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评估的影响因素讨论
2017-05-09梅泽琼
摘 要:随着近来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这是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业制度转变的巨大障碍。同时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即是卓有成效的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现今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研究虽然已经比从前成熟了许多,使用的评估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然而在对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时,要想得出客观而精确的结论仍然是一大难点。
关键词:不良资产;资产评估;评估方法;
在评估中科学精确的评估方法可以解决不良资产中的信息不确定和不对称问题,只要有一个确定的市场价值,并将此价值传递给投资者,实现信息的对称分布,投资者就会根据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扩大市场容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科学有效的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不仅要反映不良资产具有的特性,更要与不良资产存在的环境结合起来考虑。对于我国不良资产评估方法,需要解决和考虑以下的问题:
一、评估的重点应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
不良资产的存续状态决定评估的重点。不良资产按是否具有实物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能否独立存在分为可确指资产和不可确指的资产,按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分为单项资产和企业整体资产。发达国家的不良资产多是以不动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单项抵押资产,如美国储贷业形成的不良资产就主要是房地产贷款。而我国主要是以企业信用为清偿依托的信用贷款,不良资产价值的确定以负债企业价值的确定为前提。因此我国不良资产评估的重点应当是负债企业价值的评估,目标是负债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而不是单项资产的评估。并且,根据国有银行的现行坏帐准备金规定、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失当的制度安排以及政府的破产成本最小化目标,大部分资不抵债企业不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持续经营和重组获利的假设决定了对企业价值判定的需要;企业资不抵债和大规模清算不良资产的需要,已经实际上赋予了债权人主导负债企业重组的资格,而只有对由所有内部要素和外部环境共同决定的企业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决定重组的方向和方案的可行性;无抵押贷款、一物多抵、帐外资产、海外资产、企业三角债的普遍存在迫使债权人不能对单项资产主张权利,只能对企业整体价值提出要求;对负债企业价值的评估并不排斥单项资产的评估。
二、充分考虑影响不良资产价值的因素
作为一个整体,负债企业的价值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其企业价值的主要影响因素有:
(1)制度因素。国有企业面临着不良的政企关系和银企关系。政府对国有企业具有产权及产权以外的管理权威,围绕政府利益的最大化而赋予国有企业以多重不兼容目标,更有一些短期目标。并且政府本身是一个层次机构,其各个组成部分又对国有企业提出不同的要求,这些目标和国有企业因此而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极大的左右着企业的价值。在政府控制下,银行在银企关系中处于劣势,服从于政府的要求向国有企业提供改革和维持支持,陷入“坏帐经济”的困境中。但是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银行的自主权不断落实,在国内企业的融资的情况下,银行的权威在不断上升,已经出现了“惜贷”现象。银行能否继续为负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已成为左右企业价值的关键因素。
(2)国有企业自身的因素。部分国有企业低下的管理水平、众多的冗员等都是影响国有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沉重的不良债务和落后的企业观念,使具备投资能力的外来投资者一般不愿意选择重组国有企业的方式进入市场。外商在华独资企业的增长速度高于合资企业便是明证。
三、不良资产变现时的市场环境
不良资产本身就处于一个供大于求的状态中,而我国目前的整个的市场状况更是逐渐进入到过剩经济状态,产品、生产能力和劳动力都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不良资产目前可以考虑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账面价值定价法。根据原贷款的账面价值直接划转,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直接按账面本息余额平价化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这种方法实行起来非常简单,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的,这样可以快速的改善国有独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但这样做并不意味着不良资产的损失完全由政府支持的资产管理公司承担。按账面划转既不利于揭露国有银行过去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彻底的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也不利于客观的评价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这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不公平的。
2评估价值定价法。由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评定估算,以评估价值作为不良资产的转移价格,这种由独立的第三者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得出公允价值的方法,反映的资产价值比较真实,也比较科学合理,但会引发两个问题:一是不良资产评估会有一定的难度,对资产评估机构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指标的运用都缺乏经验。二是评估费用由谁负担,作为交易的一方,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其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若采用评估定价,必须采取折价转移的方法,银行会由此产生很大的损失,这是银行所不愿看到的。而且,银行已经严重处于资不抵债的困境中,要想拿出这笔不小的评估费也是很难的。
3协商价格法。即由不良贷款的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不良贷款的价格。因为每个银行的每笔贷款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不应采取账面价值法的“一刀切”的做法,应给予买卖双方较大的商量余地,但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不良资产的信息可能是不对称的,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且每次交易达成都需要反复谈判,交易成本较高。
4 市场定价法。即将不良贷款在制定的市场上进行拍卖,由市场决定其价格高低。但在不良资产的转移过程中,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只有一个购买者,不存在竞价问题,不可能形成公平的拍卖成交价格,顯然这种方法不适用于一次转移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定价。
综合以上对四种方法的分析,采取以评估价值定价为基础的协商定价法比较合理。因为评估价值定价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此基础上的协商定价既考虑了客观公正,又考虑到了各笔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买卖双方有较大的商量余地,较好的兼顾了各方的利益,资产管理公司付给出让债权的商业银行债权购置费,可以大大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压力,而银行的损失部分(不良资产账面价值与购置费之间的差额)可以由商业银行的“双呆准备金”补偿一部分,因为不良资产一部分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造成的,需承担部分损失;另一部分可以由政府一次性补贴,因为银行长期以来承担了相当比例的政策性业务,这些政策性任务是形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应当承担其中的损失。
作者简介:
梅泽琼,男(1989.06——)汉,硕士,黑龙江省海伦市,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