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网民问题研究述评
2017-04-24宁文英吴满意
宁文英,吴满意
(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学界网民问题研究述评
宁文英,吴满意
(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网民最多的国家。查阅近年的相关文献,发现国内学界对网民基本内涵、权力、权利和义务问题以及网民的认同等方面有较为集中的探讨。进一步梳理学界的研究思路,对现有成果进行检视,不仅有利于从实践上引导网民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也有助于我们从物质、精神、制度等层次上对网民进行深度挖掘,把握网民研究的未来走向。
网民内涵;网民;权力;权利;义务;网民认同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需求的刺激下也随之成为了网民最多的国家。据2016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信息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的网民数量达到7.10亿人,互联网络的普及率达到51.7%,其中手机上网的网民占总数的92.5%。“互联网+”行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对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网民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深刻把握网民的内涵、权利、权力、义务以及认同等问题,并深入了解网民的发展动态,对于构建文明和谐的网络社会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关于网民基本内涵的述评
在互联网迅速普及的今天,技术对于社会生活的介入程度越来越大,对社会实践活动主体——网民的影响也日趋增强,因此,全面系统地把握网民自身的基本规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网民概念的研究
概念反映着事物的本质属性。目前对网民概念的界定与探究,学界主要存在三条路径:技术应用角度、角色扮演角度和时间分配角度。
第一,从技术的应用情况来讲。网民是指在互联网技术直接刺激下产生的新兴群体,因此对其概念的界定,技术层面的分析就必不可少。曹银忠认为,网民就是指能熟练地将电脑或手机等现代化信息终端设备经由各种手段与互联网连接并进行信息交流的人[1]。第二,从角色扮演的角度来讲。网络社会对网民的角色把握与传统意义上对人的角色把握是一样的,包括信息传播与接收者;匿名的利益表达和舆论监督者;联系虚拟与现实空间的网络行动者。例如,史松明、袁光锋认为,网民是指那些在身份模糊、活动空间受限的情况下,积极运用话语表达权维护自身利益并进行舆论宣传的网络生存者[2]。第三,从时间分配的角度来讲。学界有一种简单的规定:只有当一个人愿意支付一定时间去使用互联网的时候,他才有成为网民的可能性。正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研究团队认为的那样,网民就是指具有半年以上网龄的网络使用者。而国际计算机的专业调查机构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C)认为,网民是指有账号并能保障一定上网时间的人[3]。
上述观点,不仅对界定网民的属性问题奠定了较好的基础,而且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较有价值的思路。当然,我们也发现,第一种思路主要界定了网民概念的物理技术性特点,缺少了对网民其他方面属性的把握;第二种观点,凸显了网民的社会属性,但主要停留在针对网络虚拟空间的问题进行讨论的层面上,在一定意义上忽视了现实社会空间与网络虚拟空间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呈现出对网民本身把握的片面性;第三种观点界定了网民属性中最为基础的部分,但依然停留在虚拟空间的层面上。显而易见,界定网民的概念,前提必须先界定网络社会的概念,这样才有利于全面把握网民的内涵与外延。基于考虑技术性、时空性等网络社会的自然属性,以及追问关系性、延展性等网络社会的社会属性,我们认为,网络社会是人类现实社会发展的崭新形态,是人们基于信息网络技术实践的前提进行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各种网络社会关系的有机系统,而网民就是在这种网上网下社会高度融合形态中的一种技术性、关系性、符号性与体验性的存在[4]11。
(二)网民种类的研究
所谓类,一般是指将具有同一特征的事物集合在一起。按照某种标准对网民进行分类研究,使有关网民群体的分析路径更具逻辑性,使分析更全面。梳理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网民类型大体被划分为个体性网民、群体性网民和数字化网民三种。
第一,从个体性网民的角度进行梳理。就是要去除群体主义色彩而将网民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进行研究。王中军、曾长秋认为,网民是指能清楚认识和了解电子网络并在其中开展一定网络实践活动的个人[5]257-258。第二,从群体性网民的角度进行梳理。所谓群体性网民是指因为共同的行为目标或心理诉求而集合在一起的网民共同体。一是在对行为目标指向型网民群体这一概念的释义中,谭硕认为网民群体是指至少由两个及以上网民组成,并在共同行动目标的指引下进行网络活动的网民集合体[6];二是从共同的心理诉求角度出发,夏艳认为网民群体是指基于共同的目标和行动而在情感上产生强烈共鸣的网络居民[7]。第三,从智能化(数字化)网民的角度进行梳理。智能化(数字化)网民是由现代化计算机技术催生出的新的网络生存者,其特征在于他们由一系列符号、数字组成,并具有超强的逻辑判断能力和强大的社会实践能力。正如马立新认为的,网民是指在数字技术广泛运用基础上所产生的兼具数理计算、逻辑运算和推理功能的人类创造物[8]36。
综上所述,当前学界对于网民有关类型的研究还是比较充分的,一方面它涉及到有关网民的量化研究范式,呈现出个体性网民和群体性网民两个研究维度。这既能引领学界发掘有关网民个体性排他的特点,同时又能让学界深刻感受到网民作为一个社会化的组织所展现出来的社会化特征,包括心理、情感、行动等各方面因素。另一方面,它又不失时机、恰到好处地对于刺激网民这一群体发展的最新因素——技术因素进行了把握。毋庸置疑,对这一最前沿问题的把握,能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和研究网民这一问题。
但是,当前学界对于网民种类的划分标准还停留在基于网民所表征出的主要外显特征的基础上,包括数量的计算和技术的刺激,而缺乏对网民内在特征的发掘以及内部联系的构建。将网民单纯地划分为个体性网民或群体性网民或数字化网民的分类方式显得太过单薄。显然,借助何种标准界定网民的类型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比如基于心理层面的积极网民和消极网民,以及源于社会层面的不同背景所呈现出的不同领域等类别的划分,等等。
(三)网民的属性研究
属性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征,具有独特性和排他性等特点。目前学界对于有关网民属性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心理学、社会学、行为主义三个层面。
第一,网民特征的心理学关照。重点在于关注网民内在的心理取向、心理动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外发行为问题。曾小梦认为网民的心理具有不稳定性、易怒性、怀疑性、迷失性和不平衡性的特征[9]。史树梅则认为网民的心理具有正义性、狭义性、求真性、自我实现性以及无聊性和宣泄性特征[10]。第二,网民特征的社会学关照。它重点研究基于不同文化背景和性格特质的网民的行为互动情况。方付建等认为网民具有集体联合性、自我反思性、寻求真相性,追求正义性以及积极行动性的特征[11]。第三,网民特征的行为主义关照。郭瑞涛认为,网民行为具有线上线下的相互呼应性,兴趣发展与热点关注的相互协调性,理性与非理性的并存性,以及连续性、松散性和群聚性的特征[12]。
上述观点从不同学科和视角对网民特征进行了研究,取得了相应成效。网民的特征是其属性的具体表征,从不同视角观察可以得到不同的结论。但是,问题在于不同学科的阐释最终体现的也仅仅是网民属性的一种展示,并未能解决网民属性的多重涵盖问题。显然,在诠释网民属性问题上学界还应继续深入研究。
二、关于网民权力、权利与义务的研究述评
在崭新的社会空间环境中,网民也进行着社会化过程。怎样界定网民在网络社会中拥有的权力、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学界对此有相关的论断。
(一)“单纯指涉权利说”
此种论点主要强调网民拥有的网络权利,其中又细分为几种主要观点。
第一,关于网民社会性权利的研究。一是针对政治性权利问题进行的研究。刘秀芝、刘源源基于当前现实社会中公民在社会事务上所表现出的一定程度的失语性、与虚拟空间中网民相对积极自由状态形成鲜明对比的现状,重点研究了网民的网络监督权和网络问责权,其核心观点在于网民对于权力人物和权力运行的监督[13]14,[14]。二是针对经济性权利的研究。随着“互联网+”走进大众的生活,相关学者认为,在网络交易中要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15]。三是针对文化性权利的研究。马立新提出在现代化人工智能技术的关照下,现代化智能型网民消解了传统意义艺术的创造特权和传播特权而使艺术的创作权、传播权等逐渐走向大众化[8]39。一些学者对普通网民的网络著作权和传播权等也进行了研究[16]。第二,关于网民个体性权利的研究。所谓个体性权利也就是更加突出对网民个体相关利益的保护。周昕等学者分别从技术发展和政治学两个角度对网民的知情权进行了研究[17-18]。张新宝等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对网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进行了研究[19-20]。
不言而喻,在技术刺激下产生的互联网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其线上线下的融合性、虚拟与现实的镶嵌性。而基于这一特点,使得网络社会中生存的网民既有与现实社会中生活的公民所享有权利一致的一面,也有与其相区别的一面。梳理当前学界对于网民权利的研究成果,主要还是采取现实生活中对于公民权利研究的基本范式,对其权利种类进行了社会性和个体性两个维度的划分,而在其中又进行了政治性、经济性、文化性三个角度的关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的划分,能帮助我们更系统地对网民所享有的权利进行梳理,有利于我们对网民所享有权利的内容和特点做多角度的了解和把握。但问题是,既然网络社会是一个线上线下相互融合、虚拟与现实相互镶嵌的社会,属于拼接式的社会,那么它的中间就必然存在一定的空隙,而这种空隙,就是我们现实研究范式无法关照到的地方,也是网民一些权利不能得到很好保障到的地方,比如隐私权、安全权等相关权利。所以,如何寻找一种新的研究范式,更好地保障网民的相关权利将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二)“权利与义务对等说”
权力和义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二者紧密联系、相互转化。义务是权利的基础,权利是义务的保障。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相互配合,实现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网民这一问题的探讨亦是如此。顾理平主张,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支持的,网民在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1];田飞龙从人工智能和网络治理现代化视角出发,认为网络时代网民权利扩大的同时,其义务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两者是动态平衡的关系[22]。
学界关于这方面问题的研究,既关照到了传统意义上网民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又从最新的前沿问题——智能化网民的角度,讨论了这一对概念的相互关系,强调了网民权利与义务需要保持质与量的动静平衡这一观点。
需要强调的是,随着技术与经济的不断发展,网民在网络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关照现实的发展,在进行有关网民权利与义务的研究时不断加入新鲜的时代因素,保障网民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在静态与动态上保持双重平衡。只有这样,才能既满足个性的完善,又保证社会良序的有效推进。
(三)“权利与权力制衡说”
权利与权力相辅相成。一方面,权利既助推又限制权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权力又反过来保障或制约权利的运行。黄宝玲、胡颖、罗以澄和王丹艺等均从网络话语权、网络言论自由表达权角度出发,重点研究了权力对权利的保护、推进作用[23-25]。还有一些学者则针对网民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进行研究,重点强调保障公权力顺利运行需引进外部监督机制[26],[13]15。此外,谢志强则认为,新时期网民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呈现出在知识与技术的刺激下,冲突性与互构性同时加强的趋势[27]。
上述观点从不同层面揭示了相关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怎样准确界定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既需要从法律完善的角度考虑,深入研究网络社会运行规律,同时更需要针对网络社会的权利与权力赋予其新的内涵,而非将现实社会空间中的概念、法律关系以及条例简单移植到网络社会中。
三、网民认同问题研究述评
所谓认同就是指个体或群体从情感、心理、价值追求等方面对其他个体或群体的精神层面或物质层面所表现出的认可和赞同。当前学界有关此问题的研究成果如下。
(一)从个体性维度进行解析
所谓个体性也就是从网民自身所具有的个体独特性角度出发来讨论网民的认同问题。它主要涉及情感意志、角色扮演、身份差别三个角度。
第一,情感意志视角。重点强调遵从网民个人的情感特点,对事物表现出的积极认可和坚定不移的态度。王中军等认为,网民的情感认同是指,网民将网络文化中所展现出的价值内化为自己的信仰并在实际行动上进行积极的践行[5]256。第二,角色扮演视角。所谓角色扮演也就是社会符号理论的人格化表现,正如不同的符号指向不同的价值,不同的角色也会产生不一样的认同一样。当前学界对于游戏族、创业族、网络意见人士群族的价值认同研究亦是如此。巢乃鹏、马晓菲认为,游戏中网民群体的自我认同程度与其自身心理诉求的满足程度深刻相关[28]。同时,有关专家认为,创业群族的自我认同主要源于内生的心里满足感和来自外界社会的认可。此外,天津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中心课题组的朱光磊等认为,当网络意见人士对于社会政治事务的见解通过粉丝的扩散达到传播正能量、凝聚社会力量的目标时,其自我认同感也就达到了最高[29]。第三,基于网民的不同身份视角。不同的出身背景和社会地位会影响网民对其他个体和组织所作出的评价。张瞬、张淑华等认为,关于网民身份认同问题的诠释应该包括价值要素、职业要素和角色要素[30-31]。而江根源、季靖则认为网民的身份认同问题受情感、认知和行为的影响[32]。
显然,在技术日新月异的大背景下,进行有关网民认同问题的研究对于增强网民的信心、坚定网民的立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个体性的张扬便显不出整体性的精彩,因此,从个体性角度出发,对网民的认同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更加不可或缺。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情感、角色和身份差别三个角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能帮助我们从社会学层面了解到网民对于自身行为和价值的认同;另一方面,又能从心理学角度了解网民对于自身情感和信念的认同。但美中不足的是,从个体性角度对网民的认同问题进行的研究,没能真正做到从网民的本质特征出发,没能将其成为网民最具支撑性的因素——技术的因素考虑在内。其研究成果还停留在诸如行为、情感等一系列外显特征的基础上,没有对这些外显行为背后的因素进行深入的挖掘。只是关照到了是什么,而没有认真去追问为什么。显然,这是我们以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二)从非个体层面进行研究
第一,有关网民的社会性认同研究。主要基于网民对于所处社会的舆论氛围、制度设置、经济发展水平等整体运行情况所表现出的接受和认可的态度。刘梅和李桂平认为,生活于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数字化空间的网民,其社会认同表现为对于线上空间与线下空间、虚拟社区和社会团体、真实自我与理想自我等多个层面的认同[33]。第二,有关网民的政治性认同研究。重点强调网民对于自身所处的社会政治体系、程序运行等问题的认可与赞同。邵春霞、彭勃、严海兵等专家均认为,网民的政治认同受经济地位、政治参与程度和主观能力的影响[34-35]。第三,有关网民的文化性认同研究。重点强调网民对于自己所接受文化的产生、发展轨迹,及其自身特点和价值所表现出的接受和赞同。连谊慧从语言的角度出发,诠释了第一语言相关因素对于文化认同所产生的影响[36]。李彪、刘于思则从大数据时代的背景出发,提出当今的文化认同更趋向于一种全球化范围内对文化多元性的认同[37-38]。
综上所述,关于网民问题的研究,尽管学界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我们认为,真正要使网民问题得到更深刻的研究,应该在未来工作中重点关照如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网络社会、网络世界、网络时代、虚拟空间等几个概念的基本涵义。对它们的深刻阐释是把握网民问题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网络问题研究的基本范畴。该问题不解决,必然导致众多论著在使用上的混用而产生概念边界模糊、指向不明的缺陷。
二是对网民的概念界定应抓住其主要特征,应该从网上网下深度融合的层面来阐释网民的内涵与外延,描述其特性,诠释网民具有的本真性、虚拟性和本我性等基本属性[4]100-103,尤其应该将网民放置在共生共在共享共建共进的整体性互联网思维框架中来进行提炼和把握。
三是网民权利与义务的研究应该结合网民具有的技术性、关系性、符号性和体验性的特征进行考虑,并非单纯地仅仅以现实社会的法律范畴进行约定,以便于学界对网民认同问题的多层次、立体化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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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明琰)
On the Study of Internet Users’ Problems and Future Trends
NING Wenying, WU Manyi
(SchoolofMarxismEducation,UniversityofElectronicScienceandTechnologyofChina,Chengdu611731,China)
Nowadays,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 developing continuously, and China has become the most populous country in the world. By referring to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in recent years, the domestic academic community concentrates on the basic content of Internet users, powe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roblem and the identity of users. Obviously, my study further organizes ideas in the research community, and examines the existing view, which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the practice guide users to actively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elps us dig out internet users from the material, spirit and system level, and grasps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research on users.
Internet users’ basic content; Internet users; power; rights; obligations; Internet users’ identity
10.3969/j.issn.1673- 8268.2017.02.013
2016- 08-21
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团队择优支持计划: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教学研究(教社科司函【2015】332号)
宁文英(1991-),女,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吴满意(1965-),男,河北保定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院长,主要从事网络文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与网络社会治理研究。
G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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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 8268(2017)02- 0082-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