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提供劳务时受伤 为何自己还要承担一半责任
2017-05-17张涛李祥
张涛 李祥
2016年11月1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79286元;驳回原告刘某其它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17日下午5时许,原告受被告雇请运送货物,并在被告仓库装运货物,因正在下雨就通过被告叉车司机协助给货物盖上雨布。原告站在叉车叉脚上,由叉车司机将其送到货车上为货物盖雨布,在此过程中,原告从货车上摔下受伤。为此,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止,原告先后在两家医院共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24205.93元,其中被告已支付医疗费13000元。A医院2015年11月20日的出院诊断为:1.右股骨颈骨折;2.右侧桡骨小头骨折;3.右眼部挫裂伤。该院出院医嘱载明:继续治疗。B医院2015年12月4日的出院诊断为:1.右侧桡骨小头骨折;2.右侧股骨颈骨折;3.头面部皮肤裂伤。其后,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鉴定:1.刘某伤残等级九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000元。
另查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证明,证明因城市建设及开发,原告土地被国家征用,系失地農民。原告育有二子,长子刘大2007年3月31日生,次子刘小2010年2月6日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受被告雇请运货,被告庭审中对双方劳务关系也予以认可,故法院对双方的劳务关系予以确认。其次,对于责任问题,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因下雨为给货物加盖雨布,站在叉车脚上由叉车司机送到货车上进行作业,在此过程中原告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对此,法院认为,当时天气一直在下雨,原告站在叉车叉脚上到货车顶去加盖雨布,其本身应注意到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性,但仍然继续作业以致摔下货车受伤,自身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大小,各承担50%的责任较为适宜。最后,原告主张的部分诉请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酌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雇员受伤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大小,确定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