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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预防和化解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对策研究

2017-05-13李晨旭

魅力中国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制观念政府部门措施

李晨旭

摘要:现代社会中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增多,是处于新的社会时期矛盾不断增加的具体体现,但是究其根源,出现这一矛盾都的原因都属于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是广大农民群众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农村社会的矛盾产生根源和表现形式都是多样的,这些矛盾出现后若引起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就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在我国实施信访制度50多年以来,信访工作确实取得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出现不仅会对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和阻碍,同时还产生对党和国家对外形象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对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研究和重视是当前国家和政府的重点工作内容,也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必然手段,目前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呈现出四个特点,主要体现在农村群体上访事件数量的不断攀升、程序越级的上访事件出现的数量越来越多、农村的集体上访事件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农村群体性的上访事件不断向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本研究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乡镇政府在预防和化解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上访事件;措施;法制观念;政府部门

农村群体上访是农民上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农民基于相同的利益诉求或者是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而采取的上访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利益格局在不断分化和调整,社会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大,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在农村,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并通过农民上访的方式反映出来。农民上访是将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直接反映,希望寻求帮助,最好能直接解决。农民上访能从侧面反映出农民对上级有关部门和主要負责人的信任,也是上级政府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有效途径。但社会矛盾出现后,若不加以及时处理,就很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近年来,农村群体性上访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根据调查引起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但是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这其中都是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存在,而这些共性的原因对于研究群体性上访事件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法律相关原因分析

(一)合法利益的维护。

村委会是村民实现自治的基础性组织,所以村领导班子的建立是保持我国村民有效实现自治的前提。但是现在很多地区的村干部选举工作开展的并不理想,钱权交易、形式主义等问题凸显,这样选出的村干部也只能代表个人利益,这样在选举后就有可能会出现政治受害方组织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个别人非法利益的追求。

由于我国政治政策的放开和信访制度的改革,人们疏解心理不满的渠道不断增多,但是在上访的所有案件当中有些是合法的,有些却是个别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而组织的上访。这种上访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在上访的理由上都是不具备合法性的。

(三)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

群体性上访事件实际上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而发生的一种政治性的行为,但是当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发生的次数比较多后就说明农民对于参政的需求有所提高,而这样的参政需求确实建立在了十分不稳定的基础之上的。首先,农民要想完好的表达自己参政的欲望必须有一定的政治认知水平,但是实际上现在很多农民自身的文化水平比较低。这样当农民遇到问题后不知道如何去解决,而加上农民对于村干部、乡镇干部的不信任,对于上访的程序和相关的制度不了解,如果某一事件影响农民的范围较大,就会出现群体性上访。大多数参与到农村群体上访的群众都是第一次在没有村干部的参与下与上级政府直接对话的,这样的一个过程对于村民来说绝对是比较大的冲击,特别是这些上访出现的结果对村民的影响尤为深远。一部分人看到群体性上访后自己并没有受到什么惩罚,这样的体验是他们从未有过的,是一种新鲜,这些人就觉得自己能在农村的政治舞台上可以大展身手了,于是农民的非理性、盲目性的参政欲望不断狂涨。实际上主要有农民自身方面的原因,对国家法律不了解,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二、乡镇府有效化解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措施分析

自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之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的得到提高,在高速的经济发展现状下,农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却没有跟上进步发展的步伐,而这也正是心怀不轨之人的可趁之机,当农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后,往往出现一些企图通过群体事件获取个人利益的人,他们就是利用了农民对于法律的不了解,法制意识不强这一弱点,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

1.农村整体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无法在农村群体中发挥出应该具有的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发展的制约下,再加上人们心里根深蒂固的传统权利意识,造成了权利在农民的心理占据了主要的地位,这样法律就显得势单力薄,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在下发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时候,采取的工作方式往往就是以命令为主,这样就使得法律意识在农村不断的淡化,甚至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一些比较落后的农村的思想仍旧被传统的权利观念所束缚。

2.村民缺少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这主要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律规范和传统文化相较量事,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的很多农村,法律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农村中的很多事物都是依靠传统来解决的,农民压根就没有考虑到自己应该有的权利,这样就导致村组织在进行村委会的重大决议之前群众不知晓,没有经过群众的决议,为出现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埋下了隐患。

基于以上原因,可见加强对农民的普法力度,是减少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首先,在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时,所选择的普法教育在内容上要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主要可以从宅基地的纠纷、借贷纠纷、土地纠纷等生产和生活当中的法律需求,既要满足农民自身的利益诉求,又保证农民能够通过法律了解到自己所应该具有的权利。

其次,普法宣传的形式应该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避免采用简单的授课方式,广播、电视、报纸等都是开展普法工作的重要媒介。

3.还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文化教育,将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农村弱势群体除了残疾、疾病,很大的一块是学生问题,农村家庭因为学生读书致贫的数量比例相对是比较高的。所以乡镇政府应该加大对弱势群体文化教育工作的扶助工作,帮助辍学孩子重返校园、避免学生辍学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于耕地少,没有辅助农业项目的贫困家庭,乡镇政府应该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技能的培训工作,鼓励其走向企业、自主创业、走向自救的道路。

总结:

农村群体上访事件的增多,是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的中国处在经济社会的变革时期,社会的各阶层进行利益的重新洗牌,矛盾不断的凸显出来。对农村群体上访事件的有效控制主要是在乡镇政府方面,那么从法律层面出发乡镇政府主要应该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参考文献:

[1]魏明芹、王岩山.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农民法律意识培育.内江科技,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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