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条款让见义者更勇为
2017-05-04
浙江人大 2017年4期
十二屆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中“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改为“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好人法”条款这一修改,可谓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公义的立法宗旨。
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许多网民表示,修改的民法总则删除的虽然只是草案中的一句话,但立法进程却迈了一大步。
网民“晏扬”指出,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救助人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最彻底的‘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人们的互助精神,涵养社会美德。”
不过,也有一些网民提出,条款目的是好的,但是如果没有更细致的规定,实施后,会不会造成“要么被人利用逃罪,要么受助人咬死认定不是见义勇为”情况?
还有评论提出,接下来还有两个问题需要逐步解决。一是,假如真的因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由谁来对受助人承担损失或援助?二是,假如见义勇为者在对受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时意外受伤,尤其是伤情严重,需要高额治疗费用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