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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治观对当前基层法治教育的启示

2017-04-25王皓

继续教育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治教育

王皓

摘 要:法治教育是优化基层部队的遵法环境、学法环境、守法环境、用法环境,发挥环境育人功能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解读马克思科学的法治思想,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实施法治教育,对推进依法治军进程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法治观;基层部队;法治教育;依法治军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一、马克思法治观概述

(一)马克思主要著作中的法治观

1.《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关于德国意识形态的法哲学思想的同时,借鉴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论,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著作,不但由此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更从根本上推翻了黑格尔庞大而固化的法哲学体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开创性揭示了两个法学原理:其一,是明确指出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其所有制结构息息相关,不可分离。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同其经济关系相适应,否则便会出现“法律在世界‘硬邦邦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其二,是针对法的本质进行了阐释,明确了统治阶级对法律的控制性。马克思认为“由他们的共同利益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这里的他们就是指统治阶级,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即“国家意志即法律”。其三,马克思针对法律的产生和期限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进而否定了法律永恒的命题。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由此推动了一个科学的法学体系的发展。

2.《共产党宣言》

《共产党宣言》是第一部科学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和出版,不仅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也代表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成熟。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法学的论证主要体现在三点:其一,是他明确了法律的最根本属性。“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不但在此明确了法的阶级属性,更在此基础上指出法的物质属性,即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二,是其提出并论证民主对于法律的重要作用。“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馬克思认为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但是它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发展,否则,就成为了独裁工具。其三,马克思号召无产阶级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在形式上体现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因此,工人阶级可以利用这一本质,进行法律斗争,迫使资产阶级承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一切应有的权力。

3.《资本论》

《资本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华也蕴含其中。其中,马克思对法学的论述主要包含:其一,马克思认为,“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的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平等,而且自由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即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树立一个能够与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其二,是“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即规则和秩序作为法律的最根本内容,必须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其三,是马克思明确了国家与法必须所坚持和履行的职能。“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这三种观点是马克思对法学所进行的重要论述,其揭示了法学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因《资本论》的编著和出版得到了发展。

(二)马克思法治观的基本内涵

1.人是法治最根本的主体

马克思认为,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人要求生存权和现实的权力,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在马克思眼中,“人始终是一切实体性东西的本质。”“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就是认定法律作为一国的上层建筑,必须以其经济基础的生产主体,即人作为根本依据。法律离不开人,法治也必须以人为落脚点。马克思还强调,“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了有名无实的东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还主张建立一种更直接有效的赋予所有人政治参与权的民主制度,所有主体都应该享有其所应有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论述都表明,马克思始终认为人应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且人民应当是其法治思想中的核心元素。这也是“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的最好诠释。

2.自由和平等是法治的核心元素

马克思早期从理性法、自由法的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和法的关系,提出了“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认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到真正的法律作用。”一方面,其强调了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思想当中,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护并保障人民的自由。另一方面,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即只有法律所承认的自由,才可以被认定是人的权利。也正是这样,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理解当中,法治社会就应当是每个人可以自由地、全面地发展自己的才能和潜能。马克思的这些论述,都是描述了在其法治观中建立的一个全新的、公正、自由、平等的新社会,并且在这个社会当中,人类可以普遍解放自由和平等。

3.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最终目标

马克思认为,公平正义应当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价值标准。马克思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了一个完整的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的思想。“权利永远不能超过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说明,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认为公平正义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绝对的概念,而是一种社会所具有的特性,是一种体现在社会发展规律中的概念。而人类社会的经济基础,具体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公平和正义的完善程度的重要因素。马克思还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追求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始终将公平正义的法治观贯穿其中,公平正义不仅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最为重要的价值原则,更是共产主义政治发展的价值基础和理论根据。

二、当前我军运用马克思法治观进行法治教育的不足

(一)教育方式和教學手段落后,忽视了官兵在法治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当前,我军在法治教育过程中,经常仅仅重视上级机关的检查和制度对法治教育的管理要求,而忽视官兵作为法治教育的主体地位。由于基层部队管理者基于上级检查的压力,更多地会采取宣传效果较好,但教育效果相对较差的法治挂图、展板等教育方式。这样的教育手段不但很难适应当前新形势下法律完善的速度,也会导致普及教育脱离基层官兵的现实生活,不光使基层官兵失去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的兴趣,更导致基层官兵难以真正认识到法律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确定和维护作用。且随着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技术等新型信息传播方式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量也越来越巨大。这样的先进技术原本可以帮助法律普及教育的发展,使法律普及教育可以更加精准、便捷。但是,许多基层部队并没有将新型的媒体技术与法律教育相连接,传统的满堂灌式教育仍较为普遍。这些忽视主体的教育模式,不仅打击了法治教育的发展动力,更从源头上影响了法治教育的开展。

(二)法治教育内容匮乏,缺乏对官兵自由和平等权利观念的培养

我军当下的法治教育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以官兵遵法守法为目标,内部仅以针对管理制定的条令条例作为法律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另一种则是以宣传活动为目标,不区分主体和内容地对所有官兵讲解同样的基本法理学或发条法规。这不仅使得基层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依法治军的需求,也使得法治宣传教育因为与主体关系的不匹配而导致法治宣传效率低下,进而产生大量的资源浪费。在依法治军的大形势下,部队的治理不仅需要维持基本的治安需求,更需要更精准的法律规范调整当前部队所出现的新关系。当军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若不知权利,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很难落实我军当前积极推进改革强军的诸多制度。

(三)教育对象“重兵轻官”,忽视了法治教育本身的公平与公正

干部与战士角色不同、分工不同,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也并不相同。随着我国立法不断完善,我国法律规范数量急剧增加。尤其是当下依法治军的大环境下,针对部队中的不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逐步建立起来。尤其是在任务、分工明确的基层部队当中,官与兵之间,承担不同的任务的军官与军官、士兵与士兵之间,都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规范。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第三章所规范的主体是士兵,而第四章所规范的主体是军官。由于有的部队,法治教育由机关开展,其因为领导机关所负责的工作的特殊性,难以抽出时间集中组织法治教育,久而久之,领导机关反而成为了法治教育的盲区,业务部门抓法治教育时也仅仅是指导基层教育,而忽视了领导机关应起到的更重要的作用。

三、当前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改进我军法治教育

(一)军队法治教育形式上应当注重“以人为本”

马克思法治观在继承和批判以往的旧法治思想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将法治看作是实践的、阶级的历史范畴。马克思始终坚持法律是人的意志的表现,是与人的意志一同产生并创立的。由此,人的意志和行为推动了法治的发展和进步。也只有正确认识人在法治建设当中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明确法治的发展方向和动力来源,正确推进法治。同样,部队官兵作为部队的主体,也是推进军队法治建设的动力。这要求我们必须把“以人为本”作为军队进行法治教育乃至落实依法治军最重要的根本原则,坚持官兵在部队法治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无论是评判法治教育的成果,还是判断依法治军的落实程度,都应当以部队官兵的行为和思想作为衡量法治效果的根本依据。在法治教育过程中,应当让每一名基层官兵都认识到其在依法治军的大进程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将“以人为本”落实在依法治军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同时,根据基层官兵的思想和行为作为制定法治教育的依据,真正做到法治教育和依法治军含义中的“以人为本”。法治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权威的确立,更多的是需要对法律内容的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在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内化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在军事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当让基层官兵在潜移默化中认识到法律在生活、工作中所体现的重要作用。在基层法治教育的方式上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新闻媒体等方式,让基层官兵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当中,感受法律的权威,了解自身的权利及义务。同时,可以结合法律骨干开展部队法律问题咨询活动,让基层官兵结合自身所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实践活动,感受法律的作用,进而促进基层部队积极健康的法律文化的培养。

(二)军队法治教育内容上应加强对官兵权利和义务的学习

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并不特指人身及活动的自由,而是指权利和义务上的自由与平等,即每名官兵都应当自由、平等地享有其所应有的权力和义务。马克思法治观认为法律界定和制约国家权力,以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样,在依法治军的过程中,法律不仅仅是限制、制约军人的行动和人身自由,更多的是保障每一名官兵的权利和义务。在部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重视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这要求我们学会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提高部队官兵尊崇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意识,形成有法可依,知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因此,普及官兵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也成为了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培育广大官兵对法的普遍信仰,自觉地将法律付诸实践。让管理者认识到依法管理的重要性,明确自身的权力界限,也让被管理者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明确自身的义务界限。这样的法治教育内容可以帮助部队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进而使其逐渐摒弃没有法律作为保障的“习惯”“风俗”,将法律作为管理的依据和手段,落实法治本身所要求的自由、平等。

(三)军队法治教育在目标上应注重追求整体的协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由此可见,依法治军并不仅仅是针对某一些主体和某些方面的强化,而是要求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真正做到让法治贯穿于部队运转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在部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当中,应当时刻注重法治的全面发展——兵需要法治,官同样需要法治;基层需要法治,机关同样需要法治。在法律面前,每名官兵都必须遵守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基本准则。也只有我们树立了这样一种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让广大官兵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教育中加强推进教育内容的全面性。军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为了适应我军当下发展的任务和需求,因此,军事法律体系中的每一部分内容,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作用,要想在改革强军的大前提下确保稳定,就必须使每一个人的权利义务都处在法律框架之中。因此,法治教育应当注重实时拓宽自己的教育内容,尽可能全面地纳入所有与提高战斗力、促进军队改革有关的法律内容。

参考文献

[1]付子堂.文本与实践之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许海东.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要旨及其时代价值[J].理论导刊,2016(2).[3]付子堂.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N].光明日报,2014-11-10.

[4]张本正,陈耿等.当代中国依法治军发展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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