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本科毕业能力要求的思考
2017-04-22官华
官华
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建设过程中,一直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质量问题,也参考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教学评估等质量保障体系。但这种评估还比较简单,更多偏重的是学校的硬件设置、专业课程、教师和教学管理等硬性的指标。而对学生的学习成果、毕业要求等难以衡量的“软性”指标则权重较低,并且主要依靠大学自身来控制,对学生毕业应达到的能力要求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标准。
以本科为例,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这是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对本科生能力要求的限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具体列明需具备哪些基本技能、初步能力。
而在实践层面,1985 年原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对学科课程、工科院校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试点工作,确定了以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为重点的工作思路。1990年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2003年起建立了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科评估制度;2004年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2011年又发布《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逐步建立起以教学评估制度为基础的质量保障体系。
在普通高校教学评估制度中,教育部制定了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估,但其中并没有对高校毕业生应该具备的能力进行直接、具体的要求。2004年的《评估方案》没有直接出现“毕业能力要求”的表述,涉及到学生能力要求的间接指标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办学指导思想(一级指标,下同)中对培养目标的界定;二是专业建设与教学效果中,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提高,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三是教学效果,从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体育、社会声誉、就业六个方面来衡量学生学习成果,是《高等教育法》要求的具体化。这一方案偏重于从“教”方面衡量,与学生学习成果是不同的,反映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科毕业能力要求仍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而是简单理解为各个学校自主控制和保障,而学校的控制则进一步下放到任课教师(考核和评价)手中。这是一种粗放的质量控制方式,不仅无法提供框架式的质量标准,更无法为质量的控制提供有力保障。
从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两方面来看,我国对于高等教育毕业所应具备的能力要求是比较模糊的,操作性较低,各个高校、学科和专业要求同质化严重。在实践中以评估的方式,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权限下放给了高校,容易引起高校为了通过评估或者在评估中取得较好评价而降低学生毕业要求,例如在考试评分中提高学生分数等。而在评估中则主要依赖于评估專家对学校提供的材料,在审核基础上的个人主观判断。这就使得我国大多数大学的本科培养目标文字简略,内容简单,没有具体说明一名合格本科生应该具备哪些方面、何种程度的知识、能力、素质,而是将培养目标变成了一种政治口号式的宣传,或者与硕士生、博士生的要求同质化,不能为本科教育活动提供具体的评价标准,可操作性差,影响了学生培养质量的提高。而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学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培养方式等各个环节。
对大学毕业生能力的要求和衡量反映了对高等教育培养人的价值取向,也是评价大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我们应该参考美国、英国、日本等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高等教育培养目标和能力要求的研究,制定国家层面上的本科毕业能力要求标准,从而为高校人才培养和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韦英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