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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初探

2017-05-05巴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刑事诉讼

摘 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法律逐渐健全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强化。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制度,直接决定刑事诉讼的运作情况。虽然法治建设使得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更加成熟完善,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的缺陷,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本文对刑事诉讼中对证人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明确其既存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做好其健全和完善,从而确保我国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人保护制度 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巴桑,西藏自治区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98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对一国刑事司法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各国刑事审判中,证人作证因其最能体现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因为备受关注。刑事诉讼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内容,其中证人保护制度决定着刑事诉讼的日常运作。建立健全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证人作证是各种刑事审判中最具司法公正性的,使得庭审更加透明阳光,证人证词及证据对于刑事审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现代司法实践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提出了必然要求,那就是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作证。通过证人证言可以了解刑事诉讼的具体过程,有助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有保护证人安全的义务。但是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的开展实施,证人往往回避出庭,整体出庭率较低。这些都是影响庭审结果的重要因素,而证人规避主要是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做好证人保护制度缺陷的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建设建议具有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

一、 概论

通常情况下,证人保护制度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从广义上说,证人保护制度就是相关机构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人或者与证人有密切关联的人提供的人身安全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从广义层面定义证人保护制度,还涉及到因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必须受到的财产保护及因为证人自身原因而拒绝的保护。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护,不同国家作出的规定有所不同,就是在我国对于刑事诉讼证人保护也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但是总的来说,各国在实践中和法理上,也都有着很多共识,都有义务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进行有效保护,让公民在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能享受到对应的权利保护。国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为出庭证人进行必要的保护。通俗地来讲,所谓证人保护制度,就是司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证人权益制定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将证人权益保护上升到既定高度,确保其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既存问题剖析

(一)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规定

通过分析国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总结其立法经验我们认识到其往往专门设定了证人保护相关的法律,其中英国和澳大利亚出台的《证人保护法》,都是针对证人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而我国在这方面尚显空白,没有专门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也分散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例如在《宪法》第2条款和《刑法》第307条与第 308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第 49 条第 85 条中对证人保护制度有所涉及。虽然对证人保护制度有所涉及,但是因为不是专门的制度立法,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只具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法律效力较弱。加上法律规则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刑事诉讼中,仍然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阶段,我国对整人的保护,还处在行政手段中,若证人提出保护申请,要经历复杂的神奇手续,办事效率低,不利于证人出庭积极性的调动与维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证人保护制度呈现虚化趋向。这意味着建立专门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

(二)证人保护制度责任主体分工模糊

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想落到实处必须确保证人保护机构的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进行了该方面的说明。其规定证人保护制度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机构。虽然有责任主体的说明,但是却缺乏细化的执行标准。责任主体之间的具体职责划分不明确,分公不具体,法律也没有做特别性的说明,往往在出现证人保护需求时,通过指派责任的方式,这使得三大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履行证人保护职责,也不乏部门间的责任推卸。责任主体具体职责不明确,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执行力十分微弱。

(三)缺乏寬泛的证人保护主体范围

证人保护主体范围的明确应该坚持宽泛化的原则。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主体范围并没有宽泛的规定。证人近亲属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在实践执行中随意性太强,度的把握很难精准到位。由于我国《刑法》第 308 条将保护的对象仅限于证人本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证人的近亲属以及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一旦受到打击报复,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当权益被侵害时上诉无门,这样的尴尬处境让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不被群众认可,也不具现实执行力。

(四) 证人受保护客体范围没有明确

通常来讲,证人需要受到保护的范围比较大,几乎包括了证人有可能遭受的人身、财产及名誉的损失。多数情况下证人受保护的客体范围是比较大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的描述,仅局限于证人在出庭过程中进行保护,其受保护客体带有很强的局限性。一说到证人保护,印象中基本上是证人姓名隐私的保护、自己亲属的人身安全的保障、自己诉讼的权力遭到侵害及人身受到威胁或勿入,则有权提出控告,但对证人在开庭作证前及作证后,可能遭受的不法侵害则没有做出相应说明,更没有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必要的赔偿说明。基于这些情况,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

三、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由于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明确证人保护机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刑事案件复杂性难度也大大提升。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完善需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内容,在当前阶段,应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大刑事诉讼主体证人保护责任进行划分,做好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相应的分工。在侦查阶段中,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起到保护证人的作用,对证人提供应有的保护;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保护证人的主体则为检查机关,刑事诉讼案件进起诉阶段后,保护证人的工作,仍然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当案件进入到庭审阶段,则法院就成了保护证人的主体。通过责任职权的划分与分工的进一步明确,以此为前提,督促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的建立,美国这方面有很多可借鉴之处。通过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赋予其证人保护的权利与义务,让证人保护机构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扩大证人保护的主体范围

针对就目前我国证人保护的主体范围来看,有一定的狭隘性,因此适当扩大证人保护主体的范围是接下来证人保护制度完善丰富的一方面。这也是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经验启示。不仅仅证人本人受到保护,证人的亲属以及和证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密切关联的人员都属于被保护的群体。属于既定的证人保护主体范围内。具体地说证人亲属包括证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兄弟姐妹等等,甚至其祖父母和配偶的祖父母也在主体保护的范围内。而对于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体,主要是和证人确立固定关系的恋人等,都属于证人保护主体的范围。通过证人保护主体范围的扩大,让证人出庭没有后顾之忧,从而也实现证人保护制度的补充完善。

(三)证人主体受保护范围全面化

除了对证人保护主体范围进行一定扩大外,对证人受保护主体范围也要进行明确。在建立全面的证人主体受保护范围时可以向国外寻求借鉴。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加以保护。

其一,加大对证人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将证人人身权利的保护贯穿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刑事诉讼前到行政诉讼后,证人保护制度要持久发力。确保证人不会因为作证而遭受到非法的人身束缚,受到任何程度的人身伤害,避免其生命受到威胁,确保其生存环境的安全稳定。

其二,对证人主体的名誉进行有效保护。确保证人不会因为出庭作证而使得自己名誉方面存在影响。在这一些强奸类案件中较多涉及,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是因为怕自己名誉受到影响,因此必须加大对这方面的名誉关注。

其三,必须做好证人隐私权的保护。这点与第一点接近,主要是确保证人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其享受姓名信息的保密权。

其四,是证人主体财产权的合法保护。必须确保证人主体财产权不会因为出庭作证而受到损害,一旦自己的财产出现侵害必须得到有效及时的补偿。同是证人本文因为作证而造成的其他层面的经济损失也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主要是交通费、餐饮费和误工费等等。

通过四个方面的努力,让证人的权利受到合法保护,也维护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除了上述完善对策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证人保护方式、规范证人保护的运作程序等制度。

四、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种类数目也逐渐递增,而刑事诉讼中比较关键的一点是证人的证词,出庭作证对于刑事审判结果影响很大。但是我国形似诉讼中却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其主要是对自己人身及家属人身财产的安全考虑。如何更好地引导证人出庭作证,调动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健全证人保护制度是当务之急也是主要措施。本文主要就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先从概念上进行了系统解读,然后综合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推行实际,分析了其现有证人保护方面的局限性,然后借鉴国外先进理念,提出了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助推作用,使得我國法治建设更深一步。

参考文献:

[1]齐文国.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问题及应对思路.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9).

[2]王磊.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河南大学.2014.

[3]韩光军.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辽宁大学.2013.

[4]黄凯彦.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问题及应对思路.河南大学.2013.

[5]杨群.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探究.梧州学院学报.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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