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民间融资风险及对策研究
2017-04-29廖小玲
廖小玲
(四川省南充市统计局)
【摘要】本文利用2016年南充市民间融资调查数据和资料,以民间融资企业和民间融资中介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本市民间融资现状及融资风险。结果表明:企业参与民间融资的规模减少幅度大,民间融资意愿不强,借入渠道多,借贷期限短,高利贷现象存在,融资风险显著。
【关键词】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它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和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本调查中的民间融资是指为满足企业生产需要或其他合法的特定目的,以资金筹措为主的融资活动。它以资金融通且收取(或支付)利息或其他收益为界定准则,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收益,则包括在民间融资范畴内。为摸清我市民间融资的融资规模、融资渠道、借贷期限、资金用途、融资风险等情况,笔者在全面分析调查资料后得出一些观点和结论,供参考。
一、南充市民间融资现状
(一)融资企业基本特点
本次抽样调查企业主要集中在我市的顺庆区、阆中市和仪陇县,无论是行业分类、企业规模还是注册类型上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规模减少幅度大。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两大领域,受经济大环境影响,企业对未来投资缺失信心,民间融资规模减少幅度大。2016年民间融资895万元,同比去年减少2900万元。 2.借入渠道多元化。包括向股东或内部职工借入,向非民间融资机构的其他企业借入,向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借入,向非股东或内部职工的其他个人借入,向未经工商注册的合会、台会、标会、地下钱庄借入等渠道。3.借贷期限短期化。超50%的借贷期限在1-6个月(含)内,其它借贷期限包括6-12个月(含),极少数在1个月以内或1年以上。4.资金用途集中化。用于企业周转流动资金,超80%;其余资金用于投资、创办新机构等业务。5.高利贷现象明显。2016年涉及高利贷的有3户企业,涉及金额895万元,占民间融资总额的38.0%。
(二)融资中介基本情况
我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注册资本从1万元到1亿元不等,主要分布在主城三区。投放地以南充为主,部分业务延伸到广安、遂宁、成都、杭州和贵州等地。参与民间融资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经营范围广。除个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企业贷款和汽车贷款外,还有教育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2.担保方式多。包括房屋抵押、房产抵押、股权质押、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担保等。3.放贷时间快。部分中介机构向企业直接放贷,放贷金源于注册资金和吸纳的民间资本。只要手续齐备,一般可在3天之内实现放贷。4.利率弹性大。2016年我市民间融资利率弹性较大,月利率一般是10‰至30‰不等。5.业务趋向专业化。部分中介机构不仅在借贷、担保或典当的手续上强调签订正式合同,而且免费提供投资建议和风险提醒等附加服务,业务操作逐步走向正规透明。
二、南充市民间融资风险
本市民间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经营管理不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因贷款对象广,贷款条件松,审核不全面,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借贷合同和担保协议不规范等制约因素长期存在,导致经营管理不善。二是监管机构缺位。民间融资原本是游走于国家政策边缘的危险行业,现处于“三不管”地带,找不出明确的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没有任何管理权限和措施。三是法律法规制约少。关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所涉及到的资质、人员、技术以及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等方面,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四是融资风险认识不足。投资者对待民间融资风险过于乐观,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不足,对风险的评估和预判不准,导致交易时盲目性过大。五是公共安全隐患多。民间融资交易隐敝、流程不规范、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策与建议
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融资难题,实现了部分人群的投资愿望。但因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监管缺位,民间融资行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健全中介机构,实现民间融资适度发展
一是健全我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鼓励银企对接平台、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在大范围试点。二是从严行政审批,实现民间融资适度发展。相关部门需在行政审批上从严管理,杜绝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数量疯狂增长。
(二)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一是拓宽民间融资投放渠道。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向实体经济。二是建立健全行业法律法规。让该行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厉打击民间融资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助推我市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三)设立监管部门,推进民间融资可监督化
政府設立民间融资行业的监管部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对投资、担保、典当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融资当事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接受公众投诉,调查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
(四)强化风险管理,建立信息风险披露制度
将加强民间融资风险管理摆在首位,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监测预警机制,全面监测民间融资活动。一是定期开展民间融资调查和风险排查,制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二是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
(五)建立诚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部分企业诚信意识缺乏,经常发生不按时还款,盈利后不想还款,或仗着实体投资的幌子携款潜逃。鉴于此,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避之不及。笔者建议,中小企业要想成功融资,需要建立诚信体系,打造自身的诚信名片。在签订融资协议方面,严格按照程序签订正式借贷、担保和典当等手续。杜绝关门停业或逃之夭夭的情况发生,逐步提高中小企业的诚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