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债委会制度运作实践及优化路径
2017-04-21张梦圆张庆飞
张梦圆+张庆飞
2016年1月,银监会在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全面推行债委会制度。2016年7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指出对于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该企业三家以上的债权银行机构可发起成立债委会,并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由此,债委会制度进入了全面、正式运作阶段。
从性质上说,银行业债委会不同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其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一般不得超过九人,并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性组织。而银行业债委会则是一个协商性、自律性以及临时性组织,其职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各债权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互动,形成同进共退的合作格局;强化行动一致性,防范个别银行过度授信而诱导企业产生盲目投资行为,防范单家银行不理性抽贷、压贷行为而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担保链断裂问题;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集体研究確定出险企业债权处置措施,稳妥实施“僵尸企业”有序退出,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良好金融环境。
一、银行业债委会制度运行机制及成效
(一)运行机制与组织保障
债委会作为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要坚持法制化和市场化原则,根据职责和要求开展工作,组织实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要求。
1. 主债权行发起并组织签订合作公约。当债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和债务风险时,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地银行业协会指导下,由企业债权份额较大的银行机构(一般是最大贷款行)担任主债权行,牵头组建债委会,组织各债权银行审议并签订合作协议等事项。公约作为约定成员银行权利义务的契约性文件,明确了债委会的组织形式、融资管理方式、成员职责、数据交换和信息交流方式、会议报告制度、重要事项表决方式以及相关决议生效、履行和违约惩戒措施等,重在自律的基础上,协调债权人行为,防范化解成员间纠纷。
2. 主债权行主导开展定期评价。债委会建立客户定期评价工作制度,定期对债务人基本情况、关联企业、重大事项变动、财务经营状况以及投融资、担保、行业及其市场风险等事项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测算客户融资需求,制定融资方案。该项评价工作一般以主债权行为主,其他所有成员银行均可参与起草、撰写,成员行还可根据其分析判断撰写相关的辅助评价报告;报告成果通过网上交流或会议交流的方式实现共用共享,其中网上交流方式为,将定期形成的评价报告上传至银行同业合作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的债委会版块,供全体成员阅读讨论;除网上交流形式外,对重点关注的行业和客户,由主债权行定期召集会议,开展专题评价。
3. 坚持分类施策,一致行动。债委会要接受银监部门、银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僵尸企业”的要求,集体研究分类处置措施,一致行动、形成合力。一是对于公司治理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当前投入不足的企业,债委会可通过发放银团贷款或建立授信联合管理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二是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债委会要尽力做到“三稳”,即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并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并购重组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近期解危、远期解困。三是对于“僵尸企业”,则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由债委会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并根据地方政府处置“僵尸企业”的时机和进程,稳妥有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以充分盘活信贷资源。
(二)运行成效
1. 为银企化解企业集团债务风险寻找最佳方案提供了可能。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是维护银行债权、防范逃废债、促进企业债务重组的工作机制创新,在该机制下,银行债权人和企业债务人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维护各自利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是企业和银行实现互利共赢的良好渠道,具有较好的成效。一方面,债委会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帮助企业恢复活力,为企业去产能争取时间,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良好金融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各债权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互动,集体研究、确定债权处置措施,使银行机构债权得以递延保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 较好地克服了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债委会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主债权行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实现各债权银行间的信息共享,使各银行更为全面、真实地获取企业信息以及同业风险管理措施,增强银企互信程度。同时,企业也能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银行信贷意愿,并通过与各债权银行的积极沟通协商,采取相应的风险补救措施,打消续贷难的顾虑,改善银企关系。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底,全国已成立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12836家,涉及信用总额约14.85万亿元。各银行之间通过债委会定期评价机制,对企业经营情况有了更准确的识别和判断,提高了信息共享程度,保证了各债权人行动一致和企业正常的资金流。
3. 强化了银银合作理念。债委会制度的建立,为债权银行机构共同解决企业债务危机提供了一个集体协商、集体决策和一致行动的平台。通过在平台上的合作交流,债权银行可以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并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市场前景等,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对企业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集中授信,并通过债委会这一平台,采取统一联合行动,合理保护金融债权,较好地达到“稳定信贷、稳定预期、稳定支持”的目的,既保证了企业流动性需求,又进一步改善了银银合作关系。
4. 较好地控制了信贷风险。债委会的组建,既实现了债权银行间的风险信息共享共用,又为债权银行机构和债务企业协商解决金融债务问题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有利于更好地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银行债权安全。
二、存在的问题
(一)银企双方参与的积极性不足
就目前来看,由于理解和认识上的不到位,银企双方对参与债委会均存有一定顾虑。一方面,债权银行间协调不够畅通。由于各银行机构在信用评价体系、融资审批权限、市场拓展策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且单个银行授信的时间和成本、风险缓释程度并不一致,导致各债权银行对企业的诉求不同,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发现,个别银行出于单方利益考虑,对掌握的企业信息会有所保留,影响了其他银行对企业经营情况和信贷风险的整体判断。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对债委会组建意义认识不足,误将银行业债委会与《企业破产法》意义上的债权人会议相等同,配合积极性不高,信息提供不及时,影响了债委会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风险信息发现和交流共享机制不足
债委会的主要职能是风险发现和一致行动。从实践来看,目前已建立起定期监测和评价制度,并由主债权行按季对客户开展定期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并上传至同业信息交流平台,供其他成员行参考。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四方面缺陷:一是对企业担保圈风险识别不够,债委会更多专注于监测企业本身,对企业是否参与担保圈及其相关风险问题关注不多。二是定期评价质量不高,目前,债委会对企业的评价主要是由主债权行分行级部门人员撰写,而处于工作一线、最了解客户信息的支行级客户经理很少参与,导致对客户的分析评价多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三是债委会成员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明显不足,受保守商业秘密以及共享合作理念不足等因素影响,各成员行在债委会层面的交流,多局限于平台文字报告、会议讨论等方面,彼此间的沟通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四是债委会形成的有关信息主要局限在银监部门以及成员银行使用,还不能与人民银行、金融办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共享,弱化了该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效果。
(三)异地银行机构纳入债委会进展缓慢
随着去产能的深入推进,部分企业账面资产和利润出现下降;与此同时,各银行机构受国家产业政策约束和各自信贷政策的影响,在继续实现稳贷、续贷方面都存在不同的困难,特别是异地银行机构间的协调难度更大。而以往案例显示,在经济下行周期,一旦企业出现风吹草动,往往是异地银行率先抽贷、断贷,进而引发债务链、担保圈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促使异地机构加入债委会确有必要,但目前将异地银行机构纳入债委会缺少硬性政策约束,致使异地银行机构加入债委会进展缓慢,造成该制度在跨区域协调方面的力度不够,影响了债委会制度效果。
(四)缺少对成员银行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银行业债委会运作的主要依据则是同业合作公约等行业自律协议,缺少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旦成员银行违约,很难实施实质性强制措施。同时,从公约内容来看,目前已签订的合作公约也存在内容不尽全面的问题,一些难以协调的利益事项未能应纳尽纳,直接影响到公约的效力;从公约制度设计看,主要侧重于银行机构信息监测和协调行动的一致性,但对各银行具体落实情况则缺乏监督、约束,对违约行为也无法进行制衡,影响了制度执行效果。
(五)分类政策实施操作难
目前,有关部门对于哪些是优质企业、哪些是困难企业、哪些应作为僵尸企业而执行退出机制、哪些企业应重点帮扶等还缺少统一的界定标准,导致债委会在处置企业风险时更多倾向于保稳定、保债权,很难达到制度要求的“分类处置”目标。另一方面,银行机构为减少不良贷款暴露也在不断给僵尸企业续贷,久而久之,易造成银行信贷被僵尸企业“绑架”,影响了分类施策的政策效果。
四、对债委会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从目前来看,银行业债委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组建和实施还面临社会各界认识不一致的问题,亟待建立良好外部环境。一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举办银企座谈会等方式,使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正确认识债委会制度的政策目的和积极意义,消除误解,增强互信,提高各方尤其是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二是加大对债委会工作的考核力度,细化各银行在组建、推进债委会工作中的职责,并尽快制定出加强银行同业交流的运行与管理考核细则,提升银行机构参与积极性。三是加大推进力度,引导各银行机构选取合适企业加强同业合作,力争成功一个、带动一批,并主动向社会做好宣传,形成债委会制度的正面效应,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债委会制度的约束力
要充分发挥债委会的沟通效力,帮助更多暂时困难企业走出困境,需要地方政府、法院、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等多方参与协调,增强这一制度的约束力与执行力。一方面,合作协议经过各方共同签署后即产生一定约束效力,各成员银行应严格遵守,自觉服从约束,不得绕开债委会框架之外与客户进行融资谈判。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还应对债权银行参与债委会情况、履行协议和相关决议情况、债委会议事质量等开展定期的监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业務管理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等相挂钩,增强银行机构执行公约的自觉性。
(三)将异地银行机构统一纳入债委会管理
建议银监等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债委会与异地授信银行间的沟通合作等做出标准化要求,加大债委会制度的督办落实力度,推动将异地授信银行全部纳入到债委会管理。同时给予主债权行一定的政策倾斜,以便帮助主债权行与上级行、异地债权银行的沟通协调。如可由授信金额最大的主债权行牵头,当地银监、人民银行发挥协调服务职能作用,积极联系异地授信银行并吸纳到债委会中来,从而实现债权银行机构统一的、科学的协同运作管理;对于拒不加入债委会的银行机构,监管部门应推动当地部门采取约见谈话等方式给予引导。
(四)进一步拓展债委会的职能作用
一是强化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各主债权行除提供定期的文字分析报告外,还应定期召集会议,针对企业当前焦点问题现场交流会商,研究提出一致性的针对措施,并协调好各行的授信、贷款和风险管控等行为。二是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充分保障银企双方权益。充分重视中介机构在企业债务重组和银行信贷资产保全中的积极作用,有条件地推动中介机构参与到债委会工作中来,让银行与债务人充分沟通协调,促进有序开展债务重组和信贷风险处置相关工作,保障双方权益。三是将债委会制度与担保圈风险监测机制相结合,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可依托债委会制度,实现对担保圈核心企业、重点企业经营数据的定期采集和分析,及时预警相关风险,共同采取措施切断风险传播渠道,防止担保圈风险扩大。四是对于没有发现风险问题的企业,也应比照现有制度积极推动成立债委会,以实现各家银行信息共享,解决多头授信体制下银行业各自为战、企业盲目扩张等问题,进而预防潜在的金融风险。
(五)加强协调配合,共享债委会工作成果
一是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区域金融风险化解第一责任人职能,推动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债委会风险监测、授信联合管理等具体工作,切实维护银行债权。二是鉴于债委会制度能够较好化解较大型和重点企业债务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等实际,建议各基层人民银行应积极关注、支持债委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稳定贷款”、但确有流动性困难的中小银行机构应及时给予一定的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同时,积极推动实现债委会监测成果与金融稳定风险监测成果共享共用,促进债委会制度平稳有效实施。三是可将债委会制度纳入银行日常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如可参照银团贷款管理的有关机制,依托债委会制度强化成员行对企业贷款“三查”、大额授信等的沟通合作机制,实现联合调查、集中讨论、集体决策,在各方信息共享基础上实现对企业信贷支持的一致行动。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GX)