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变迁的政策意图及其演化路径
——基于中央一号文件(1982—2016年)的文本分析
2017-05-04韩国明郭鹏鹏
韩国明 郭鹏鹏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变迁的政策意图及其演化路径
——基于中央一号文件(1982—2016年)的文本分析
韩国明 郭鹏鹏
文章通过对1982—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行文本分析,梳理了不同时期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难题,分析顶层设计者为解决这些难题,就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议题所做出的选择。研究发现,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在演化路径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家户制始终贯穿其中;农民的合作问题始终是决策层关注的焦点;同时,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得到强调;由于我国农业资源禀赋的差异,各地区要从农业所处的具体情境出发,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是一种趋势,对小农处境的改善应受到政策顶层设计者的重视。
农业经营主体; 一号文件; 文本分析
农村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是国家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级;农业是我国所有产业有序发展的基础,事关全国13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农民是占我国人口半数之上的重要主体,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决定意义。因此,与“三农”有关的议题一直是国家决策的重点领域。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每年签发的第一份文件,是对过去一年工作总结的浓缩,也包含了对来年工作的具体部署。本文拟通过对一号文件的深入研读,厘清中央政府认为历年中国农业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什么,作为顶层决策者,提供的解决思路又是什么。将研究问题聚焦于农业经营主体,立足我国农业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探求在不同历史时期,为了解决农业难题,党中央所提倡的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这些主体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对解决当时的农业难题是否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同时对党中央就“农业经营主体”关注点的历史变迁进行梳理,尝试对未来我国农业的经营主体究竟是以哪种组织方式存在最为理想做一预测。
对农业经营主体这一问题的关注,是对农业生产基本问题的回归,“未来谁种地”的问题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高度关注全球农业经营制度,从不同视角描述了各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国内外很多学者围绕农业经营制度、经营规模和经营主体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张鸣鸣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现代化研讨会”上专家学者的发言,对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和总结[1]。简新华、杨冕围绕中国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对诸多学者就此问题的见解进行了全面的综述[2]。也有学者对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趋势及其动因进行了深入研究[3-5]。大部分学者对农场规模问题开展了理论和实证研究[6-9]。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长、季节性强、对自然环境依赖大等特征,这使得依靠家庭劳动力为主的经营方式成为最普遍也最有效的方式。但是,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农业面临的内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加剧了农业的国际竞争。因此,农业的经营组织形式和结构也在发生改变。
立足一号文件,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演变及其在特定时期所做的贡献进行研究的相关文献非常少。本文将以1982—1986年、2004—2016年共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为分析对象,通过规范的文本分析,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出发,挖掘、整理及分析所得的文本数据,以期为新时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结论。
一、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中央一号文件的地位及作用
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每年签发的第一份文件,是国家全年工作的顶层设计文件,具有纲领性与指导性的地位。作为官方的正式文件,既包括对过去一年我国农业领域取得的成绩与存在问题的总结,又明确聚焦未来一年农业领域工作的主题,具有工作重点突出、政策指向明确的特点,是中央指导“三农”工作的政策导向和主要信号。从1982年至2016年,中共中央共发布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18个,由于对“三农问题”的强调和重视,一号文件成为中央重视农村问题的专有名词,也被诸多专家学者视为解读三农的重要文献来源。因此,选取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农业经营主体的内容,作为收集政府决策层随着时间推移对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侧重点的依据,并以其结果作为反映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的文本数据,在逻辑上具有可行性。
(二)文本分析方法
有学者认为任何能够表达出探询社会文化深层企图的“客体”都可以是文本[10]191。文本分析方法(Text Analysis)又称为内容分析方法(Content Analysis),是一种基于定性研究的量化分析方法,是“基于社会科学目的,任何用于文本(或者其他符号材料)上的方法学上的度量”[11]12。最初,文本分析方法被用于传播学,随后被引入情报学、信息科学的研究,在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也被广泛采用。组织及决策者行为本身具有无限向度,而语言是人类心智处理过程的反映,人的认知倾向反映在他经常使用的文字中,经常使用的文字处于人们认知的中心地带,反映了其思维中最为活跃的部分[12]58-76,文字使用频率的变化反映了人们对于事物的重视程度与认知的变化[13]134-159。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最为重要的文本之一,所载内容从侧面反映了领导层对相关领域的重视程度,这些文本资料中的某些高频关键词可以视为决策者对某一问题重视程度的指标。据此,论文以中央一号文件为文本数据,获取与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关键词,分析其所在文件出台的背景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它议题,探寻中央政府对于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顶层设计时的知觉重点所在及转移。
二、研究发现与分析
(一)文本分析
首先,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通过时间维度梳理从1982—1986年、2004—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名称及变化。在具体操作上,由于文本资料相对有限,因此利用人工标准方法逐篇进行筛选,对所有与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词进行统计。然后与课题组其他成员对第一次筛选出来的关键词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进入论文的关键词,见表1。
其次对上文选定的关键词进行词频统计,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对部分意思相同,只是表述不同的词作为同一个关键词进行了合并,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农技合作社等合并为农民合作组织,对种养大户、科技大户、农技大户、种养专业大户、示范户等合并为专业大户。对表述相近但与农业经营主体无关的词,经过人工识别进行剔除,如供销合作社、信用社、合作医疗等。一号文件中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时间段出现的频次,从某种程度反映出国家对各个主体的重视和推广,表2是对各阶段农业经营主体在一号文件中出现频次的统计结果。
表1 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变化情况表
表2 农业经营主体频次统计
最后,根据各关键词的含义和内在联系,在时间数列上进行关键词的整合,分析发现农业经营主体在演化路径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如图1所示),分别是以传统承包户为主阶段(1982—1986)、龙头企业成长壮大阶段(2004—2006)、农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阶段(2007—2012)、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阶段(2013—2016)。
图1 农业经营主体演变趋势
(二)研究发现
上述做法直观地展现了研究的基本数据结果,根据每个时期党中央对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视程度,可以探究其隐含的政策意图,并从中得出以下结论。
1.家户制贯穿于整个农业经营主体的变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最基本的组织单位,这是东西方社会所共有的,并且以家庭为主的农业经营方式也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2014年发布的《世界农业发展报告》,以“家庭经营改革”(innovation in family farming)为主题详细介绍了全球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周应恒等人对该报告进行分析后指出,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有效的方式[5]。陈纪平从理论上深入分析了企业跟家庭的差异后,得出家庭是更经济的农业生产组织这一结论[14]。而且,虽然各个国家的农业现代化程度不同,但是在追求农业现代化的实践中,家庭始终充当了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例如美国、德国、日本、中国。
自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来,家庭经营一直是农村的基本生产经营制度,同时也被认为是中国农村发展的本体性问题[15],因其内生性特征使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中国的家户制是自然形成的产权单位和治理单位,其产权和治理的关联性呈对称形态,契合度好,治理成效较高[16],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家户制在农业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民的实践创举,曾在世界现代农业历史上被视为重大的事件而备受关注,家庭内部成员由于可以“义利兼顾”从而使得该制度的有效性得到证实[17]。从1982—1986年,承包户在一号文件中被提及的次数是21次,2004—2006年达到30次,2007—2012年是14次,2013—2016年累计高达38次。从传统承包户到家庭农场,家庭在农业经营中的基础性地位得到重视。可以看出我国在探索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对传统家户制的延续性和创新性进行了有效结合,坚守了我国农村土地由家庭承包的制度底线。
2.农民的合作问题始终是关注焦点
“人类的合作行为如何演进”被视为“驱动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决定未来科学研究方向”的科学难题[18],英国皇家学会主席罗伯特·梅(Robert May)曾指出,在社会科学领域最为重要而又没有解决的问题是:人类社会以及其他动物群体中,合作行为是如何演化、如何维持的[19]744。农民的组织化始终是我国政府部门制定农业政策时的重要关切,也是众多学者在研究如何解决我国农民原子化现状加剧时讨论最多的话题。农户之间的合作被认为是实现农民组织化,避免其原子化的一条有效途径,一号文件中对农业经营主体的阐述均围绕农业的经营以哪种组织方式最好展开。从1982—1986年,农民合作组织在一号文件中被提及的次数是24次,2004—2006年12次,2007—2012年达到39次,2013—2016年高达78次,足见党中央对我国农民之间的合作与组织化问题的重视。
事实上,农户之间的合作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这些互助行为总是以最简单的换工形式出现,而更深入的合作行为则很难产生。在中国农民的合作史上,为了解决单家独户在农业生产中的低效,有两次影响较大的农民合作运动高潮: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推行,虽然轰轰烈烈最终却惨淡收场;第二次则是从21世纪初延续至今的农民合作社。第一次农民合作运动的失败并没有改变政府对农民进行二次合作的决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衬托了农民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第二次农民合作组织的推行中,强化了政策的引导性和扶持性。
3.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得到强调
研究农业经济问题,无法回避“规模报酬递增”与“反向关系”的激烈争论,但现实趋势却是农地规模经营的不断集中。通过逐篇查阅中央一号文件,最早提出农业规模经营是在1984年,原文为“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此后几乎每年都有涉及农业规模经营的内容,笔者根据上文农业经营主体演化路径图,随机选取每个阶段的部分文件进行统计,见表3。
表3 部分文件规模经营表述
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的流转面积达到4.6亿亩,超过了承包地的三分之一,在一些沿海地区,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了二分之一,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超过了350万户[20]。实际上,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导致农地经营规模的适度集中是一种必然结果,在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入非农部门就业的背景下,限制农地流转的结果是土地的惰耕、弃耕,这显然无助于实现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双重目标[9]160。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制度载体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土地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尊重农户意愿借助市场力量,实现农地经营规模的集中,已经成为顶层设计的基本共识。
三、农业经营主体关注点变迁的政策意图
中国的改革路径可以概括为:经济改革先行,再进行社会改革,逐步过渡到政治改革,不同阶段以某一方面的改革为主,同时又兼顾另外两方面。如图2所示,实线表示某一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改革领域,虚线表示辅助性的改革。“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又是贯穿整个改革历程的主线。具体来讲,从1978年到2002年,经济改革是主体性改革,社会跟政治改革是辅助性改革;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开始,提出了“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改革目标,社会改革成为这一时期的主体性改革;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开启了政治领域改革的新篇章。一号文件对农业经营主体关注点的变迁,可以说是我国改革路径的一个浓缩图,不同时期,中央对各个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与倾斜都与当时我国农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
图2 中国改革路径网络图
(一)传统承包户与专业户的贡献
人民公社体制的设计和实践运行都是为工业化提供积累,对合作化和集体经济的过分推崇,导致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严重错位,出现了平均主义盛行、农民积极性极低、农村经济窒息、农业生产僵化等问题。这一时期,中央认为中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活跃农村的经济生活,恢复促进农业的生产,确保粮食的稳定增长。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分权为特点的市场改革由此拉开帷幕,决策层所采取的改革策略呼应了农民群体的愿望。具体对应到农村,四川和安徽农村改革的成功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突破口,国家逐步退出了农村基层的制度建设领域。以家庭作为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以赋予家庭剩余索取权为激励机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体制,作为中国农业生产的经营体制占据了主导地位。改革伊始,中央提出农地要“按劳分配”,目的在于避免农地的过分分散。但是在当时农地对于农民是生存要素,是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而不是挣钱的工具,所以很多地方坚持以“按人分配”的农地分配原则。中央承认了地方实践的现实,尊重了绝大多数地区对农地的选择,即农民以满足粮食的自给为目标,这一时期遵循的是更公平的“按人分配”而不是更有效率的“按劳分配”。在20世纪80年代初,该制度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民收入的提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Lin的研究证实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对农业总增长的贡献为46.89%,高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和农业生产要素价格的降低等其他因素所做的贡献[21]。因此,传统承包户在这一时期,由于拥有了农地的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使得我国的传统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业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变革,传统承包户自身也出现了分化。专业户的涌现顺应了潮流,由于比传统承包户更具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农民增收明显,政府给予了政策性的扶持,在农业经营主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二)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的贡献
农村的改革是中央进行城市改革的前奏,农村经济持续上升,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以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由农村转向城市。经过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由过去解决温饱为主转向全面实现小康,因此增加农民收入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农产品的高质量与多样化成为农产品供求的主要矛盾,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受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市场需求的影响更加明显。因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国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取向。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提出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龙头企业第一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农业龙头企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业龙头企业是承担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一战略目标的主体,一定程度可以解决农产品高质量和多样化的供求矛盾;第二,在农业服务领域,农业企业以有偿的方式为农户提供犁地播种、设施安装、植保收割等服务;第三,从事农产品产后加工及流通的农业企业,通过与农户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能够带动组织并周边农户进入市场,分享农产品产业化带来的收益,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在现实情境中,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关系非常脆弱,由于二者地位的不对等,农户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体现。甚至有学者提出中国农业真正的危险是进行公司化,当务之急是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禁止公司进入农业[2]191。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农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在耕地以外。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有生命的植物为劳动对象的生产过程并不适合大规模、工厂化的劳动组织方式[22]。农地资源稀缺是中国的现实国情,以工商资本为基础,以大规模、工厂化方式进行农地经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农业企业的健康发展既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也需要重视与农户之间的依存关系,因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禁止工商企业从事与农地经营有关的活动;其次,切实将“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政策目标统一起来;再次,真正破解农民分享农业产业化经营利润的难题。
为了解决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增加农户收入,提高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改变农户原子化带来的诸多问题,农民合作社因其“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本质规定,被视为关注普通农户利益的组织被大力推广。农民合作社从2000年开始逐年增加,2007年农民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成为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总数达174.9万家,入社农户超过全国农户总数的四成。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对农民合作社所扮演的角色均寄予厚望。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功能,入社农户既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技术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农资采购服务、生产互助服务等,也可以通过合作者提高整体谈判能力,改变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最终实现增收的目标;二是政治方面的功能,在农民整体上处于“原子化”状态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组织资源的支持下参与了村委会的选举,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以个体为单位参与选举的状况。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笔者多年的实地调研中也发现“假、死,空”合作社大量存在。笔者在甘肃省定西市、庄浪县、会宁县等地调研,几乎所到村庄都有一个合作社,原因是精准扶贫政策的出台要求每个村必须成立一个合作社,但是近九成的合作社名存实亡。我国农民合作社政策的现实处境是,中央为保护小农利益,提高农民收入的初衷,随着政策的不断深入推进,政策本身出现“变异”。由乡村能人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农户加入存在门槛限制,贫困农户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斥;政府的项目资金重点投向经营良好的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偏向于农业产业规模等增加产出的“效率”目标,贫困农户被边缘化;补贴的资金大部分被大户套取,并与地方政府“合谋”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俘获”地方政府,并干预地方合作社规则的制定;合作社本身被大户控制,小农的利益受到严重的剥夺等,这些造成了政府合作社政策绩效的严重损失。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进行回顾与反思,重新审视政府当初推行农民合作社政策时所追求的目标,与农民合作社实践之成果之间存在的偏差。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将走上怎样的发展道路?在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保持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核心特征的基础上,如何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合作社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
新时期,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背景下,如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竞争实力,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实现农业的现代化,确保亿万农民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从2014年开始,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成为应对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难题的配套措施。政府从顶层设计的视角提出了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战略,但是基于我国农业资源禀赋的差异,对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及区域布局进行合理安排时,如何对不同主体进行相互组合,从而发挥各自优势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目前,除了传统承包户之外,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四类,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实践中,既要重视对新兴主体的培育,又要维护传统承包农户的基础地位。传统承包农户经营规模小而分散,为了维持生计,规避市场波动及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他们多采取种养殖种类多样化、农闲时节就近或外出兼业的措施。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要向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龙头企业要积极发挥产业带动作用,强化对市场及政策信息的掌握能力,聚集现代生产要素,提供品质好、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合作组织应朝着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方向发展,在享受优惠政策与资金扶持的双重激励下,规范管理,为入社农户提供货真价实的服务。不同地区在农业现代化的实践中,对经营主体的选择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比如农户的生计问题、机械化的利用程度、农业科技含量的高低、农地经营规模的大小、资金的多少、劳动力的多寡等。本文从科技的应用、机械化程度、规模的大小、组织化水平、兼业行为五个维度出发,形成了一个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指标差异表(见表4)。各地区应从其农业所处的现实背景出发,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农业经营主体。
表4 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指标差异表
(四)选择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考量
在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中,龙头企业应成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科技化的骨干力量。这些龙头企业的优势是资金雄厚、生产基地规模大、参与市场的程度深、享受到的惠农政策力度大,具备使用大型农业机械、应用科技成果、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的条件。比如,笔者在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调研*论文中涉及的调研资料获取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10月12日。的马铃薯种薯培育基地,该基地属于当地某龙头企业。马铃薯产业是定西市的主要产业,区政府对该企业的扶持力较大。在前期土地流转过程中,区政府委托镇政府与村民协商,以每亩每年780元的费用共流转了1 000亩土地,并与当地村民签订为期14年的土地流转合同。随后将其原价转租给该企业,并一次性投资10万元进行滴灌设施建设。受访者称:“企业在种薯的培育中采用了先进成熟的技术,销路非常好,国家对种薯的培育很重视,只要形成规模,并产业化,公司就不会在市场竞争中大起大落。我觉得未来农业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好,我还是对从事农业比较乐观。”
工业化、城市化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城市提供了条件,农民的兼业行为也开始普遍化,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有了发展的空间,通过土地的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收入,有效缓解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比如,笔者在甘肃省庄浪县调研的新农人家庭农场,该农场申报时间是2015年10月,主要从事散养鸡的规模养殖,以每亩租金700元流转土地100亩,承包期限10年并一次付清所有租金。受访者称,2016年为响应精准扶贫政策,农场对接了当地的20户养鸡农户,其中2户是贫困户。农场与农户签订订单养殖合同,按照比市场便宜的价格给对接农户提供鸡苗,并通过网络统一解决鸡蛋及鸡的销路问题。截至2016年10月,农场共销售3万只鸡。受访者对从事的养殖业持比较乐观的态度。
在我国的山区,尤其是西北干旱地区,承包户仍是坚守当地农业耕作的主体,他们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种植,尽管收入极少但是仍旧春耕秋收,仅仅是出于能够获得自家口粮的单纯目的。这也是我国农业的一种存在方式,并且将长期存在,因此惠农政策的制定理应对这部分群体有更直接实惠的扶持,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笔者在甘肃省会宁县调研的受访者之一就是上述情况的代表,受访者1955年生,高中毕业,当过7年的老师(1974年—1981年),因为这段经历,政府每月发56元工资。受访者共耕种70亩地,其中30亩是自家的承包地,又种了邻居家的撂荒地40亩,因为是别人不愿意种的地,并未付租金。70亩地,分别种了土豆、玉米、杂粮,种植种类多原因是种植物成熟期不同,可以错开时间种植收割,同时也是为了分担风险。自己有微型拖拉机用于犁地播种,该小型农机用具政府补贴1.3万,自己支付4.7万。享受到的惠农政策是粮食补贴,每人每年90元。受访者认为从事农业的付出与所得极不对等,以扁豆为例,最高价格每斤2元,一亩地产量是100斤左右。受访者称,下一辈人没有人再愿意种地,目前在农村继续种地的人年龄都在55岁以上,对未来农业的态度非常悲观。
四、结论
本文对1982年至2016年中涉及“三农”问题的18个中央一号文件进行文本分析,将研究问题聚焦到农业经营主体,解读不同阶段中央政府认为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难题,以及面对这些难题又提出了哪些农业经营主体,进而分析了这些主体在各个时期所做的贡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是:(1)我国农业的经营主体在演化路径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是:传统承包户为主阶段(1982—1986)、龙头企业成长壮大阶段(2004—2006)、农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阶段(2007—2012)、主体多元化发展阶段(2013—2016);(2)通过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深入研究发现:家户制贯穿于整个农业经营主体的变迁,同时农民的合作问题始终是关注焦点,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得到强调;(3)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是一种趋势,不同形式的主体均有其优点与缺点。由于我国农业资源禀赋的差异,各地区要从农业所处的具体情境出发,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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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Purpose and Evolutionary Path of Agriculture Management Entities Transition——Based on the Text Analysis of the No.1 Central Document (1982—2016)
Han Guoming Guo Pengpeng
This paper for the agriculture management entities is going to text analysis by the No.1 Central Document (1982—2016). Summarizing the main agriculture difficulties in different periods, combing the top level designers’ selection about agriculture management entitie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China’s agriculture management entities evolution path under went four stages, meanwhile household system tradition running through the whole transition, farmer cooperative always been the focus, scale effect received value; Because of the agriculture recourse differ between different areas in China, the region should choose entities to suit it. The agriculture management entities has entered the ear of diversification, the government must pay more attention to small farm holders.
Agriculture management entity;No.1 central document;Text analysis
2016-11-1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地区农民合作社成员参与村委会选举研究”(编号:14BZZ023)。
韩国明,兰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邮编:730000; 郭鹏鹏,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甘肃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