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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已土改地区减租减息工作问题探析

2017-05-10李建国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

李建国

[摘要]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在已进行土地改革地区的减租减息工作,在主要任务、方式、内容方面与未进行土地改革地区都有较大差异。由于边区政府政策比较切合实际,使得已土改地区的减租减息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边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安定,进一步激发了边区广大农民群众的抗战热情。

[关键词]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减租减息

减租减息是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达成的共识,并在抗战大后方推行。因陕甘宁边区是在原陕甘边、陕北革命根据地基础上建立的,故许多地区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已进行过土地改革,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只有一部分,这就使得陕甘宁边区的减租减息工作显得较为复杂。虽然当时减租减息工作重点在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但在已进行过土地改革的地区也做了许多相关工作。学界对陕甘宁边区未进行土地改革地区的减租减息问题关注很多,而对已进行过土地改革地区的减租减息活动关注探讨较少。本文根据自己所搜集的资料对此做一些探究,望学界予以批评指正。

早在陕甘宁边区建立前,1934年11月,陕甘边地区在刘志丹等领导下,在南梁成立了苏维埃政府,正式建立了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在陕甘边苏维埃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革命工作,依据《井冈山土地法》的原则,结合西北地区实际和过去的斗争经验,确定了当时的土地革命方针:重点放在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上,“没收地主的土地、牛羊、粮食、庄宅和其它财产,以及富农封建剥削部分的土地和财产分配给贫雇农或中农。地主家庭参加劳动的成员也分给一份土地”。并在陇东的华池等地开始进行土地改革。1935年1月,陕北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建立,在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正式颁布了《土地法》。并在陕北的绥德、清涧也开始了土地改革。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1936年1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办事处决定:在已分配土地的地区,“即进行土地登记,登记后发给农民一种土地证”,“确定农民对于他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1937年2月,中国共产党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明确表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并在根据地内停止了打土豪分田地的活动,故在一些新区和统战区,土地改革并未大规模推开(如三边分区,以及陇东分区的庆阳、合水等县,关中分区的赤水、淳耀县的大部地区,陕北富县等)。据调查统计:在全边区共213个区中,有81个区未进行土改,所占比例为38%;全边区的1238个乡中,有468个乡未进行土改,所占比例为36%。所以,在陕甘宁边区已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占多数。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团结全民族抗战,维护和巩固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将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实行的耕者有其田改为减租减息。1937年8月,在洛川会议上减租减息又被列入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1938年3月,国民党在武汉召开的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战时土地政策法》,通过了《战时土地政策大纲》,除提出发展农业的具体措施外,也明确提出要调整农村租佃关系,减轻人民负担,实行减租减息。这样减租减息就成为了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都认同的解决农民负担、调动农民抗战积极性的基本政策。据此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边区的庆阳、合水等少量地区,开展试验推行减租减息工作。1939年夏,国民党顽固派对陕甘宁边区发动第一次反共高潮后,对边区实行经济封锁,并停发了原给八路军的经费补助,边区经济开始面临严重困难。为反对国民党的封锁,保证边区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抗战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大力发展边区的经济。但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边区“由于是农村,农民都是分散的个体生产者,使用着落后的生产工具”,“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兴趣和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我们就采取减租减息和组织劳动互助这样两个方针”。在这种背景下,1940年后边区减租减息工作开始全面铺开,各县参议会相继通过了减租提案,规定了许多具体政策。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对以前的减租减息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不减和明减实不减,以及个别地方违背减租政策的“左”的错误进行了批评。规定了“二五减租”(从战前租额中减去25%),和“分半减息”(即年息1分5厘)的额度。在同年10月,中共西北局发布了《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陕甘宁边区政府也在同年12月出台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将中共中央的减租减息政策结合边区实际进一步具体化。

但在已经过土地改革的地区,农村土地所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在新宁县二区三乡,土改中有44户的土地没有动,对20户地主、豪绅的土地进行了分配,获益的农户有110户。全乡土地达到了较均衡的状态,最高的1户为原来的乡绅,人均耕地7亩;最低的1户为原来的富农,人均耕地5亩;26户中农人均耕地6.62亩;139户贫农人均耕地为6.4亩;16户佃农人均耕地5.5亩。再以延川县某区为例,以1938年秋的土地占有状况比例来看,土地分布状况与人口的比例也较合理,富农、中农人均所占的土地比例略高些,原来的地主占有的土地明显被降低(参见表1)。到了1943年,据对延安县中区二乡的蟠龙村调查:全村24户人家共有土地830.5垧,户均土地34.6垧。其中5户富农占有土地430垧,户均土地86垧;3户富裕中农占有土地125垧,户均土地41.66垧;12户中农占有土地266垧,户均土地22.16垧;4户贫农占有土地9.5垧,户均土地2.375垧。较多的土地掌握在了农业生产能手富农和富裕中农的手中。显然,在陕甘宁边区已进行过土改的地区,地主封建剥削经济的基础基本被摧毁,大量的普通贫苦农民分到了土地,生产积极性大增,“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亦有很大的改善,农村富户增多。”

但因小农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等方面原因,在已土改地区内,贫富差距以及富农经济依然存在,特别是土改后上升为新富农的农户不少。据谢觉哉等人调查:“边区的富农经济,大多数是在国内和平以后发展起来的;革命以前所遗留下来的,仅占很小的一部分。”一些农民在土改后有了较好的生产条件,他们把节余的粮食拿到市場去出卖,然后用这笔钱去买牲口,再用牲口贩盐、跑运输等,积蓄了一些资本后,又去扩大生产。如边区劳动英雄吴满有原来是个雇工,1935年冬翻身闹革命,1942年发展成为有5头牛、2匹马、1头驴、200只羊,经营77垧土地的新富农,雇有长工1人、拦羊娃1个、拦牛娃半个。延安县蟠龙寨马家沟的申长林是雇工的儿子,1935年翻身,共产党员,自家种地76垧(其中种各种杂粮52垧,小麦21垧,洋芋、瓜、菜地3垧),还安伙子种地30垧(又称伙种,东家提供土地、籽种等生产资料,甚至部分生活资料,收获后双方分成),年收粮食69石左右,有牛、驴各2头。志丹县五区一乡赵石洼村王荣怀,他家是抗属,种川地40垧,山地90余垧,雇长工4人,1942年产细粮29石余。家有羊120只、牛6头、马2匹、骡2匹、驴9头。还开毛作坊1处,雇工3人,成为当地的富户。_10_

这些新富农在政治上坚决拥护共产党,如吴满有弟弟“是八路军的战士,他自己又是一个模范的抗属。因此,他在经济上虽然是富农,但在政治上却是共产党员”。不少新富农也在经济上为边区做出了贡献,如申长林在1939年负担公粮5.5石(全村共计负担11.8石);1940年负担公粮12石(全村共计负担19.4石);1941年负担公粮13.8石(全村共计负担22.9石);1942年负担公粮12.5石(全村共计负担22.5石)。1943年政府减轻民众负担,全村共计负担公粮8石,申长林出4石。此外,他还响应边区政府号召帮助移难民,仅1943年共给19户移难民借粮:谷子3石5斗8升、糜子3斗9升、荞麦2斗4升、麦子2斗1升,借一还一,不要利息。申长林还帮助政府安置移民,把自己的3垧川地、30垧熟地无代价出让给移民。所以“这种富农经济虽是剥削雇佣劳动的,但是比之未经土地分配区域的地主经济,却是进了一步”,“他与旧式的富农,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他们“对于边区经济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都是有利无害的”。

除富农以外,租佃关系在已土改地区其他农户间也普遍存在,有相当一些抗属、普通民众,甚至贫困户分得土地后,因家中无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不得不出租土地。在新宁县二区三乡就有少量农户出租土地,如贫农杜某土改时分得土地80亩,又响应政府号召开荒30亩,后因其弟弟任民兵营长脱产,不得不将30亩土地出租。陕北吴堡县五区的5个乡,共有174户出租土地,其中贫农占50.2%,中农占28%,富农占15%,其他占6.8%。隴东曲子县的马岭、土桥两区和曲子市,土地出租户中也是以贫苦农民为主(参见表2)。这种租佃关系是自愿互利的,很难谈得上有多少封建剥削,“实际上,这些地方的租佃关系可以说是以主佃合作的方式来达到经济更加发展与增加抗战力量的目的。”

已土改地区地权不均问题依然存在。在整个抗战期间,陕甘宁边区安置各类移难民共计63850户,266619人。根据边区政府规定:“外地逃来边区之难民,得由各地方政府指定地点分配一份土地。”据此边区各级政府在已土改地区利用原来剩余的公地,或各地通过土地清查没收的部分瞒报土地,解决了部分移难民的土地需求问题。如在华池县1940到1941年,就将4860垧土地分给了难民和无地少地农民。但实际上,抗战时期边区接收移难民数量较大,各地土地资源不均,一些地区政府手中的公地无法满足需要。为鼓励移民发展生产,边区政府还在相关土地法规中明确规定:“只当你有劳力耕种,都可以尽你的力量开荒及耕种。”“经过土地登记者,即享有该项土地所有权。”而开荒需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时间,这对刚移入边区的民众来说是很困难的。这些在土地改革已停止后迁入的移难民,有不少成了少地或无地的新农户。据1942年统计,华池县房台区三乡二村有37家农户,新富农2家,中农24家,贫农6家,5家佃户均系新移入的难民。1943年对安塞县四区三乡陈家洼村36户农户占有耕地情况调查,该村共有5户移难民,其中2户难民是完全无土地的,只有靠出卖劳力为生。此外,根据抗战时期边区的政策法规是承认土地私有的,“土地既为私人所有,处理权亦由其个人做主,因此凡移居、出租、买卖者,当然不能禁止。”故因天灾、人祸等变故,造成了少量农户土地权转移,个别地区甚至还存在少数旧地主反攻倒算夺占土地的情况,这些也一定程度造成了边区已土改地区出现了新的无地或少地农民问题。

面对已土改地区的这种情况,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强调:一方面要保护广大劳动群众通过土地改革所获得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减租减息进一步调动贫苦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这就决定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已土改地区进行的减租减息与未土改地区有着明显差别:(1)减租减息工作目的不同。在未土改地区地主经济在农村占据着主导地位,如子洲县双湖峪九乡,7户地主户均占有土地125垧,而108贫农户均水平只有5垧。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也很严重,如庆阳高迎区五乡,1939-1942年26户佃户有22户欠租,共欠83.57石。故减租减息的目的“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而在已土改地区,主要是在雇农、贫农、中农、富农之间调整租佃关系,减轻一些贫困农民的负担。(2)减租减息工作的具体方法也不同。在未土改地区的减租减息,一般采用群众检举,政府出面调解或处罚。或发动佃户同地主算帐,清退多收租项等。而在已土改地区,则主要是保护和调节农民的利益,一般大多都是通过协商,心平气和的方式解决。(3)减租减息工作的结果不同。在未土改地区通过减租减息不仅大大降低了地主的剥削率,而且通过退租、清算,使农民获得了不少的生产资料。如新宁县通过退租清算,佃农获得了土地1338.5亩、耕牛30头、驴4条、羊58只。同时,在减租减息过程中,通过成立农会、减租会、租户会等,逐步确立了农民在乡村的政治优势。而在已土改地区通过减租减息工作,主要是为巩固土地革命的成果,并进一步提高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抗战期间,在陕甘宁边区已土改地区进行的减租减息工作,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巩固土地革命的成果,保证普通农民已得到的利益不受地主、豪绅侵害。在陕甘宁边区已土改的大部分地区,农民的地权已确定,但也有少量地区虽分配了土地,有的没发土地证,甚至没有登记备案。关中分区有的地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虽经政府宣布了分配土地法令,并派人进行了分地,但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中,兼之地广人稀,不能把所有地都分完,只经群众会宣布,谁种归谁”,有些地方甚至“连群众会都不能举行,只是政府宣布了一下”,因而造成“地主抵赖收回土地或骗收租子等问题”。还有些地区少数地主、士绅利用边区农民文化程度低,对统一战线政策不太理解,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被分配的土地和被废除的债务。加之,一些乡村基层政权干部,怕妨碍统一战线工作,对地主、士绅的活动多有迁就,有的甚至曲为庇护,导致了在一些革命政权建立较迟的地区,出现地主收回土地、高额收租等现象发生。华池县温台区四乡地主赵某,将过去没收并已分给群众的土地收回101垧。曲子县土桥区二乡地主王某,1938年仍向分得他家土地的胡某收取地租3石,还将迁往它乡程某所分的土地收回。还有的地主将土地登记在亲戚、朋友名下,隐藏土地。曲子县合道四乡姬某,在土改时将土地、牲畜隐藏在亲戚的名下,过后仍实际为本人占有。仅在华池县元城区,1939年查出13家地主、豪绅共瞒报土地152垧。环县还出现地主“如给亲戚登记时,10亩便说为6亩,4亩给他包藏;给公家或别人登记时,如37亩便说40亩。”新正县一区四乡五顷园子村,1935年土改时因当地闹土匪村民都搬走了,土地被政府留成公田,1941年地主杨某返回,私招移民9户耕种,向他们收取地租。

边区政府针对这些情况,一方面通过政策法令的形式来巩固土地革命的成果。1938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八路军后方留守处,以布告形式通令:“凡在国内和平开始时,属于边区管辖地域内,一切已经分配过的土地房屋和已经废除过的债务,本府本处当保护人民既得利益,不准擅自变更。”1938年6月公布的《边区政府关于边区土地、房屋、森林、农具、牲畜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决定》,再次重申了这一基本原则,并对许多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自1938年开始,对已土改地区组织了土地的清查工作,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整改。基本原则是:地主隐瞒的土地经调查出来后,仍然没收归公,地主收回土地者,仍归原分得土地的人所有。通过土地的清查、登记,较好地摸清了土地资源状况,打击了地主瞒报土地问题,后又通过颁发土地证,以法律手段确定了分到土地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如曲子县清查、解决纠纷的土地面积达66705亩,得到土地农户有600余家,有力地巩固了土地革命的成果。在1941年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再次明确强调:“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边区政府还明确提出:对于部分豪绅地主“自己出面或利用亲属出面以及各种威胁利诱诈骗阴谋的方法来活动,中心用意是企图收回土地”,“政府对于此等反动行为,决予以严厉之法律制裁。”如赤水县一区四乡中咀村胡树祖、刘新元二人,曾分得地主孙某土地130亩,1942年孙某强收地租:麦1石5斗、荞麦2斗、糜子2斗1升,被当地政府发觉,将孙某管押,除退租外,并罚洋3000元。庆阳县城“永兴旺”商号王掌柜在曲子县马岭区隐瞒土地1000多亩,土地登記后还向群众收租,并强行赶走群众牛驴顶租,扬言“八路军快走了”,分地农民跟共产党走是“卖头”,被边区政府判处1年徒刑。

第二,通过鼓励租佃解决移难民少地和无地问题,以利发展边区的农业生产。当时陕甘宁边区总体而言地广人稀,农业生产手段很落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此外,边区民众还要参军保卫边区,承担各种工役。按照《陕甘宁边区战时动员法规》的规定:“凡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之男子为壮丁”,“一户只有壮丁一名者,全年不得超过二十天。一户有壮丁二名者,全年每名不得超过三十天。一户有壮丁三名以上者,全年每名不得超过四十天。”这些因素使得有些地方出现了劳动力奇缺的局面,在清涧县新社区五乡曹家堋村有21户人家,人口116口,全村有12人参军,剩下的男劳力为28人。而该乡的王马家圪崂有53口人,参军有5人,男劳力仅剩13人。青壮年劳动力的缺乏导致土地无法耕种。1943年靖边县龙州区三乡的140户农户中,需要雇长工1人以上者有64户,已雇到者只有28户,其余38户未雇到,据估计影响到耕地面积达1520垧,少打粮食760石。甚至还出现了不少抗工属有地无人耕种,清涧县袁家沟区五乡的89户抗工属中,有30户根本没有劳动力,致使一些抗工属守着土地,不得不靠政府救济过活。1937年仅关中分区救济抗工属粮食1801石,1938年又增加到了3135石。为了解决边区劳动力缺少的问题,边区政府针对抗战期间大量战区民众流人大后方的情况,鼓励大量接收外来移难民,以有效缓解边区农业劳动力缺乏的问题。

但边区的移难民“绝大多数是没有生产条件的。比较好的也只是带有一二个镢头,其余都是赤手空拳一无所有”。要使他们能成为边区的劳动生力军,首先得解决移难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为解移难民燃眉之急,政府便大力动员有富裕土地的农户,或缺乏劳动力的家庭将土地租给移难民,并明确规定:“凡边区以外移入边区之移难民,如暂时尚无基础从事开垦,须以安庄稼或以雇工为生活,而本人又不能约到雇主者,得呈请县、区乡政府介绍之。”1942年边区政府在延安大力发动老户与移难民调分子(合种按比例分成)、安庄稼、揽工,条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定,共调分子359户、安庄稼466户、揽工184户。1943年在曲子县土桥区,通过租地解决了44户移难民的土地问题,共租种土地1255亩。政府通过这些措施解决了移难民的困难,使其逐步走上了自力更生的路。如刘海秀1941年单身到延安,先给人调分子,分得粮食10.5石,可解决家人的吃饭问题,全家随后迁入延安,1942年本人继续调分子,其家人则开荒18亩,后又通过借贷购买了农具,入股合作社,开始逐步走上了自立的路。1939年移民到延安的杨和福,也是通过给人调分子,秋后分粮10.5石,洋芋200余斤,1940年买耕牛1条,开荒36亩,打粮18石,由雇农变成了自耕农。同时土地出租,也解决了部分缺乏劳动力户的困难,如安塞四区三乡白家园村李玉莲丈夫参军,自家因无劳力陷入贫困,通过伙种,1943年收粮2石9斗5升,加上自己种地收粮9斗,共3石8斗5升,除去雇工、牛工费用,自己得粮2石6斗,做到了耕一余一,摆脱贫困走上了自立的道路。

第三,依据政府颁发的减租条例,协调主佃关系。在陕甘宁边区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土地租佃关系主要是发生在普通农民之间。据1940年对延安、甘泉两县14个村庄的395户农户调查:仅实行定额租出租的土地就有303垧,其中富农3垧,中农191垧,贫农105垧,其他4垧。据1943年6月对曲子县的马岭区调查:全区共有农户1135户,出租土地的有65户,其中贫农出租土地52户,而租入土地的有72户,其中有贫农63户,中农8户,富农1户。一些出租土地的农户主要是因无劳力耕种,而租入土地的农户也并非都是因为贫困,如曲子县土桥区二村的杨士保,全家有13口人,有3条驴、6头牛、70多只羊,除耕种自己的土地外,又租入土地120亩,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故边区政府对已土改地区提出的减租减息工作基本方针是:“提高农民生产热忱,调剂租佃关系。”要在确保贫雇农基本利益的前提下,“纠正左的政策,打破了农民怕发展生产的倾向,农民愿意增加耕具,富农敢于安伙子,雇长工”,鼓励农民发家致富,但农民“出租亦不能收取高于法定之租额”。

已土改地区的减租首先是从广泛宣传动员工作开始,使租佃双方了解减租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边区政府的相关基本政策和法令。然后组织租佃双方坐在一起进行协商,并签立租佃契约,或由政府工作人员、佃户等组成租佃关系调整委员会,在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进行调处。其基本原则是:兼顾租佃双方利益,降低租额水平,确保佃户佃权,有利于发展生产。在具体工作中又采取分类对待的措施,如在曲子县的八珠区,有一农户家贫,有地无力耕种,将100亩地出租,年收租5石,经双方同意,减去2石。另一贫农出租下等塬地150亩地,每亩租3升,经双方同意,减至1升5合。另一贫农出租塬地60亩地,按主六佃四分粮,经政府调解为主四佃六。同时,在减租中也要确保出租土地农民的利益,如清涧、吴堡两县主要是已进行过土地革命的老区,减租曾一度不加区别,把贫苦的抗工属的租也减了,引起了农民反对,后来政府进行了调整,抗工属或家庭贫困者的租子,实行少减或免减。根据这一原则,在清涧县有336户贫穷者租额未减。在绥德县沙滩坪一乡郝家桥村,有一个寡妇出租了两垧土地,因租户要减租影响到了该寡妇家的基本生活,根据政府的法令,经协调劝租户少减一点,并照顾了寡妇家三分之一的麦秸。这样既有效地保证了穷苦农民的利益,也有利于边区农村人际关系的改善。

第四,积极鼓励民间有息借贷,只禁止高利盘剥。在陕甘宁边区进行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已废除过高利贷,故高利贷问题不太严重,而当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因抗战经济困难造成借贷困难。有的地方一些有粮户连传统的义仓也不愿加入,认为义仓“又没红利,出粮没什么益处”。还有的地方的“义仓不叫借给太穷的人,怕还不起”。在这种情况下,当时边区各级政府不得不承担起救济贫困人口的重任。1940年春,边区为了赈济流入的移难民和当地灾民,在关中分区用于赈济的小米达300石。而陕北各县用于赈济的粮、款数目也不小:神府县用于赈济的小米为200石;延安县用于赈济的款项为2250元(法币);甘泉县用于赈济的款项为1000元(法币);延川县用于赈济的款项为6000元(法币)、小米100石;安塞县用于赈济的款项为4400元(法币)、小米100石;全部由公粮、公款支出。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边区政府的财政负担,还易引起乡村社会贫富户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边区社会的安定。

边区政府针对农民借贷难,有些群众怕“借出去不还,或不给利息等问题”,政府“保证按有关信贷所决定执行利息”,对有群众“怕公家说‘剥削,故不敢放出和借贷”,政府明确提出保护借贷的合法收入。在已土改地区农户形成的一般借贷关系,边区政府并没有严格按照“分半减息”的要求执行,仅要求债权人适当减免利率,借贷利率多是随行就市,由民众协商自定。如新正县三区雷庄的义仓,规定春天借一斗,秋后还斗二升,每斗加2升利。但也有些地方设定了最高利率限制,如1939年关中分区规定:群众借贷资金,利息每月1元不超过2分;粮食分季归还,每斗利息不超过2升。这就大大地鼓励了农民间的互帮互助活动的开展。在绥德的四十里铺区,凡是有人口30户以上的村庄都设立了义仓,三分之一农户加入了义仓,共存入小麦和豌豆约50石。一些农民还办起了粮食信用合作社,安塞县的樊彦旺粮食信用合作社,通过每年由合作社付给三分利(一斗加三升)的办法,调动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有粮户每人自愿存粮1至5斗,有效地缓解了农村借贷困难。1945年春荒,边区政府共拨救济粮4000石,而据不完全统计,仅延安、延长、志丹、固临、甘泉、延长6县,各种民间借贷形式调剂的粮食就达4200余石。对于个别地方存在的高利贷问题,则由政府出面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新正县政府科长超洛,暗放高利贷被撤职,同时,还将该县放高利贷的王学礼、路凤仪等管押多日。对关中淳耀县四科科长王英,在1942年放了十几石麦的放青苗问题,查实后马上管押。对淳耀县东区借钱利率,凡还利超过3倍者,一律停还利和本,债主需将借约交还债务者,并将利息退还一部。

陕甘宁边区政府采取了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方针,使得已土改地区的减租减息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首先,促进了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共产党抗战大后方的陕甘宁边区,为了保障抗战的物质条件就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但正如李富春指出:“因为邊区经济是比较落后的农业区”,“发展农业是我们生产运动的中心一环”。要发展农业生产,就需要大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所以在已土改地区的减租减息工作,其核心就是确保农民已获得的革命果实,并鼓励农民发家致富。这就有力地促进了边区经济的发展,一批英雄应运而生,并通过劳动英雄带动边区生产的发展。如劳动英雄张振财,在其家乡华池城壕组织起了全村变工队,靠着18个人和7犋牛,1943年新开荒地200亩,每个劳动力人均种地约43亩,收粮14石,还抽出部分劳动力驮盐73驮,还出了355个人工和304个驴,为政府修路、运粮草。此外,已土改地区的减租减息工作,既有效地扶持了贫困人口,也有利于农村人际关系的改善,增进了边区民众的团结和社会的和谐。通过减租减息确保租佃双方的利益,使得一些有土地但缺劳力困难户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也有力地缓解了一些农户,特别是移难民的土地问题。通过雇工、各种形式的土地租佃,还可以帮助解决移难民所缺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如当时接受移难民较多的延安县,有2309口移难民的吃粮问题是依靠雇主家解决的,如这些人靠政府救济则需1154.5石粮。政府保护民间借贷的合法收入,也鼓励了农民间的互助,仅延安县丰富区1945年春荒,亲友间借贷粮食达93.17石。

综上所述,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减租减息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抗日战争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动员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抗日力量。故在未进行土地改革的新区,坚决实行减租减息,大力解放农村社会生产力,同时,承认地主的合法权利,巩固边区的统一战线。但在已土改的老区,旧有的封建地主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存在,农村社会矛盾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已土改的地区减租减息工作,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边区的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尽力保障贫苦农民的基本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以便更大程度地激发最广大农民的抗战热情,为抗日战争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 刘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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