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继承习惯与继承法的冲突与协调
2017-05-03潘淑岩
潘淑岩
【摘要】《继承法》的修改需反映民众的意愿,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遗产继承和纠纷处理的需求。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之下,要重视和融合合理的民间继承习惯,并将其有效地运用于立法活动和司法审判当中,实现制定法律和传统习惯的良性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关键词】民间继承习惯 女性继承权 继承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间继承习惯作为一种人们广泛认同的社会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行继承法和民间继承习惯相辅相成,共同对我国农村地区的继承法律问题进行调整。然而在对某些继承纠纷的解决上,二者还是存在冲突和不匹配。我们有必要在本土乡规民约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寻找立法平衡点。
民间继承习惯与现行《继承法》的冲突
笔者围绕我国中部地区的部分农村展开调查,包括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的黑驼村、老峰村、南坪头村以及运城市闻喜县城区及畖底镇辖区的上宽峪村,桐城镇辖区的店头村、岭西东村展开。这些村庄历史悠久,民间继承习惯也沿袭发展多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民间继承习惯在处理农村财产继承中与现行《继承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继承纠纷的解决。农村地区的民众普遍认为,能私下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走法院程序,甚至有观念认为将家庭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让大家看笑话的事,为避免“家丑外扬”或“家财外露”,农村群众更倾向召开家庭会议或请家族中有威信的长者进行调解,或者请村委会出面,解决不了才会走法律途径。究其原因,农村处于边远地带,具有分散性与封闭性,民俗习惯发挥着实际作用。此外,农村民众对司法程序还存在顾虑,认为司法程序耗时耗力不说,还要承担诉讼费,其结果也不一定能如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绝大多数农村民众倾向于依靠当地传统的、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来处理遗产,其中存在的现象有:第一,男性继承权优于女性继承权。在对遗产进行分配时,配偶的继承权特别是妻子的继承资格并未得到肯定,有77%的人认为应该将遗产全部给儿子,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可以由儿子予以供养,因此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此外,女儿也不应该分得遗产。第二,受家族宗法制度的影响较大,民间继承习惯普遍认为孫子女是家族血脉的延续,是继承家业、传宗接代的主体,当然地认为其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三,侄子、外甥也是被继承人遗产分配时的重要选择对象。被继承人将侄子、外甥作为继承人受到农村民众的普遍认可。特别是当被继承人没有儿子顶立门户的情况下,侄子继承地位的肯定甚至会超过出嫁的女儿。
遗产分配的方式和份额。农村居民运用遗嘱来处分财产的方式并不多。原因在于:一是老人忌讳谈死亡和财产分割问题;二是财富不多,认为没有必要,如果让继承人知道遗嘱内容而心生不满的话,反而不利于家庭和谐;三是农村老人对《继承法》了解不多,特别是对遗嘱继承具体的形式要求知之甚少。此外,在遗产具体份额的分配问题上,按照民间继承习惯,不管儿子是否尽孝,都应当由儿子继承遗产,女儿特别是出嫁的女儿默认放弃对父母的财产继承。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置,民众普遍选择把财产留给与自己有一定血缘联系的人或者对自己扶养较多的人,很少有人选择把财产捐赠国家。
遗产债务的清偿。民众普遍认为“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守信的传统观念,不考虑继承人继承多少遗产,只要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继承人就应当承担偿还义务,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种观念和要求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农耕经济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而作为一个家庭最重要的劳动力就是男性,人们认为儿子在接受父亲遗产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被继承人作为债务人,他的儿子甚至是后代都要继续偿还,子子孙孙都需要背负债务。
《继承法》修改与民间继承习惯的协调
尊重民间继承习惯,创新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继承纠纷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家庭性和个人情感色彩。因此,对继承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将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分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诉前调解工作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面主持,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具有一定的群众公信力和说服力,且对当事人情况比较了解,在调解过程中融入人情礼教,秉承家庭团结的理念,调解结果更接近真实性和合理性。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该调解结果反悔或者不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继续解决。诉中的调解建议采取前置必经程序,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用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处理,对继承纠纷进行有效协调和疏导,尽最大的可能实现亲情和利益的双赢,避免通过直接判决的方式导致“案结事不了”甚至引发更大的矛盾和冲突。
不固定配偶继承权的顺序,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民们普遍认为继承纠纷是家庭内部的事,遗产分配完全依照民间继承习惯进行,真正能获得财产继承权的通常是家族中的男性,女性继承人的继承权经常被人为忽视和剥夺。因此,《继承法》修改应参照国际立法模式,对配偶继承权不再固定为第一顺序,而是随机可以和任何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保障配偶特别是妻子的继承权,避免了因血亲继承人过多而影响配偶的继承份额。
完善遗嘱继承方式,实现遗产合理分配。遗嘱处分财产并未成为农村地区普遍的继承方式,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有的遗嘱形式需要进一步拓展,建议增加打印遗嘱和录音遗嘱。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全文,这在农村社会实现起来比较困难,立法可以承认打印遗嘱的效力,由当事人口述,旁人打印,再要求立遗嘱人在每页均签名以证明真实性。此外,手机在农村也基本普及,除录音遗嘱外,通过录像的方式处分遗产也更加直观和便捷,更能有效证实遗嘱的真实可靠性。
落实债务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联系,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附加一份可选择条款,采取合同的自愿原则,让债权债务人及债务人的继承人一起签订协议,对债务清偿问题提前作出约定,以防止后续发生纠纷;设立一种遗产清单制度,在被继承人逝世后,首先应当确立一名遗产管理人,对其遗产进行清点,做出一份清单,使债权人对此了解,以避免继承人恶意隐匿所继承的份额,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完善债务偿还顺序及赔偿制度,为防止继承人直接分配遗产,应明确其顺序,先偿还债务,再进行分配,若在不经债权人的同意下直接分配,则可以要求由继承人进行赔偿。
在《继承法》的修改过程中,我们应将习惯与法律相结合。中部农村地区的继承习惯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碰撞与冲击,具有代表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建立以制定法为核心,以民间习惯作为重要补充的二元化法律体制。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之下,重视和融合科学合理的民间继承习惯,并将其有效的运用于立法活动和司法审判当中,实现制定法律和传统习惯的良性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YJAZH13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
②麻昌华:《论法的民族性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③蒋传光:《立法应重视习惯》,《法治与社会》,2015年第7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