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晋冀鲁豫边区的婚姻改革
2017-05-09李楠
李楠
晋冀鲁豫边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之一。1937年10月,八路军一二九师在太行和太岳山区建立根据地,1938年4月,扩展为晋冀豫根据地,1941年1月与鲁西根据地合并为晋冀鲁豫根据地,控制范围包括山西东南,河南北部,山东西部,河北南部、西南部及江苏部分地区,所辖面积约69.9万平方公里,人口2500余万,分属198个县。在晋冀鲁豫边区,共产党从思想、组织、政策等方面对传统封建的婚俗进行改革,并颁布了民主自由平等原则新式婚姻法——《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共产党对婚姻婚俗的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不仅大大肃清了封建婚姻带来的不良影响,也为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理论、经验借鉴。
颁布新式婚姻法 改革婚俗陋习
在中国,婚俗文化源远流长,是一个时代,一个地区社会生活秩序和群众精神面貌的重要体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太行、太岳地区,交通闭塞经济落后,自由文明的新型婚姻潮流难以波及,从而导致该地区封建保守,夫权意識浓厚,充斥着各种婚俗陋习。比如在山西武乡县,流行蓄养童养媳,“及笄婚配,女之父母尊长不得妄持异议”;在寿阳县,为了节省开支,方便养育,带女作媳(寡妇的女儿嫁给后夫的儿子)的婚俗极为流行。 在1933年,一位记者走访潞安(包括长治的潞城、壶关、长子、屯留、黎城、平顺等八县),一路看遍该地区在各种婚俗陋习下妇女频遭压榨的惨况,愤怒不止,随即写下《山西潞安的农村妇女生活——打死妇女等于打死一头牛,离婚法律在潞安并不适用》,发表在《妇女共鸣》期刊上。她悲愤地写道,在这个地区,妇女在婚姻上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一点婚姻自主权,婚后的妇女地位低下,只能吃丈夫和翁姑剩下的食物,并承受着丈夫的随时殴打,每年在三五百家的村庄里,至少有三五个是自缢身亡。赵树理经典小说《孟祥英翻身》当中也提到过,在山高皇帝远的太行山地区,婆婆必须“打骂媳妇,不然的话,就不像个婆婆派头”,“丈夫打老婆,老婆只能挨几下躲开”,“谁没打过老婆就是怕老婆”。
早在苏区时代,妇女在夫权下的卑微处境和各种封建的婚俗陋习就引起了中国共产党的极大重视,于是在1931年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产党在建立太行山抗日根据地之后,为了贯彻共产党一贯的男女平等婚姻观,改革当地虐待妇女的低俗社会风气,以动员广大群众力量共同完成抗日和生产的两大任务,开始实行妇女解放运动。1939年3月8日,晋东南妇女救国联合总会(简称妇救会)在沁源县南沟村成立,随着抗日根据地的扩大,在晋冀鲁豫边区,妇女救国组织纷纷建立。1941年,晋冀鲁豫区党委指出,为了更好地组织妇女群众,就要更彻底地解决她们“家庭问题和婚姻问题”,1942年1月5日,政府颁布了新的婚姻法令——《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同年4月26日又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新的婚姻法以男女结婚自愿,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制定,并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破除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及伙同娶妻的种种婚姻陋习。中国共产党颁布的婚姻条例改变了过去压在妇女身上沉重的桎梏,极大地保护了女性群体的自身利益,为边区男女平等的婚恋观提供了制度保障。
结婚登记政策的实行
为了杜绝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贩卖妇女,早婚等封建婚俗的发展,实行婚姻平等自愿,一夫一妻制之婚姻原则,共产党对结婚程序做了积极调整,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向村或单位申请出具介绍信,并在区级以上政府登记结婚,最后领取结婚证明书。
我们从这封1939年来自武乡梁村的一份结婚介绍信中的信息看出,双方年龄分别是22岁、32岁,并没有早婚的现象;男女双方有一个名正言顺的介绍人;结婚是遵循了自愿的原则,并没有受到逼迫。
梁村政府负责同志:
兹为我村许筒年二二岁成份贫农,经李福来介绍与贵村武达俭年三二岁,双方同意情愿结为永久夫妇,并无其他问题,希与该*呈该管区府结婚为荷
此致
致敬
三区武乡村主席
妇救主席
39.1.31
从这份结婚介绍信的红章中的显示可以得知,武乡县政府和妇救会是主要的婚姻负责机构。这两个机构当中,妇救会是负责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群众团体,武乡县政府和村公所是负责婚姻登记的权利机构,男女如果想要结婚必须先经过这两道机构把关,一旦发现有违背女性意愿,强行要求结婚的现象就会立刻制止,扼杀这种不良风气于摇篮当中。尤其是妇救会,在成立之后,一方面培养众多女干部,团结女性同志积极抗日,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婚姻自由,鼓励女性维护自身权利,反抗买卖包办婚姻。仅在武乡地区,就有不少不满父母包办婚姻的青年妇女,在农村工作队的帮助下,走上了革命的道路。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婚姻登记制度改革不仅在苗头上对不良婚俗进行了把关,还在最后的程序——结婚证明书的审核上也是用心良苦,这份结婚证明书是涉县政府用白底红字印制,要求结婚男女填写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结婚地址、主婚人、介绍人等相关信息,并强调结婚应该:
情感融洽、心意相投,在双方自愿原则下订立婚姻,爰定于民国*年*月*日吉时举行结婚典礼嗣后,夫妇均应互助互爱,共同建立平等自由幸福之新家庭生活。
不仅如此,在每份结婚证明书的左侧,都附有《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四章中按照表现结婚自愿原则,婚姻登记方式,寡妇婚姻自由以及三条结婚限制(年龄、血亲、疾病)的规定,以便让每对结婚男女阅览婚姻法内容,从而加大了对新式婚姻法的宣传。政府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仔细地审核了结婚男女的基本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加盖政府红章,这才准予结婚。正是因为共产党在边区对婚姻法实行严格把关和大力宣传,才使得自由平等的婚姻观念在边区广泛流传,当地的妇女认识到自己拥有的权利后,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反抗封建不良婚俗的压迫。赵树理的《孟祥英翻身》中讲的那位来自涉县,被丈夫婆婆欺压打骂的女主人公,在当了妇救会主任之后,接受了边区政府宣传的“反对婆婆打骂,反对丈夫打骂,提倡放脚”等新式的婚姻观念,从一个备受欺辱的小媳妇变成受人尊重的英雄;《小二黑结婚》当中,勇于反抗父母包办婚姻的青抗队长小二黑也是在抗日民主政府的帮助下自由恋爱结婚;在赞皇县许亭村,一个名叫林满堂的村民打死了他的媳妇,不再像从前那样,“打死媳妇像打死牛”不受法律制裁,而是被当地的妇救会和革命政府依刑法处办;在潞城县,经常打骂媳妇程爱莲的满仓,在妇女大会上被严厉教育以后,“再也不敢打骂媳妇”。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中国共产党在晋冀鲁豫边区虽然大力推行新的婚姻政策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传统封建的婚姻方式和不良的婚俗不是一时一日可以改变的,买卖妇女、包办婚姻、童养媳等封建陋习依然存在,在战争年代,利用卖妻卖女贴补家用的不在少数,“在晋冀鲁豫区,三五十斤豆子就买走一个媳妇,内黄县井店南街一位妇女以一个烧饼的身价卖到了山西。”
封建婚俗依然顽固的原因有三个,一是战争的进行和经济的落后破坏了政策的实行力度,二是该地区小农经济为主的生产制度使婚姻法的施行缺少了经济基础,三是传统的婚姻观念根深蒂固,有着广泛的民众基础。但是传统封建的婚姻观依然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瓦解,毕竟“法典是解决民事的最终权威”。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以《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为蓝本,广泛地在全国各地推行实施,直到今日,我们依然延续使用当年在抗日边区所制定的婚姻法原则,这对于今天的中国实现男女平等,维护女性婚姻权力,建造和谐自由的婚姻观念有着重大的影响,可谓是量变终于达到质变,星星之火终于可以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