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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政策 精准释疑 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答复工作

2017-04-22黎平光李昆宗

人事天地 2017年4期
关键词:容县计生养老保险

黎平光++李昆宗

秦某,女,1965年10月出生,2005年初因所在的国有企业改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成为自由职业者,同年5月至2015年10月间在容县某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担任计生专职人员(无事业单位正式編制),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工资由县财政发放,在计生部门连续工作年限10年6个月。2015年10月,该同志年满5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秦某以当地2006年制定的《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对连续在人口计生部门工作10年以上且在人口计生部门退休的计生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其12个月工资总额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支付”为由,向县人社局及有关部门来信来访,并向其工作单位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其计生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同时,有关部门也向人社部门转来该信访人诉求的函件,要求给予认定和答复。

鉴于信访内容涉及的人员有一定的群体性,能否依法、合理解决其诉求问题,对其他相关人员具有导向性作用。为此,容县人社部门在收到上述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及有关部门的函件后,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批示,要求相关股室进行调查核实,多次召集相关股室业务负责人进行专题研讨。与此同时,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召集人社、编制、财政、卫计、法制办等部门,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力求答复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由于对当事人是否属“人口计生部门退休的计生工作人员”的把握和认定上,在内部无法统一意见,为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局主要领导与上级主管部门业务科、处室领导进行联系沟通、请示汇报,在准确领会文件精神后,再次召开专题会议,达成了“当事人虽属计生工作人员,但不属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对象,不应享受退休计生人员一次性奖励”的统一意见。据此,人社部门对信访人及有关部门作出了回复。经过对信访人的宣传解释,再也未发现其有继续信访或上访的现象。

以上信访事件的妥善处理,既是我们依法行政工作的体现,也是我们深入践行群众路线的反映。在工作中,我们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要准确把握政策要义,客观全面理解文件精神

处理本信访事项的争议焦点是“信访人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应享受一次性奖励的对象”。围绕焦点,我们确定了三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规定奖励的政策文件是否仍有效;二是当事人是否属文件规范调整的对象;三是当事人是否满足文件规定享受奖励的条件。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信访人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至信访人提出信访时,并未明确停止执行或废止,应得到执行。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该文件对“计生工作人员”所指的范围并无“编制内”或“编制外”的表述,应理解为“所有计生工作人员”,既包括“编制内”,也包括“编制外”的计生工作人员。因此,应当认定该信访人符合计生工作人员的身份。

对于第三个问题,文件规定“对连续在人口计生部门工作10年以上且在人口计生部门退休的计生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其12个月工资总额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据此,享受奖励的计生人员需同时满足连续工龄10年以上和在计生部门退休这两个要素,方可获得一次性奖励。秦某在计生部门连续工龄10年6个月,符合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条件,但问题的关键是其是否符合为“在人口计生部门退休”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信访人是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退出劳动岗位的人员,同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信访人不属编制内职工,不能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只能按社会保险政策要求办理领取养老保险手续,故信访人所称其本人的“退休”应属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而不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退休费的情形,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应认定该信访人为“计生部门退休”的工作人员。

综上,信访人虽然在人口计生部门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但并非属该部门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其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故不能享受在退休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政策。

二、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从长计议,兼顾整体利益

类似信访人身份情况的,在容县计生系统尚有20多人,在未来的几年,将陆续有人因年龄原因退出劳动岗位,届时亦有相关人员提出类似诉求。对此,我们坚持从大局出发,把该信访事项作为当时重要信访案件来抓落实,要求务必吃准政策、领会精神、准确把握,杜绝片面和肤浅的解释和答复,以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同时做到主要领导把关、反复酝酿、多次修改完善答复意见,直至作出审核定稿,力求准确无误。由于处理得当,信访答复既维护了政策的权威,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支付的压力。

三、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做到耐心细致,审慎处理

信访人是容县计生系统编外人员第一个提起上述诉求的人员,能否作出客观公正的答复,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形象。为了处理好信访人的信访诉求,我们始终坚持对事不对人,做到尊重事实、依法办事,坚决杜绝信访干扰因素和主观臆断。在作出信访答复前,由于对文件的理解及适用存在不同的意见分歧,我们并不武断地采纳某一方的意见,而是通过上下联动、左右参照、召开专题讨论会等形式,针对不同的意见进行逐一梳理分析、综合权衡、审慎定调,力求全面、客观、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和政策内涵,并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处理意见。此外,在作出答复后,我们对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信访人重新认识到政策的适用范围及对象,消除了歧义,达到了止访、息访的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市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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