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缺失问题的原因分析
2017-04-26李英芬
李英芬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是一道最基本的防护线,用以维持和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稳定以及正常的商业活动,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就是这道防护线的地基。如果说审计工作失去了它的独立性,那么所得出的审计意见的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审计工作本身的社会功效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改革与体制创新,形成新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体系,实现由审计独立性缺失向完备审计体系的转变。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独立性 缺失问题 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之本、生命之源,特别是从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们只有严以律己,提高对审计工作独立性的认识与自身要求,审计行业的诚信与价值才能为社会所广泛认可[1]。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现在实施的审计制度与法规并不健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也不够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经常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个人认为,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独立性缺失问题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不完备
大多数的被审计对象均为大型的上市公司,这种公司几乎都存在着“一股独大”、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不明显等特征。在审计工作进行中,企业的管理经营者身兼“被审计人”与“审计委托人”两种不同身份,这种对审计服务的“攻受一体”行为大大削弱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由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并不够完善,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几乎都失去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所应该有的管理、监督、控制作用。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审计师的最终聘请由股东大会来投票决定,但绝大部分企业的经营者将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审计决策权都包揽于自己身上,迫使股东大会的作用近乎于零。
所以,在当前的上市公司管理架构下,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实际上直接决定着对进行审计工作的审计师聘请,这些经营管理者“摇身一变”成了进行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们的“衣食父母”。这些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在审计交易合同的洽谈与执行中,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和审计费用的标准等内容均有他们一手操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们在进行审计工作时,独立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因为,一旦自身的审计工作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要求”,就会面临着被解聘的风险。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不当追求
在国家有关法规和会计职业团体规范约束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经济社会审计的中介机构,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本质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是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把“利润收益”视为第一目标,一味地追求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必然会放弃从业所必备的审计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从而难以保持其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这也一定会导致审计工作的失败。
当前,从经济方面进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同行业竞争压力大是造成会计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缺失的主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在进行“脱钩改制”后,国内市场大约有5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里面注册登记从业的有60000多名注册会计师,这使得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业的竞争压力剧增。然而,面对着这样的竞争压力,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选择以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去在市场争夺一席之地,反而选择了降低价格以及质量的竞争策略,支付一定额度回扣等方式更是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以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为代价,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需求”的满足,来谋求更大的市场份额。
同样以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为该公司做审计工作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放弃了自己的审计原则,最终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
三、会计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存在排斥倾向
我国当前的会计市场上,出现了很罕见的对“独立、客观、公正”的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排斥现象。从被审计对象上市公司的需求来看:作为被审计的对象,上市公司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来进行被审计过程;我国公司想要上市则需要实行国家推行的“标准控制”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则更是需要得到政府的确定与认可,而不是由市场经济的供需来决定[2]。上述这些事情,让上市或准备上市的公司很多审计需求,并不是面对市场经济的实际供需要求,而是让政府和相应的金融管制机构满意即可。只要上市公司本身能够达到、满足了政府管制机构的某些需求,相关企业则能够轻而易举的获得上市的资格或者提高上市公司所发行的新股价格等等。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自身对于审计工作的需求,并不是由市场规律决定的、源自本身发展需要的市场需求,而是用以“取悦”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的一个方式、过程、手段。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为企业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高质量审计服务,并不是选择审计服务的上市企业选择会计事务所的真正标准与要求。恰恰相反,一些从业素质较高、审计工作独立性强的会計师事务所,往往因为如实报告上市公司客户的一些虚假的市场经营行为,使得谋求上市的企业或已经上市的客户企业,没有得到相关政府管制机构的认同与接受,间接的伤害了相关企业的部分利益,最后反而被排斥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市场之外。
四、审计法律制度不完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作为审计工作从业者的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们,他们到底敢不敢“配合”审计市场,降低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水平,更多的取决于审计市场所对应的制度管理因素,尤其是审计工作后所必须承担的法律风险。若国家所指定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惩罚强度大,那么大多数的从业者们也就不敢轻易的放弃自己的职业道德,对审计工作玩忽职守,更不敢为了眼前的短期收益,承担风险帮助相关企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进而破坏自己的业界名誉、葬送自己的从业未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从业的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过程中,保持住自己的“独立、客观、公正”的从业立场。
目前而言,国内现在所实行的,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不是很健全。很多时候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规定与考察都不能做到详尽仔细的考核,这也使得大多数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困境。另一方面而言,国家对于审计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的惩处力度也不够严厉。例如过去发生的琼民源、郑百文、红光实业、银广夏、麦科特等十大上市公司审计管理舞弊案中,只有参与审计“银广夏”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天勤”所受到的处罚最为严重,其他的参与审计舞弊的会计事务所都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正是因为如此,审计行业工作的整体风险水平很低,所以才会出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经济利益诱导下最终放弃了自己的职业操守,放弃审核工作的独立性,选择与被审计的企业“合谋”。
总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的要求对于相应的投资者与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存在必要的影响联系。它的主要内容强调会计事务所的从业人员要在经济和思想上保持一种脱离世俗的状态,每一位会计师都要求拥有自己主观的态度和相应的职业道德,从而促使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连军.独立性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05)
[2]祁会萍.审计独立性问题研究--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及发展策略[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
[3]邓力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J].财会审计,200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