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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长贪腐被查之后

2017-05-17郭红敏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3期
关键词:管理区信阳市天梯

郭红敏

2012年12月份,河南省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上天梯分局局长郭其智因涉嫌贪污、单位受贿犯罪被刑拘。郭其智亲属为了捞人,送给自称河南省纪委副书记是其姐夫的张甲活动经费97万元。结果,夸下海口“可以帮忙使郭其智保住公职,最坏的结果是判处缓刑”的张甲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子。最终结果是,郭其智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犯诈骗罪的张甲也被判刑11年。

单位受贿用于送礼

2005年,郭其智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上天梯分局(以下简称“上天梯国土分局”)副局长,2008年12月至案发任局长。1973年2月27日出生的郭其智,在担任上天梯国土分局局长后,为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以下简称“上天梯管理区”)的发展壮大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位于信阳市区东南方10公里的上天梯管理区,成立于1998年12月,是信阳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委托和县级管理职能。上天梯管理区辖一个产业集聚区、一个办事处,总面积36平方公里,人口2.2万。上天梯管理区蕴藏着特大型非金属矿床,已探明总储量8.67亿吨,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素有“亚洲第一矿”的美誉。该区主要有珍珠岩、膨润土、沸石、瓷石四种矿产。经过多年打拼,上天梯非金属产业发展已走在了全国前列,2012年实现生产总值19.07亿元,占国内珍珠岩行业产值的61%。建于2008年的上天梯产业集聚区,先后被认定为首批河南省重点产业集群、首批河南省重点产业集聚区。

担任副局长和单位一把手后的郭其智,私欲也在悄然膨胀。为了便于自己给上级领导送礼和挥霍,郭其智打起了充实“小金库”的算盘。他的做法其实也很简单,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让一些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企业埋单。

2009年至2010年,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在上天梯管理区进行矿点动态监测。时任该局局长的郭其智,与该项目负责人王某协商按比例收取业务返还费用。在郭其智的授意下,上天梯国土分局工作人员陈某、出纳黄某以民工费为名,从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收取动态监测费返还款16.5万元人民币。该款没有入单位账户,由出纳黄某保管,先后被郭其智用于送礼等各项开支。

2011年至2012年,上天梯国土分局委托河南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在上天梯管理区进行矿点动态监测,郭其智又故技重施,他以单位资金紧张为由,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舒某协商按比例收取业务返还费,约定每个矿点收动态监测费2万元,上天梯国土分局得1.3万元,该公司分得0.7万元,由陈某负责收取。

2011年,上天梯国土分局工作人员陈某经手共收取动态监测费返还款10万元,该款大部分被郭其智用于送礼等各项开支。至案发,剩余3.7万多元。

贪污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除了变相单位受贿,私设小金库外,郭其智还把贪婪之手伸向公款。

2006年和2007年,信阳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与上天梯国土分局并没有测绘业务往来,该公司开税票是在羊山新区地税局开,但这并不妨碍郭其智借其之名贪污。

2007年1月,上天梯国土分局副局长郭其智以项目用地测绘费用的名义,使用“信阳某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5张。一个多月后,他在上天梯管理区财政局套取6万元据为己有。上天梯管理区财务支出审批单经办人为郭其智,上有管理区领导朱某、李某签字同意支出。

郭其智是这样供述和辩解的:以信阳某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发票款6万元用于付信阳市土地测绘队了,至于报销票的来历记不清了。而信阳市土地测绘队财务记账凭证显示,没有收到上述6万元的测绘费。

2006年至2007年,信阳市土地测绘队为上天梯国土分局做过测绘工作。信阳市土地测绘队还找了河南省某土地代理登记事务所协助测绘。按标准,上天梯国土分局应付给信阳市土地测绘队十几万元测绘费。

2007年3月28日,郭其智以土地评估费和测绘费名义从上天梯管理区财政局借支了15万元,后郭其智报销了15万元冲抵了该笔借支款项,其中8万元付给了河南省某土地代理登记事务所,余下的7万元被他中饱私囊。信阳市土地测绘队白忙活一场,一分钱也没有收到。

某工业矿产有限公司在上天梯管理区征地50亩,2008年3月12日,郭其智以征地管理费的名义,从该公司收取了一張15.77万元的现金支票,他将钱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

为了掩盖作案事实,2009年10月15日,郭其智套开一张发票给某工业矿产有限公司入账。存根联他开的是2000元,写的是收柳某膨胀厂的土地使用费,这是他随便写的,他并没有向柳某收这2000元,收据联开的是收某工业矿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费15.77万元。余款15.57万元被他侵吞。据郭其智供述,这笔钱他跟领导汇报过,除了套开票据时交了2000元,其余他用到协调关系上了,都给领导送礼了。

2012年12月13日,郭其智因涉嫌贪污、单位受贿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7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近百万元“活动经费打了水漂”

郭其智被刑拘后,郭其智的妻哥张某欲到北京找人活动,将郭其智捞出来。张某在郑州停留期间,将此情况告知其朋友张甲,张甲听后,大包大揽,称其在河南省纪委有熟人,姐夫是河南省纪委副书记,可以帮忙使郭其智保住公职或判处缓刑,但要活动经费。“有病乱投医”的张某,对张甲的话深信不疑。

张某将情况告知妹子张乙,张乙一听张甲有这么大的活动能量,随即给张甲打款2万元。后张甲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继续向张某要钱。

2013年1月7日,张乙再次给张甲打去45万元,钱到账后,张甲即给其所找的帮忙人谢某打去30万元,让其帮忙操作,2013年5月20日应谢某要求再次给谢某打去5万元。随后张甲又以钱不够为由,先后三次让张某给其打钱,张某即安排张乙分三次又给张甲共打款50万元。至此张某先后共给张甲活动经费97万元。

钱到手后,张甲也多次向张某、张乙承诺,他找到了省纪委的这位副书记,能帮上忙,可以让郭其智保住公职,最坏的结果是判处缓刑,让他们静候佳音。虽然张甲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但是张某、张乙二人可没张甲这么淡定。时间一天天过去了,郭其智被一步步走向司法程序。

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其智犯贪污罪、单位受贿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其智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26.5万元,予以追缴。

郭其智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致使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5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新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业务返还费的名义收取回扣26.5万元,其行为构成了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郭其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郭其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89492.3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对被告人郭其智应数罪并罚。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郭其智前两起贪污事实,因被告人报销这6万元和7万元两笔费用,票据所依附的财务支出审批单上有其上级领导朱某、李某等人签字认可,不能必然认定该13万元被郭其智据为己有,指控被告人郭其智贪污6万元和7万元事实的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其智第三起贪污事实中的6.61万元,被告人郭其智辩称其用于协调和上级部门及领导的关系上了,其个人没有贪污这些钱。該辩解意见,经查证属实,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能主动认罪且在原审时已经交纳了10万元罚金;被告人郭其智庭审中能主动认罪,并主动退赃,且被告系初犯,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综合考量。

2013年12月24日,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天梯国土分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其智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被告单位违法所得26.5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郭其智违法所得89492.30元,予以追缴。

“大能人”诈骗获刑11年

郭其智被一审法院判刑后,张某、张乙二人才发现上当受骗。

二人经多方打听,发现张甲所说完全是骗人的,其姐夫根本不是什么河南省纪委副书记。紧接着,身为无业游民的张甲,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张乙、张某向张甲多次催要钱款无果后,张乙于2014年5月12日报案。2014年6月9日张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谎称其所收取的张乙款中有60万元是张乙偿还其原来的借款,未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16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对其立案侦查。2014年6月21日张甲在郑州市高铁东站被抓获,同年6月2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执行逮捕。

截至2014年7月7日,张甲及其亲属共退还张乙68万元,张乙与张甲的亲属达成民事协议书,张乙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2014年6月18日、6月26日、6月30日谢某分三次共退还20万元。2015年1月19日,张乙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张甲退还剩余9万元。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骗取张乙现金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甲及亲属已退还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乙提出要求张甲退赔尚未追回的9万元损失之意见,因被害人所托之事本身系违法行为,因此该9万元不应退赔,应当予以追缴。

2015年10月21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90万元予以追缴。

张甲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其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综合全案证据,张甲所说的找到了省纪委的副书记,该事实并不存在。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甲并未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原判已考虑被告人积极退赃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的量刑适当。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2016年1月22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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