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汽车流入市场涉罪东海法院提司法建议
2017-05-11李健子裔
李健+子裔
中国目前成为世界汽车消费大国,汽车保有量居全球之首。然而,大量试验汽车通过二手车市场流入消费者或车贩子手中,给道路交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及连环诉讼现象时有发生。据沈阳警方透露,仅2015年以来,华晨宝马公司流入市场的宝马试验车就有20多辆,全国数百种品牌数千款车型(数万辆)的试验汽车有多少流入市场目前尚难统计。
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一起因买卖华晨宝马公司试验汽车被沈阳警方扣押引起的连环诉讼案并做出了相应判决。据此,今年3 月中旬,东海县人民法院向国家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规范汽车市场管理 禁止试验汽车流入市场的司法建议》,呼吁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试验车的市场管理。
32万买的二手宝马车竟是试验车
试验汽车是用来检测各种数据指标的特殊车辆,完成测试后部分零部件性能已经下降或丧失,导致整车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新车出厂的技术规范要求,属于不成熟、不合格产品,不应向市场流通。然而,仍有试验车流入市场,造成各种隐患和交易纠纷。
孙先生在北京经营一家二手经纪公司,2013年11月,他从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的吉先生处,以 32.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色宝马320i二手车;11月22日,他以公司名义将该车辆转卖给北京的周先生,价格34.8万元,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
2015年4月15日,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周先生致函称:”您的车辆属于工厂报废车辆,并未由华晨宝马核发质量合格证,亦未由华晨宝马或其他任何授权对外销售;由于您的车辆可能被用于试验、检测、数据分析等方面,车辆本身极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同时,您的车辆可能还会涉及召回以及技术等事宜,继续使用车辆会存在安全隐患。”
同年7月26日,周先生将孙先生及其经营的二手车经纪公司一并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8月14日,该车因涉嫌某公司的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沈阳警方扣押。经周先生申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向沈阳警方调取了涉案车辆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未经国家备案登记,该车系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用于测试的车辆,完成测试后该车部分零部件性能已经下降或丧失,导致整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继续正常使用,不符合新车出厂技术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2016年3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购车合同,孙先生经营的二手车经纪公司返还周先生购车款34.35万元(之前已经退还0.45万元)。3月20日,孙先生将剩余购车款全部返还给了周先生。
试验车如何流入市场至今仍是迷
败诉后,孙先生将上家吉先生告到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
孙先生诉指出,吉先生在销售该车时一再表示该车系正规出厂,经 4S 店检测确认,并且该车辆在交管局系统也有正常登记,他办理过户登记并无任何问题。然而,经法院判决确定诉争车辆系报废车辆,吉先生出售不合格产品,且该车辆已被依法扣押,合同目的無法实现,他已构成根本违约。
吉先生辩称,虽然宝马汽车生产厂家出具证明,该车辆为不合格车辆,但该车辆的《车辆登记证》没有被依法注销或被撤销,双方之间交易合法有效。
宝马汽车生产厂家出具证明,该车辆为试验车,存在安全隐患,但又是如何进入市场并成功注册登记的呢?该车辆存在瑕疵,但不能表明该车辆为非法。扣押财产只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侦查措施,即便要解除本案合同,也要等到刑事案件处理有结论,到时候才能进行责任确定,进行追诉。
吉先生要求孙先生追加“宝马汽车生产厂家“、销售该车辆的上家陈某、马某参加本案诉讼。法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没有追加华晨宝马公司及陈某、马某参加诉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东海县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12日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 32.2万元。
判决生效后,吉先生并未主动履行义务,孙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诉讼仍在延续,吉先生已将其上家马某告上法庭。接下来,马某可能会将其上家辽宁沈阳的陈某告上法庭。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从卷宗材料看,陈某是这辆宝马试验车的原始登记车主,该车一路辗转流入到连云港、北京。通过与沈阳警方沟通,他们得知,此次涉及试验车流入市场涉嫌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车辆就有10几辆,这些车辆是不合格产品,扣押后不可能返还给车主。”宝马试验车是如何流入市场的呢?这些试验车是如何通过车辆合格检验的呢?全国有多少试验车流入市场呢?这至今仍是一个迷。”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谜团待解
扬州大学法学院马荣春教授表示,”出售试验汽车违反《产品质量法》,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买受人可能面临车款两空的交易风险。试验汽车流入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试验汽车获得了流入市场的有关证件,则表明试验汽车销售渠道存在灰色利益链;如果试验汽车无证交易,则表明试验汽车市场处于失控状态,对社会危害更大。”
针对这一现状,3月中旬,东海县人民法院撰写了《关于规范汽车市场管理 禁止试验汽车流入市场的司法建议》,并及时向国家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同时将该司法建议抄送中国汽车行业协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据国家工信部反馈,目前该司法建议正在研究处理中。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