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7-05-05朱福鑫武宝雨
朱福鑫 武宝雨
摘 要 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下,冤假错案频发,司法公信力受损,既不能适应我国司法现状,也不能很好的遵循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权力配平失衡。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提出将平衡三方权力,实现司法公正,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
关键词 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 平衡
作者简介:朱福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综合科科员;武宝雨,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97
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指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方向,标志着我国对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革命,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
一、我国诉讼制度现状
(一)以侦查为中心
1.侦查权逐渐扩大: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和最大限度减少错案的发生,诉讼的各个环节本应环环相扣、层层审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中,通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层层的审查,理想状态下确实可以减少错案的发生概率,但在实际操作中,错案的产生并没有由于层层审查的严密诉讼机制而得到消除,反而往往是一错到底,纠其原因,侦查是获取证据的关键环节,而决定案件质量的关键在于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取证情况,侦查机关对案件的认知情况影响着整个司法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各机关过于重视互相配合而忽略了监督与制约,以侦查案卷为核心的审查起诉成为了检察机关实际执行的标准,以询问、讯问、供述为核心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成为了审判机关实际执行的标准 这也就不难理解在严密的诉讼制度下为何会错案频发。
2.无罪判决率走低:法院审判是审查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罪的最后希望,更是决定案件将成为铁案还是错案的最后一步,而无罪判决率是衡量案件质量的关键参数,它并不仅仅是在工作报告中的亮眼数字,更反映了我国司法现状,近年来,法院无罪判决率持续走低,趋近于零,表面上看是案件质量高,侦查有效、公诉成功,但事实真的如此吗?被曝光的冤假错案证实持续过低的无罪判决率并不是那么正常,而是本应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被判处无罪。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影响,形成了无罪化机制的多主体协商模式,在审判阶段很难作出无罪判决。
(二)以案卷为中心
1.案卷中心主义盛行: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分配来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方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别负责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最终审判三个诉讼阶段,是一种一条龙式的运行模式,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样的司法权力配置看似三机关地位平等,实则法检对公安机关的制约有名无实,首先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侦查者,在侦查、调取证据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无论是技术还是人力都是检察机关和法院无法比拟的,自然而然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案卷变成了权威,早早的成为了铁案,在这种权力分配下,侦查过程中刑事案件需要解决的性质和基本问题已经被确定,在之后的诉讼活动的中,中心必然发生转移 其次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多、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的现实问题也迫使法官过分依赖侦查卷宗。
2.直接言辞原则缺位:“直接言辞原则”是指各个诉讼主体均在场的情况下,法官以口头方式对控辩双方询问、质证来对案件进行审理,法庭依据诉讼主体在法庭上所做出的陈述的形式来认定案件事实。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也有利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合理合法判决。直接言辞在我国目前的审判模式中有所欠缺,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刑事案件多,法官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以案卷为中心,庭审变成走形式,直接言辞原则成为阻碍效率提高的拦路虎,一方面证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出庭,另一方面没有证人出庭,法庭审判环节更简便、快捷 过分追求效率、直接言辞原则缺位有可能导致司法审查不到位,司法公正欠缺,冤假错案产生。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概念及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概念是指将审判环节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不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要以该标准为原则,即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运用都要以法院庭审和裁判的标准作为基本的标尺和红线,以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当然我们并不能忽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只涉及审判阶段,依旧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影响涉及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的说明中提出,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可见,只有各部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才能使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取得进一步发展,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
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分为三层:第一,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唯独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只有,也只有审判阶段能最终定罪量刑,所以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审判阶段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第二,在审判体系中,由于一审在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纳与排除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审判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所以一审是审判体系的中心。第三,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在庭前准备、双方举证、质证、互相辩论、最后陈述意见、法庭审判、文书送达等程序中,只有法庭审判能最终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所以说法庭审判是审判程序的中心。
三、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目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最终目的是从根本上提高案件质量,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发生,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提出,是在冤假错案频发、社会舆论哗然、司法公信力下降的背景下提出的,如果继续放任错案发生,不纠其中原因,不提出应对措施,无疑会对司法权威产生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动荡的不安局面,司法改革刻不容缓,而对于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把好定罪量刑的最后一道关口,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诉讼规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体现在各种制度的完善,而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刑事诉讼的不断发展也恰恰印证了人类社会向文明进化的脚步。从司法行政不分到诉讼独立、从不告不理到国家追诉、从诉审合一到诉审分离、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 都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顺其自然的向民主、文明进步的制度演变。从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也是如此,相较于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优势在于其能够充分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可以使法官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所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完善诉讼制度的必然趋势,更是诉讼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频发,被告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司法机关形象受损、司法公正受到质疑。有人指出政治目的与司法目标存在混淆现象,这种现象使司法独立成为空谈,沦为政治工具,不但影响了案件的最终判决,而且有损司法机关形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究其原因,是公检法三机关关系失衡造成的,三机关重配合、轻监督,最终导致刑事诉讼异变为国家追溯犯罪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实务界一直以侦查为中心、以案卷為中心,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法律监督流于形式、刑事审判流于形式,势必造成错案的出现。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提出将打破现有局面,在庭审阶段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全面性的调查,彻底颠覆以往法官通过阅卷先入为主流于形式的审判模式,充分发挥控、辩、审三方职权,控辩对抗、法庭中立裁判。正确理解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注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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