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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三权分置”:民间自然保护事业的机会

2017-04-26张升

森林与人类 2016年11期
关键词:分置三权三权分置

张升

“三权分置”开启中国

集体林地“多元经营”时代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经营权作为一个独立权能,从权利束中分离出来,并允许进行流转,这为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发展提供了产权制度保障,正式开启了我国农村土地“多元经营”时代。

从改革实践来看,中国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起步较早。自2013年开始,浙江省丽水市率先探索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将集体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保留农民的林地承包权、流转林地的经营权,利用“经营权”引入社会力量经营林业,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科学经营。2015年,国家林业局在全国15个省(市、区)的18个县级单位开展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创新产权制度,引资造林育林护林,为丰富和完善集体林地经营制度探路子、出经验、作样板。

“三权分置”为民间

自然保护区模式创造条件

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对促进自然保护事业发展意义重大。截至2014年底,中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29个,总面积约14699万公顷。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长期以来保护力量相对弱小,保护速度相对滞后,目前又面临林地农户经营而导致的保护难度增大问题,这需要通过“三权分置”改革,从自然资源产权束中分离经营权,把经营权让渡给有能力、有愿望、有道德的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发展民间自然保护事业,以此丰富自然资源产权权能结构、优化治理体制、破解发展难题。

目前,全国已建立超过43万个社会公益及志愿者组织、19万个志愿者服务站,常年开展活动的志愿者超过5000万人,其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在从事与自然保护相关的工作。

从民间自然保护事业组织形式来看,目前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二是由非营利的民间机构自发组成,如自然之友、地球村、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等;三是国际自然保护民间组织的驻华机构,如大自然保护协会(TNC)、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保护国际(CI)等;四是大中专院校学生发起成立的社团及其联合体。

从发展效果来看,以“引资、引力、引智”为特点的民间自然保护模式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夯实自然保护资金基础;实现经营方式多样化,提升自然保护管理水平;实现自然保护专业化,提高保护管理效率;实现自然保护社会化,推动自然保护共建共享,最终构建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1+N的自然保护事业幸福方程式”。

引导民间

自然保护事业有序发展

集体生态公益林“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促进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疏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从事自然保护事业,最终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林管护的程度、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加快转变自然保护事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新路径。为让民间自然保护事业发展,让这种自然保护新模式、新业态发挥新作用,还需要从政策法规角度进一步规范引导。

一是依法保护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民间自然保护事业”的问题核心是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一方面,经营权让渡并没有也不能改变林地流转农户的承包权及其对应权益;另一方面,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在流转林地上平等地享有占有、经营并取得必要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资源、完善基础设施。

二是适度放活放开集体林经营权。集体生态公益林“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要通过“林地农民有,资源公益用”的制度安排,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这需要进一步依法明確公益林经营权的内涵、权能,即哪些自然资源可以以哪种方式进行经营,经营权既要丰富、放开,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监控。

三是多渠道引入社会公益组织参与自然保护事业发展。探索采用林地入股、林地托管、协作共管等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以多种方式来引入社会公益组织;探索采用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公办民营、公有民办、国有民办等多样化的生态公益林经营方式,扩大社会公益组织的参与面和参与程度。

四是建立健全督导机制。管理部门应认真总结民间自然保护事业的发展经验,全面构建民间自然保护的管理体系,包括行业标准、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合法有序地参与自然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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