且b点总在a点的右边。所以说在其它相同条件下,这种完全的功利主义产生极大的不平等。

3.还有一种表示国际社会平等性的无差异曲线,假设平等程度比图(1)低,比图(3)高。这种无差异曲线就是图(5)中凸面朝原点的平滑曲线。为了方便演示,我们把斜率为1的直线以下部分用直线表示。这种情况下由于平等程度比图(3)高,所以直线趋于水平,且趋于水平的程度(斜率)还和、分别代表的人数有关,但又不会像图(1)那样完全水平,因为还存在差别。这时我们会发现,像图(4)那样画出获利曲线OP后,如图(6)。线段ab的距比图(4)中线段ab的距离要小。所以说线段ab距离越小平等性越高。也可以理解为,在获利曲线OP不变的情况下,无差异曲线的斜率越小,社会平等性越高。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之谈平等或之谈功利的国际公约都不会得到良好的推行。《月球协定》目前的困境就是由于其过分强调平等忽略差异所致。这明显超越了差别原则的界限,只是表面上的平等。

(三)困境的本质

1.再理解“共同继承财产”概念

《月球协定》第4条规定: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是全体人类的事情并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不问它们的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第11条也规定其自然资源为全人类共同财产。这其中就有一个“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并在1970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这对于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形成和确定具有一定作用,决议的本身可以表现为各国的法律信念。〔4〕但却既不能构成国际法原则,也不能构成习惯国际法规则。〔5〕由于其概念不明确且并未得到各国公认,因此还只是停留在“法律信念”层面,并没有得到普遍实施。阿根廷向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提出了“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随后遭到苏联等国的反对。美国虽然支持阿根廷的建议,但由于该概念暗含了“禁止任何国家单方面开发和利用”的态度,〔6〕所以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没有最终接受。

2.人权大于主权?

对于“共同继承财产”来说,获利的国家需要向非获利国家分享,很显然这不是基于国家间平等主权而产生的规定,因为《月球协定》规定月球是“全人类共同财产”,所以这是对“人权”外延扩大理解的结果。罗尔斯在《万民法》中认为:人民要有义务帮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7〕因此要“与其它国家分享因科技而带来的获利”。“共同继承财产”背后这种对“人权”外延扩大理解的思想其实就是对国家主权的能力侵蚀和意志侵蚀。实际上“人权”概念外延的个性化的扩张结果往往是灾难性的。罗尔斯的《万民法》在“人权”一节中就有这样的思想:“自由及合宜登记制体制所尊重的人权清单,应理解为普遍性的权利……他们约束所有的人民和社会,包括法外国家。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外国家将受到谴责,在严重情形下可能遭到强行制裁甚至干涉。”〔8〕拉德布鲁赫在他的《法哲学》一书中认为:“从具体个性的这条道路出发,指向的不是社会契约,而是无政府状态。这样,从合乎逻辑的、具体的国家个性的思想出发,也不是导向国际法,而是导致国家无政府状态……”。〔9〕

正因如此,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月球协定》注定了当下的困境和尴尬局面。当一些国家希望借此公约对探月大国的行为进行规制并从中获利的时候,结果就是一部分无探月实力的国家签署了这个协定,但目前科技力量不足以探月和其它天体。有探月实力的国家如美国,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各种天体探测活动,然而美国并不是《月球协定》的签署国,自然也没有必然分享和公布探索到的科学情报义务。

三、摆脱《月球协定》推行困境的思考

正因为《月球协定》中正是因为有“不平等”才出现了困境。关于平等实际上我们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平等问题的讨论上始终将平等放在历史范畴中衡量。平等观念从来就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平等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认为:“平等的观念……本身都是一种历史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真理。”〔10〕同理,对于《月球协定》中的一些“表达平等观念”的条款,也要放在整个社会历史的环境中去观察,看看是否经得起历史唯物主义的检验。所以,如果有国家仅以“人权”来设定《月球协定》内容上的平等,而忽视各国经济基础和科技水平的现实差距的话,我们只能用斯宾诺莎的话来回答:无知不是论据(Ignorantia non est argumentum)。

〔参 考 文 献〕

〔1〕S.N. Hosenball. Current Issue of Space Law Before the United Nations〔J〕. Journal of Space Law,1974,2:52-65.

〔2〕李寿平,赵云.外层空间法专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99.

〔3〕江国青.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

〔Z〕.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讲座第十四讲,

2000.

〔4〕王铁崖.王铁崖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9.

〔5〕李强.论《月球协定》中“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法律地位〔J〕.兰州学刊,2009,(06): 135-137.

〔6〕Marianl,Nash.Contemporary Prac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Law〔J〕.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80, (74): 423.

〔7〕约翰·罗尔斯.张晓辉等译.万民法〔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40.

〔8〕约翰·罗尔斯.张晓辉等译.万民法〔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85-86.

〔9〕G·拉德布鲁赫.王朴译.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6-197.

〔10〕恩格斯.反杜林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11.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