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诈骗须完善信用体系
2017-05-17钟忠
钟忠
国家须从顶层设计出发,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双轨走”。
近年来,我国犯罪案件发案数量整体平稳,部分传统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但网络犯罪尤其電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却增速较快。仅2016年,公安机关就破获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3万起,同比上升49.6%,为民众挽回损失25亿元。
针对网络诈骗,公安机关一直采取严打高压的措施,但网络犯罪仍高位运行,且其技术手段不断“优化升级”,给执法办案带来了巨大挑战。
与传统诈骗相比,犯罪分子运用互联网技术将作案手法多样化、复杂化,其作案成本更低,欺骗性、隐蔽性更强。
当前,网络诈骗呈现四大特征:
一是跨行业、跨区域。公安机关发现,网络诈骗一旦案发,很可能涉及区域大且涉案人员分布广泛,一部分更是跨境实施,打击难度大,损失难以挽回。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多次组织前往马来西亚、印尼、老挝、柬埔寨、肯尼亚等地开展警务合作,打击针对我国境内的网络诈骗活动。
二是犯案碎片化。与传统诈骗相比,网络诈骗通常无强有力的组织性,犯案人员身后并无组织且分布零散,做案手法多为老乡、熟人间相互传授。这使得公安机关难以通过集中、专项的打击在短期内将其“一锅端”。
三是网络诈骗与黑灰产业密切相关。一方面,网络黑、灰产业相互交织,从过去的单一化衍变为产业化、集团化,犯罪分子以精准化、场景化实施多领域欺诈。另一方面,灰色产业很难以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打击惩戒。以互联网炒信、打码为例,很难判断其违法与否,即便发现问题,也难以依法追究。
此外,网络诈骗还与上下游犯罪紧密相关,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近两年来,公安部将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重点打击对象。2016年侦破案件1600多起,抓获4千多名犯罪嫌疑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40亿条。其每一条信息的泄露,都可能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打击网络诈骗还须结合上下游黑、灰产业一并治理。
四是网络诈骗存在一定的技术对抗性。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很难掌握相关的防范、抵御本领,这便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执法机构不断提高对网络犯罪的防范、打击能力。
具体上,执法机构应从提高精准打击能力、防范预警、加强各部门综合执法和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入手。
首先,公安部须提高对网络诈骗的精准打击力度。一方面,提升内部团队的专业能力,在打击犯罪时发挥技术主力军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政府部门整体的风险管控能力,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告》等管理措施,以确保社会公众资金的使用安全,强化安全底线。
其次,各部委应加强和社会各界的合作、联动,提升对网络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力。比如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部委与部委之间、政府与市场化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体系,整合资源来打击跨区域、跨行业和碎片化犯罪。同时,建立起一套防范、打击网络犯罪的动态感知平台,让侦查、执法部门和互联网企业均能及时预警并制止犯罪。
最后,国家须从顶层设计出发,立足长远,解决全社会信息化发展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实现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双轨走”。并且,将对黑、灰产业的管制明确纳入法律范畴,提高其违法成本,让投机分子损害大于收益,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