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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博弈视角下“农超对接”供应链的协调机制分析

2017-05-13张晓燕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8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农超对接演化博弈

张晓燕

内容摘要:“农超对接”供应链因利益分配不均问题,致使农民合作社和连锁超市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本文以演化博弈理论为研究工具,聚焦“农超对接”合作关系演化趋势,从合作与背叛两种策略视角开展了对“农超对接”供应链的协调机制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若超市与合作社的合作行为达到协调状态,双方即可实现稳定运作;如合作单方或双方选择背叛策略,则彼此合作就处于不稳定状态。文章最后提出加强超市与合作社的合作机制建议,以期促进“农超对接”供应链的有效协调。

关键词:农超对接 供应链 协调机制 利益共赢 演化博弈

“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相关理论

(一)“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的定义

“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是农民合作社与超市采取协议签订的方式,完成“产”与“销”直接对接式的农产品流通。是一种将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生产者与终端商直接连接,省略中间环节的扁平式供应链模式。“农超对接”模式的出现,是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契机,也是供应链优化的必然,有利于流通体制的改革。

(二)“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的要素

对接模式的要素必须有合适的买卖双方、交换商品、商品交易条件,而由于买卖双方不具备自然人条件,商品交换数量较大,交易条件更严峻。具体而言,对接模式要素涵盖,买方:超市;卖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商品:各类生鲜农产品;交易条件制定:双方签订的各项条款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如图1所示。

其中,作为卖方的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社,需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达到各类农产品的供应指标,才能满足超市大数量的采购需求;作为买方的超市,对卖方提供的交换商品有高要求,尤其由于某些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在交易中超市处于谈判上风;作为交易的农产品,在批量上,应满足超市的最低采购规模,更应达到商品品质、时令、种类等方面的标准;双方通过博弈达成交易契约,制定关于交易内容、双方利益的条款。

(三)“农超对接”供应链运行系统结构

系统要素之间通过互相联结、配置和有机排列构成“农超对接”供应链运行系统结构。并通过特殊结构形式,遵循秩序与机制排列,实现内部子系统与各要素间的相互连接、相互作用,同时体现系统的作用。如图2所示。

“农超对接”供应链系统在运行中具有明显目的性、较强整合性、分明层次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的鲜明特征。整个供应链系统同时包括六个运行子系统:一是调节机制系统,由包含风险控制、成本管理、利益分配等的调节要素与供应链系统管理共同构成,系统发展以保障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畅通,使成本、风险降到最低,实现利益、供应链管理最优化为基本要求。二是由农户、农业合作社和超市共同构成的主体系统,该系统是以交易对接双方实力差距较小为主要发展要求。三是由政策指引、扶持、鼓励和市场规范构成的政府促进系统,在“农超对接”模式初级阶段给予政策方面的引导和扶持,为该系统的内在发展需求。四是由農产品交易构成的客体系统,该系统要求产品交易结构与超市经营模式相匹配,同时要求农产品交易规模化发展。五是由所属各个消费阶层消费者构成的导向系统,该系统发展状况对市场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形成引导和促使系统作出规划调适的倒逼机制。六是由产品质量规范、商业网点布局以及基本配套设施共同构成的农产品市场发展环境影响系统,此系统以在政府指引下发展成为系统关键要素为最终发展要求。

“农超对接”供应链协调性的博弈模型

(一)模型条件假设

在实际运作中,“农超对接”模式多数由于参与主体地位不对等、利益分配不均,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之间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体现为“农超对接”供应链各成员之间结构不稳定。

故假设:超市与农业合作社遵循有限理性,开展“合作,背叛”策略的合作行为。并且,参与合作一方,将根据合作另一方策略及自身所在群体的适应度做出决策。超市与合作社实现稳定运作的条件为双方合作行为达到协调状态,若合作一方或者双方选择背叛策略,则彼此合作就处于不稳定状态。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假设:

假设1:超市与农业合作社不存在合作关系时,其最大收益分别为Π1,Π2,加入“农超对接”后,双方通过合作行为协调,实现增值收益ΔΠ,并且存在收益分配系数 α,α∈(0,1) 。

假设2:超市与合作社合作行为实现协调需要支付成本C(ΔΠ>C) 并且存在成本分担系数 β,β∈(0,1),其中,超市分担的成本为(1-β)C 合作社分担的成本为βC 且βC<αΔΠ,( 1-β)C<(1-α) ΔΠ。

假设3:如果对方选择背叛策略,则选择合作策略的一方将付出更多的成本,并且其付出的成本高于其所获得的收益,设超市单独采取合作策略时的收益为Π1 ,合作社单独采取合作策略时,Π1<( 1-β)C, Π2<βC 而此时选择背叛策略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B1、B2。

假设4:为了对超市与合作社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抑制,引入相应的惩罚措施,假定一方采取合作策略,而另一方采取背叛策略,则对采取背叛策略的一方处以罚金F,并支付给采取合作策略的一方。

由此构建出合作社与超市合作行为协调的演化动态过程,如图3所示。

在图3中,点A、C、D连接其的折线ADC即表示演化系统收敛于合作社与超市均采取合作策略与背叛策略这两种不同状态的临界线;折线上方ABCD区域表明演化系统将向双方均采取合作策略方向发展,最终收敛于点B(1,1),此时超市与合作社实现合作行为的相互协调;折线下方ADCO区域则表明演化系统将向双方均采取背叛策略方向发展,最终收敛于点O(0,0),此时超市与合作社不能实现合作行为的相互协调。

(二)演化博弈视角下合作社与超市协调关系分析

如图3所示,ABCD区域与ADCO区域面积大小,决定了合作社与超市合作行为协调系统的演化路径走向。若SABCD>SADCO,则表明双方采取合作策略的概率大于采取背叛策略的概率,此时,演化系统将沿着DB路径方向达到相互协调状态;反之,演化系统将沿着O路径方向退变为不协调状态。

进一步结合上述公式(3)、(4),建立影响农产品合作社与超市合作行为演化路径模型,以此分析合作社与超市之间协调机制。

1.增值收益分配系数α。对区域ADCO来说,该面积可以表示为:SADCO=1/2(xD+yD)。

当 αΔΠ-Π~2-B2>(1-α) ΔΠ-Π~1-B1时,,SADCO是β单调递减函数。由此表明,合作社通过与超市合作获得增值收益,与合作社单独选择合作策略所获得收益,选择背叛策略所获得的收益差值大于超市的此项差值时,为促进双方合作行为向协调方向演化,应适当增加合作社分担的合作成本。

反之,合作社通过与超市合作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与合作社单独选择合作策略所获得的收益和选择背叛策略所获得的收益的差值小于超市的此项差值时,双方协调方向演化 。

3.增值收益ΔΠ。SADCO对ΔΠ求导,有:

显然,,即SADCO为ΔΠ的单调减函数。这表明,如果超市与合作社通过合作行为协调所获取的增值收益越大,那么双方选择合作策略实现相互协调的意愿就越强,双方实现合作行动相互协调的概率也就越大。

4.单独选择合作策略时的收益∏1~,∏2~。SADCO对∏1~ 求导得出:

对超市而言,如果存在(1-β)C+B1<(1-α) ΔΠ,即超市为合作支付的成本与选择背叛策略所获得的收益之和小于其所获取的增值收益,则,SADCO为∏1~的单调减函数,两者之间表现为反向变动,表明如果超市单独采取合作策略所获得的收益越大,则越会选择合作,演化系统朝向协调方向发展的概率越大;同理,就合作社而言,合作社单独选择合作策略所获得的收益越大,演化系统朝向协调方向发展的概率同样增大。

5.选择背叛策略所获收益B1、B2。由公式(7)易知, B增大,yD相应增大而xD不变,SADCO为B1的单调增函数,表明当超市选择背叛策略而合作社选择合作策略时,如果超市选择背叛策略所获取的收益大,则选择合作策略意愿与动机下降,演化系统朝向不协调方向发展的概率就增大。

6.背叛策略罚金F。SADCO对F求导得出:

显然,,SADCO为F的单调减函数,表明选择背叛策略所处的罚金越大,SADCO的面积越小,即惩罚力度加大,有利于促进超市与合作社双方选择合作策略,促进演化系统朝向相互协调的方向发展。

(三)模型结果与结论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合作社与超市合作行为协调演化模型结果如表2所示。

第一,结合表2与图3来看,D(xD,yD)点为合作社与超市合作策略滑动点,也是SABCD与SADCO空间大小进行比较、分析双方合作与背叛策略的关键。当农业合作社与超市合作支出成本下降时,D点向O点下滑。此时,区域SABCD>SADCO,演化系统朝向协调方向的概率越大,双方策略处于平稳,向合作策略延伸。

第二,农业合作社与超市通过合作行为协调,如任意一方采用单独营销策略(∏1~、∏2~呈上升趋势,则相应yD、xD随之下降,SABCD区域也会增大)促使收益增大,该情况下双方选择合作策略概率增大。此时,农业合作社与超市合作处于协调状态。

第三,如果合作社选择背叛策略,鞍点D会向B点压缩,增大SADCO区域,促使选择合作策略的一方将付出更多的成本,并且其付出的成本高于其所获得收益。同理,也适用于超市一方。那么,这种情形不利于双方演化系统向协调方向发展,验证结果显示不协调。

第四,现实情况是,合作社与超市合作过程中,会有违约现象的发生。若采用罚金的惩罚制度,约束双方,提高违约成本(F),则SABCD区域扩大,演化系统朝向协调机制演进,双方合作会更加趋于协调发展,此结果显示也是处于协调状态。

提升超市与合作社协调组织水平,强调链内交易的互补性,以及建立规范化的市场交易体系,可以提升“农超对接”中合作社与超市合作的增值收益水平,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惩罚约束机制的建立,可以遏制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将会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促进双方合作行为向相互协调的方向发展。

“农超对接”供应链协调发展的优化措施

(一)实行农业产业链纵向整合并构建产销一体化供应链

实行纵向整合须明确农业经营法人地位,积极推进超市与农村企业的合作。连锁超市收购农业经营的具体方式有控股与参股等,通过整合将农产地发展成超市自身的归属地。農村企业可通过与零售超市合作以及自建方式,将超市发展成农产品销售处。以电子信息商务为枢纽,积极探索网上订购与线下配送等方式,利用网络信息,整合客户资源,根据差异提供相应的配送服务。鼓励农民将生产与市场有效连接起来,实现农产品产销一体化供应链发展。

(二)完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以为供应链的协调发展提供保障

推进标准化生产,实施过程科学控制,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规范农产品分类、农药残留标准制定、营养成份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绿色有机标准等,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保障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推进农产品生产环境向绿色、低碳发展。此外,针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或农业生产者则采取责令整顿的处罚措施,对于依旧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农户则采取网上通报、责令停业等处罚,加大违规成本,提升企业或农户的社会责任感。

(三)以契约化管理推动“农超对接”市场化进程

“农超对接”供应链条上,农户缺乏议价能力,政府应充当弱契约方的“保护伞”,促进弱契约方选择优质核心企业。引入“卖权”机制,即对于小型农产品企业给予一定的权利,如有条件的买卖自主权、市场价格与合约价格孰高原则等,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不必承担义务;对于大型农产品核心企业则给予一些义务,所享有的权利有限。小型农产品企业必须按约定价格履行合约;若约定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大型农产品核心企业必须接受较高的市场价格。使农产品价格更趋于市场化,更有利于推进供应链的市场化进程。

(四)积极促进“农超对接”供应链信息共享

在“互联网+”背景下,实现“农超对接”信息共享,可以促进企业诚信合作,加深企业信用意识。以村为单位构建农产品信息平台,将供应链条各企业节点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对农产品流通的全过程实时跟踪。借助于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农产品信息。组织农户专门合作社,借助信息平台寻求市场,平衡市场需求,提升议价能力,以便更加合理地实现“农超对接”供应链资源配置。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时,要充分考虑农户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使用简洁干练的语言,在民族自治地区可构建民族语言信息平台。

参考文献:

1.吕加伦,夏雪,曹文彬.基于演化博弈视角的农超对接策略分析——以无锡市为例[J].现代商业,2013(16)

2.张步阔.我国农超对接的供应链模式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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